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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報

鎖定
季報是指每三個月結束後15日內,向税務機關申報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
中文名
季報
外文名
Quarterly Bulletin
類    型
報表
每期時間
3個月

目錄

季報公司季報

年報是指當年結束後全年的經營情況報表。
中報是指半年結束後的經營情況報表。
季報是指每三個月結束後的經營情況報表。
一個年報包括兩個半年報,或者説包括四個季報、12個月報
一個半年報包括兩個季報.
三季報包括一季報、中報
年度經營目標、上半年經營目標、下半年經營目標、一季度經營目標、二季度經營目標、三季度經營目標、四季度經營目標
目標年報、目標半年報、目標季報、目標月報。

季報填法

以下以北京市為例
季報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 季報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於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貫徹落實新法及其實施條例,北京市地税局根據實際情況對國家税務總局印發的企業所得税月(季)度預繳納税申報表格式及編報説明進行了補充。(具體文件:國税函〔2008〕44號和京地税企[2008]37號)。原來的舊錶:企業所得税預繳納税申報表(查賬徵收企業填寫)和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核定徵收企業填寫)同時廢止。
新的企業所得税季度申報時涉及四個表: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月(季)度預繳納税申報表(A類)[以下簡稱A類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月(季)度預繳納税申報表(B類)[以下簡稱B類表]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扣繳報告表[以下簡稱扣繳表]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彙總納税分支機構分配表 [以下簡稱分配表]
注意:我所企業在季度申報時只會涉及到A類表或者B類表。
只有跨省市設立了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實行彙總納税的總機構企業才涉及到分配表。分配表適用範圍:在中國境內跨省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並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節”彙總納税辦法的居民企業填報。 而扣繳表主要針對非居民企業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税時涉及,地税不負責此表,如果有企業接觸到相關業務,請到國税局諮詢辦理相關事宜。
A類表的適用對象:適用於實行查賬徵收居民納税人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的非居民納税人在月(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税時使用。
B類表的適用對象:適用的是核定徵收(包括定率徵收和定額徵收)的納税人
A類表:A類表和原來的季度預繳表有幾個變化非常大的點,主要是:取消了季度中的納税調整增加和納税調整減少行,取消了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行。
表頭部分:
税款所屬期間:和以前的季度預繳表一樣,分為4個季度:
第一季度:相應年度的1月1日至3月31日
第二季度:1月1日至6月30日,注意不能是4月1日至6月30日。
第三季度:1月1日至9月30日
第四季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相應地 表中的累計金額也應該是1至3,1至6,1至9,1至12月的金額。
地税計算機代碼:手工輸入8位數的地税計算機代碼
納税人識別號和納税人名稱由系統自動帶出。
表頭右側部分:納税人需要對彙總納税、總機構、分支機構、獨立納税項目進行選擇。獨立納税企業選擇“獨立納税”:打開表格後系統顯示默認的是“獨立納税”,但是需要納税人拿鼠標再點一下“獨立納税”。
在中國境內跨省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並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節”彙總納税辦法的居民企業選擇“彙總納税—總機構”,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選擇“彙總納税—分支機構”,除上述以外的納税人選擇“獨立納税”。 具體意思舉例説明:某企業為總機構,註冊地址在北京,它在河北有一個非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並對分支機構實行彙總納税,這時在北京的總機構就應該選擇彙總納税---總機構,河北的分支機構選擇彙總納税中的分支機構;但是如果反過來,總機構在外地,分支機構在北京,則:在北京的分支機構選擇選擇彙總納税---分支機構,外地的總機構在當地報送。 如果不是跨省市,也即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企業均在北京,那麼:北京市規定,非法人分支機構季度申報時不需要填報任何表格,只需要總機構選擇彙總納税---總機構即可。
表中部分:
由於北京只執行據實預繳徵收方式,所以本表第10-16行數據項目全部屏蔽。表中的本期金額列也為屏蔽。
當表頭納税方法選項定義為獨立納税時,系統僅開放本表第2-9行,第10至22行屏蔽。
當表頭納税方法選項定義為彙總納税-總機構時開放本表第2-9、18-20行,其餘行次屏蔽。第18-20行按下列數據關係由系統自動計算填列。
當表頭納税方法選項定義為彙總納税-分支機構時開放本表第21、22行,其餘行次屏蔽。
? 第2行營業收入:填報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收入,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按其會計制度核算的收入。收入的來源與內容具體講有:
(1)銷售貨物收入;
(3)轉讓財產收入;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8)接受捐贈收入: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
(9)其他收入
注意其豐富的內容其他收入的表現形式
1)企業資產溢餘收入
2)逾期未退包裝物沒收的押金
3)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
4)企業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賬款
5)債務重組收入
7)教育費附加返還款
8)違約金收入
第3行“營業成本”:也是會計口徑。
第4行“利潤總額”:同樣是會計制度中核算的利潤數。
第5行“税率”:統一為25%。注意:不論納税人享受何種優惠,此行只能填報25%。納税人享受的有關減免税優惠在本表第7行中反映。
第6行 “應納所得税額” :=第4行椎?行,且第6行≥0。 需要注意:本表第4行“利潤總額如果是負數,則第6行行填“0”。提示:新表中所有的邏輯行均由納税人填寫完相關行次後系統自動帶出邏輯值
第7行“減免所得税額”:第7行應小於等於第6行。注意:這裏指的是減免所得税額,而不是減免税所得額,所以企業享受到的税收優惠都需要以算出的具體税款額來列示在此行。展開:
(1)過渡期税收優惠:我局沒有。
(2)小型企業優惠:減按20%的税率。這是新税法中變化很大的一個內容。新企業所得税法和條例中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進行了明確: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注意:在年度彙算時税務機關會根據納税人的最終申報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企業進行審核,有關辦法會在年底時出台)
所以:納税人進行季度申報時,只有累計應納税所得額在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的,可選填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税率(即減按20%税率預繳)。 此行計算方法:當本表第4行“利潤總額”大於0並且小於等於30萬元時,“減免所得税額”=累計利潤總額祝?5%-20%),也即將企業實際享受到的減免優惠税額填列在此處。若第4行“利潤總額”小於或等於0時,此行為0。
(3)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條例》第九十三條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有明確規定,(相關企業可以會後查一下新税法、條例),符合條件的可以減按15%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 填報口徑:總局下發《關於預繳企業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8]17號)文件明確:2008年1月1日前取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證書的企業,無論在園區內、外,在高新技術企業重新認定前,暫按25%的税率預繳企業所得税
(4)經税務機關審批或備案的其他減免税優惠。
? 明確:新法、條例明確的優惠政策,在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未明確具體的管理辦法前,納税人季度申報時,此行暫不計算填寫。
? 納税人2008年1月1日以前經地税機關審批享受有關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尚未執行到期的,在沒有新文件明確所享受的減免税政策停止執行,納税人季度申報時不可以計算填寫此行,即納税人季度申報時不可以在此行填列此方面的優惠內容。(我所沒有)根據【07】39號文件季報時不反應原來已經審批的減免數額,只有在年度終了後的彙算清繳時才進行調整。
? 注意:新季度申報表取消了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行次,如果納税人季度申報時有利潤,而以前年度有虧損,那麼在季度預繳申報時不再允許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只有在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納税申報時才能用本年度實現的應税所得額去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所以,依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08〕1號文件精神, 在季度預繳申報表填報中只涉及下列兩個減免税事項:
? 1.選擇了低税率: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納税人由於選擇20%的税率而與25%的税率之間造成的税款差額;高新技術企業先暫按25%填寫,在此行暫不反映;
? 2.直接享受到的減免税:有農林牧漁,基礎設施建設,環保節能節水(我所沒有)
? 第8行“實際已預繳所得税額”:填報累計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税税額。注意:此行數據不包括企業在預繳的税款補繳(退)上年税款、查補的税款。(例如在08年4月份進行季度申報時此行數據不能包含07年第四季度交在08年初的税款,和07年度彙算時屬於07年度的税款金額;查補出的以前年度的税款數額也不能包含在內;08年7月份季度申報時此行填寫4月份預繳的税款數額)。總之:納税人在此行只填報在本年度所屬申報期實際已經上繳的税款。
舉例:用當期實現的累計利潤即第4行直接去乘以25%,得到第6行應納所得税額。第7行:如果未享受20%的優惠,則此處為0,若享受到20%優惠,則填列20%與25%的差額乘以利潤總額計算出的數額。舉例:某企業1季度實現累計利潤20萬元,則20萬元*25%=5萬元為第六行數,7行為20*(25%-20%)=1萬元,8行為0,9行等於4萬元;第二季度1月1日—6月30日取得累計利潤35萬元,則35萬元*25%=8.75萬(6行),7行為0,8行為4萬元,9行=6行減7行減8行=4.75萬;第三季度取得累計利潤25萬元,則25萬*25%=6.25萬元(6行),7行=25*(25%-20%)=1.25萬元,8行=4萬+4.75萬=8.75萬,9行=6行-7行-8行=6.25-1.25-8.75=-3.75萬元。第四季度類推。年度終了後再彙算清繳
B類表:
適用範圍:本表為按照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繳納企業所得税納税人在月(季)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税時使用,包括依法被税務機關指定的扣繳義務人。即核定徵收企業季度申報時使用B類表。(執行核定徵收的企業名單和純益率均沒有變化)
表頭部分:同A類表
表中項目:凡是實行應税所得率徵收的納税人,只需填報本表第1至3行,第11至15行。 B表中的第4行至第10行為屏蔽行。
? 第13行“減免所得税額”、第14行“實際已預繳所得税額”填報口徑與A類表第7行、第8行相同。(注意:核定徵收納税人也同樣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20%的優惠税率
注意:企業打開申報界面後,如果已經是核定徵收的企業,則顯示的就直接是B類表,否則顯示的是A類表。
填報注意的有關事項:
*從2008年一季度開始使用新企業所得税月(季)度預繳納税申報表,也即從4月1日申報企業所得税時開始使用以上表格。
*申報方法:A表和B表支持網上在線填寫並申報,表的具體位置和以前一樣:TAX861---納税申報---網上納税服務---網上納税申報---企業綜合申報---出現告知界面,點擊有税申報或無税申報---申報資料明細錄入下有企業所得税申報表,錄入後直接保存提交即可。
*報送時間: A類表和B類表,和以前一樣,於每年的1月份、4月份、7月份10月份的15日之前在網上申報,並打印下來保留,至次年年度彙算結束後將紙質資料一次報送税務機關。
*填報要求:申報表填寫一式兩份,納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務所一份。(於次年與其他報表一併報送)。
*歸納:
獨立納税企業:只需要每季度按要求填報A類表
總機構和非獨立的分支機構均在北京的:在市地税局局與市財政局、市國税局具體措施未出台前,暫按以下口徑掌握:只由總機構每季度填報A類表。
總機構在北京,非獨分支在外地的:總機構填寫A類表和分配表,(分配表的取得方法:是從TAX861的下載中心下載,而且沒有電子申報,只需要每個季度終了後的10內將兩個表同時報送紙質資料到主管税務所,然後總機構將蓋有受理專用章的分配表複印件交給外地的分支機構)
總機構在外地,非獨分支在北京的:非獨立的分支機構應於每季度終了後的15日內在網上填報A類表,同時要在15日內將紙質A類表及總機構在外地申報後蓋有主管税務機構受理專用章的分配表(複印件)一併報送税務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月(季)度預繳納税申報表(A類)
填報説明
一、本表適用於實行查賬徵收方式申報企業所得税的居民納税人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的非居民納税人在月(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税時使用。
二、本表表頭項目:
1、“税款所屬期間”:納税人填寫的“税款所屬期間”為公曆1月1日至所屬月(季)度最後一日。
企業年度中間開業的納税人填寫的“税款所屬期間”為當月(季)開始經營之日至所屬季度的最後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況填報。
2、“納税人識別號”:填報税務機關核發的税務登記證號碼(15位)。
3、“納税人名稱”:填報税務登記證中的納税人全稱。
三、各列的填報
1、“據實預繳”的納税人第2行-第9行:填報“本期金額”列,數據為所屬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後一日;填報“累計金額”列,數據為納税人所屬年度1月1日至所屬季度(或月份)最後一日的累計數。納税人當期應補(退)所得税額為“累計金額”列第9行“應補(退)所得税額”的數據。
2、“按照上一納税年度應納税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税人第16行:填報表內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額”列,數據為所屬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後一日。
四、各行的填報
本表結構分為兩部分:
1、第一部分為第1行至第16行,納税人根據自身的預繳申報方式分別填報,包括非居民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據實預繳的納税人填報第2至9行;實行按上一年度應納税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的納税人填報第11至14行;實行經税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税人填報第16行。
2、第二部分為第17行至第22行,由實行彙總納税的總機構在填報第一部分的基礎上填報第18至20行;分支機構填報第20至22行。
五、具體項目填報説明:
1、第2行“營業收入”:填報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收入,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按其會計制度核算的收入填報。
2、第3行“營業成本”:填報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成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按其會計制度核算的成本(費用)填報。
3、第4行“利潤總額”:填報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其中包括從事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在本行填寫按本期取得預售收入計算出的預計利潤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比照填報。
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業所得税法》第四條規定的25%税率計算應納所得税額
5、第6行“應納所得税額”:填報計算出的當期應納所得税額。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減免所得税額”:填報當期實際享受的減免所得税額,包括享受減免税優惠過渡期的税收優惠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及經税務機關審批或備案的其他減免税優惠。 第7行≤第6行。
7、第8行“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税額”:填報累計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税税額,“本期金額”列不填。
8、第9行“應補(退)所得税額”:填報按照税法規定計算的本次應補(退)預繳所得税額。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時,填0, “本期金額”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納税年度應納税所得額”:填報上一納税年度申報的應納税所得額。本行不包括納税人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應納所得税所得額”:填報納税人依據上一納税年度申報的應納税所得額計算的當期應納税所得額。
按季預繳企業:第12行=第11行×1/4
按月預繳企業:第12行=第11行×1/12
11、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業所得税法》第四條規定的25%税率計算應納所得税額
12、第14行“應納所得税額”:填報計算的應納所得税額。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3、第16行“確定預繳的所得税額”:填報依據税務機關認定的應納税所得額計算出的應繳納所得税額。
14、第18行“總機構應分攤的所得税額”:按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税額。
(1)據實預繳的彙總納税企業總機構:
第9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25%
(2)第14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25%
(3)經税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彙總納税企業總機構:
第16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25%
15、第19行“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額”按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税額。
(1)據實預繳的彙總納税企業總機構:
第9行×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預繳比例25%
(2)按上一納税年度應納税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的彙總納税企業總機構: 第14行×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預繳比例25%
(3)經税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彙總納税企業總機構:
第16行×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預繳比例25%
16、第20行“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税額”按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税額。
(1)據實預繳的彙總納税企業總機構:
第9行×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50%
(2) 第14行×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50%
(3)經税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彙總納税企業總機構:
第16行×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50%
(分支機構本行填報總機構申報的第20行“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税額”)
17、第21行“分配比例”:填報彙總納税分支機構依據《彙總納税企業所得税分配表》中確定的分配比例。
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額”:填報彙總納税分支機構依據當期總機構申報表中第20行“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税額”×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月(季)度預繳納税申報表(B類)
一、本表為按照核定徵收管理辦法(包括核定應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額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在月(季)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税時使用,包括依法被税務機關指定的扣繳義務人。其中:核定應税所得率的納税人按收入總額核定、按成本費用核定、按經費支出換算分別填寫。
二、本表表頭項目:
1、“税款所屬期間”:納税人填報的“税款所屬期間”為公曆1月1日至所屬季(月)度最後一日。
企業年度中間開業的納税人填報的“税款所屬期間”為當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屬月(季)度的最後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況填報。
2、“納税人名稱”:填報税務登記證中的納税人全稱。
三、具體項目填報説明
1、第1行 “收入總額”:按照收入總額核定應税所得率的納税人填報此行。填寫本年度累計取得的各項收入金額。
2、第2行“税務機關核定的應税所得率”:填報主管税務機關核定的應税所得率。
3、第3行“應納税所得額”:填報計算結果。計算公式:應納税所得額=第1行“收入總額”×第2行“税務機關核定的應税所得率”。
4、第4行 “成本費用總額”:按照成本費用核定應税所得率的納税人填報此行。填寫本年度累計發生的各項成本費用金額。
5、第5行“税務機關核定的應税所得率”:填報主管税務機關核定的應税所得率。
6、第6行“應納税所得額”:填報計算結果。計算公式:應納税所得額=第4行 “成本費用總額”÷(1-第5行“税務機關核定的應税所得率”)×第5行“税務機關核定的應税所得率”。
7、第7行“經費支出總額”:按照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式繳納所得税的納税人填報此行。填報累計發生的各項經費支出金額。
8、第8行“經税務機關核定的應税所得率”:填報主管税務機關核定的應税所得率。
9、第9行“換算的收入額”:填報計算結果。計算公式:換算的收入額=第7行“經費支出總額”÷(1-第8行“税務機關核定的應税所得率”)。
10、第10行“應納税所得額”:填報計算結果。計算公式:應納税所得額=第8行“税務機關核定的應税所得率”×第9行“換算的收入額”。
11、第11行 “税率”:填寫《企業所得税法》第四條規定的25%税率。
12、第12行“應納所得税額
(1)核定應税所得率的納税人填報計算結果:
按照收入總額核定應税所得率的納税人,應納所得税額=第3行“應納税所得額” ×第11行“税率”
按照成本費用核定應税所得率的納税人,應納所得税額=第6行“應納税所得額” ×第11行“税率”
按照經費支出換算應納税所得額的納税人,應納所得税額=第10行“應納税所得額” ×第11行“税率”
(2)實行核定税額徵收的納税人,填報税務機關核定的應納所得税額。
13、第13行“減免所得税額”:填報當期實際享受的減免所得税額,第13行≤第12行。
14、第14行“已預繳的所得税額”:填報當年累計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税額。
15、第15行“應補(退)所得税額” :填報計算結果。計算公式:應補(退)所得税額=第12行“應納所得税額”-第13行“減免所得税額”-第14行“已預繳的所得税額”;當第15行≤0時,本行填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扣繳報告表填表説明
一、本表適用於扣繳義務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及其
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下列所得,按次或按期扣繳所得税税款的報告。
1、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
2、非居民企業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
二、扣繳義務人應當於簽訂合同或協議後二十日內將合同或協議副本,報送主管税務機關備案,並辦理有關扣繳手續。
三、簽訂合同或協議後,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支付款額如有變動,應於變動後十日內,將變動情況書面報告税務機構。
四、扣繳義務人不能按規定期限報送本表時,應當在規定的報送期限內提出申請,經當地税務機構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期。
五、扣繳人義務人不按規定期限將已扣税款繳入國庫以及不履行税法規定的扣繳義務,將分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六、本表填寫要用中、外兩種文字填寫。
七、本表各欄填寫如下:
1、扣繳義務人識別號:填寫辦理税務登記時,由主管税務機構所確定的扣繳義務人的税務編碼。
2、扣繳義務人名稱:填寫實際支付外國企業款項的單位和個人名稱。
3、納税人識別號:填寫非居民企業在其居民國的納税識別代碼。
4、所得項目:填寫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