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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兒

(法律概念)

鎖定
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由地方縣級以上民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和條件認定。 [1] 
中文名
孤兒
拼    音
gū ér
外文名
Orphan
特    性
法弱勢羣體
釋    義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
對    象
未成年人

孤兒基本含義

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 [1] 
孤兒 孤兒
《收養法》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以上(二)、(三)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是可以被收養人,不屬於法律所規定的孤兒。 [2] 

孤兒具體解釋

《史記·趙世家》:“於是景公乃與韓厥謀立趙孤兒,召而匿之宮中。”《後漢書·鄭均傳》:“均好義篤實,養寡嫂孤兒,恩禮敦至。”周立波山鄉鉅變》上二:“鄧秀梅聽人説過,李月輝從十三歲起,就是一個父母雙亡的孤兒。” [2] 

孤兒收養規定

孤兒國內收養規定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3]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年滿三十週歲;
(四)未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五)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
具體條件請參考《收養法

孤兒國外孤兒收養規定

美國:收養政策細化美國相關的移民法律規定:如果孤兒系國外兒童,申請收養者必須證明已經結婚的申請人和配偶,或尚未結婚的申請人本人在收養手續辦理前或辦理過程中,親身見過孤兒,可以確保申請人不會在收養後悔約,從而提高辦理收養手續的效率。更重要的是,雙方見面,彼此有了直觀的認識。在這一前提下收養,申請人的心理不會發生太大變化,從而確保申請人在今後的日子裏,兑現自己的收養承諾。
孤兒 孤兒
根據《收養法》的規定,不滿14週歲的孤兒才可以被收養。國家、社會和公民對孤兒的救助有多種方式,如對孤兒上學進行資助,助養孤兒、收養孤兒和向社會福利機構捐贈款物等。

孤兒孤兒援助現狀

國內孤兒主要在西藏、青海、甘肅等地相對較多,每個省市不同程度的存在,在西藏、青海等有一些民間孤兒院,大部分沒有民政部門審批,但是一直在從事孤兒慈善事業。隨互聯網的發展,來自社會各界的援助和關愛越來越多。 [4]  國內較早出現孤兒援助機構是1993年啓動的慈愛孤兒援助中心。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