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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小明

(上海展覽中心(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裁)

鎖定
孫小明,男,漢族,1962年7月出生,籍貫山東蒙陰,全日制技校(學歷為技校,屬破格提拔),1982年9月參加工作,1996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上海展覽中心(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 [1] 
2023年8月2日上午,上海二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上海展覽中心(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裁兼上海展覽中心原黨委書記、總經理孫小明受賄案。 [6] 
中文名
孫小明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山東蒙陰
出生日期
1962年7月

孫小明人物履歷

歷任上海展覽中心展覽部經理、營銷總監兼營銷部經理;上海展覽中心(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兼上海展覽中心總經理、黨委書記; [5] 
曾任上海展覽中心(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 [1] 

孫小明人物事件

孫小明審查調查

2022年11月14日,據廉潔上海消息,上海展覽中心(集團)有限公司原總裁孫小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上海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孫小明開除黨籍

2023年4月,經中共上海市委批准,上海市紀委監委對上海展覽中心(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裁孫小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孫小明身為國有企業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滑坡、私慾貪念膨脹,任性用權、以權謀私,與私營企業主勾肩搭背、“親”“清”不分,長期靠企吃企、借展斂財,嚴重損害黨的形象,危害國有企業利益和國有資產安全。孫小明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違反生活紀律,不重視家風建設,對家屬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孫小明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上海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上海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孫小明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3] 

孫小明依法逮捕

2023年5月,上海展覽中心(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裁孫小明涉嫌受賄一案,由上海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孫小明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4] 

孫小明提起公訴

2023年6月,上海展覽中心(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裁孫小明涉嫌受賄罪一案,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孫小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指控:2003年至2022年,被告人孫小明利用擔任上海展覽中心展覽部經理、營銷總監兼營銷部經理,上海展覽中心總經理,上海展覽中心(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租用展館、辦公場地、廣告區域、承接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 

孫小明一審開庭

2023年8月2日上午,上海二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上海展覽中心(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裁兼上海展覽中心原黨委書記、總經理孫小明受賄案。
一審開庭 一審開庭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3年至2022年,被告人孫小明先後利用擔任上海展覽中心展覽部經理、營銷總監兼營銷部經理、上海展覽中心總經理、上海展覽中心(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租用展館、辦公場地、廣告區域、承接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他人所送錢款共計摺合人民幣2300餘萬元。
被告人孫小明 被告人孫小明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小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孫小明對其犯罪事實如實供述,並表示悔罪。辯護人就量刑問題發表了相應辯護意見。
市人大代表、特約監督員、被告人家屬等旁聽了庭審。合議庭將在評議後依法對本案擇期宣判。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