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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國相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

鎖定
孫國相,男,漢族,遼寧東港人。1965年2月出生,1985年參加工作,1985年加入中國共產黨,東北財經大學在職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曾任遼寧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
2023年7月18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孫國相受賄案,對被告人孫國相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孫國相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4] 
中文名
孫國相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遼寧東港
出生日期
1965年2月
畢業院校
東北財經大學

孫國相人物履歷

曾任共青團丹東市委副書記、青聯主席,共青團遼寧省委副書記。
2002年11月-2003年03月,任共青團遼寧省委書記、省青聯副主席;
2003年03月-2008年02月,任共青團遼寧省委書記、省青聯主席;
2008年02月-2009年01月,任遼寧省盤錦市副市長、代理市長職務;
2009年01月-2010年08月,任遼寧省盤錦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0年08月-2016年09月,任遼寧省盤錦市委書記、盤錦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2016年09月-2018年01月,任遼寧省鞍山市委書記; [1] 
2018年01月-2018年10月,任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鞍山市委書記。 [2-3] 
2018年10月-2022年,任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2] 
中共十九大代表 [5]  ,中共遼寧省第十二屆、十三屆委員會委員。 [4]  [6] 

孫國相人物事件

孫國相違紀被查

2022年6月2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孫國相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7-8] 

孫國相終止資格

2022年7月27日,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鞍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孫國相辭去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孫國相的代表資格終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孫國相的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職務相應終止。 [9] 

孫國相依法雙開

2022年8月30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孫國相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孫國相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為謀求個人職務晉升,授意私營企業主出錢跑官買官;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購物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利用職務影響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紀法意識淡漠,將公權力當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獲得銀行貸款、專項資金等方面提供幫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孫國相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孫國相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遼寧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免去其第十三屆遼寧省委委員職務;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10] 

孫國相決定逮捕

2022年9月7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孫國相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孫國相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11] 

孫國相提起公訴

2022年11月15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消息,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孫國相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廊坊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孫國相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孫國相,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廊坊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國相利用擔任盤錦市人民政府代市長、市長,中共盤錦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2] 

孫國相一審開庭

2023年4月20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孫國相受賄案。廊坊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國相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孫國相利用擔任遼寧省盤錦市人民政府代市長、市長,中共盤錦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公司在獲得銀行貸款、專項資金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9765萬餘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孫國相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孫國相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孫國相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3] 

孫國相一審宣判

2023年7月18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孫國相受賄案,對被告人孫國相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孫國相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孫國相利用擔任遼寧省盤錦市人民政府代市長、市長,中共盤錦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公司在獲得銀行貸款、專項資金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9765萬餘元。
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國相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鑑於孫國相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的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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