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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族自治縣民政局

鎖定
孟村縣民政局機構設置:
(一)社救股,定編2人,其中設股長1名。負責查災、核災、報災,指導生產自救,接受發放救災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使用情況;負責全縣城鎮低保工作,保障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做到低保對象應保盡保。
(二)優撫安置股,定編4人,其中設股長1名。負責擁軍優屬,褒揚烈士,評殘、烈軍屬撫卹及在鄉紅軍戰士、復員軍人的定補工作;承辦縣擁軍優屬,擁軍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具體負責組織、掌握、督促、檢查、指導。協調全縣的“雙擁”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和軍隊遺屬的接受安置管理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和使用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站的服務管理工作。
中文名
孟村回族自治縣民政局
所屬地區
孟村回族自治縣
定    編
2人
股    長
1名

孟村回族自治縣民政局機構設置

(三)基層政權股,定編1人,其中設股長1名。負責指導全縣農村基層政權建設和村委會、居委會等羣眾性自治組織的建設;推動村(居)民自治活動;負責縣內鄉(鎮)區域劃分;負責鄉鎮設立、撤銷、駐地遷移的申報工作;負責與鄰縣以及縣內各鄉(鎮)的界經勘定和邊界糾紛工作。
(四)婚姻登記辦公室,定編2人,其中設主任1名。負責辦理婚姻登記,出具婚姻關係證明,依法處理違法婚姻行為,在全縣範圍內大力宣傳《婚姻法》,倡導文明婚姻。
(五)老齡委辦公室,定編1人,其中設副主任1名。負責老齡工作黨的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協助縣委、政府做好老齡化的研究,制定相應對策,負責日常老齡工作的處理,圍繞“五個老有”開展工作。
(六)地名辦,定編2人,其中設主任1名。負責地名管理工作,承辦村、街道地名的命名、更名的申報和審核工作,收集、整理、更新地名資料;承擔全縣有關社會團體的審批、登記和管理工作。
(七)殯葬管理所,定編3人,其中設所長1名。推行殯葬改革,實行火化;宣傳《河北省殯葬管理辦法》,倡導文明辦喪事。
(八)光榮院,定編8人,其中設院長1名,副院長1名。負責照顧好失去生活能力的孤寡老優撫對象,解決他們的生活困難,確保他們幸福地度過晚年。

孟村回族自治縣民政局機構職能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
(二)按照管轄權限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責任。
(三)組織、指導全縣擁軍優屬活動;負責撫卹優待和烈士褒揚工作。
(四)擬訂全縣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及傷病殘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扶持就業方案;負責駐孟垂直管理單位和縣直單位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工作;負責全縣轉業士官檔案的集中接收工作。
(五)負責軍隊移交本縣政府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工作。
(六)擬訂全縣救災工作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全縣救災工作;組織指導全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省、市、縣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承辦縣級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負責對本縣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
(七)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性措施和標準,承擔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敬老院建設、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着人員救助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
(八)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進村(居)務公開;指導社區服務管理體系建設。
(九)擬訂全縣行政區劃、地名和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辦法;鄉鎮級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及政府駐地遷移的調查、論證和申報工作;組織實施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辦縣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協調和申報工作;負責縣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協調,承辦裁決工作;負責重要自然、人文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申報、審批工作;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負責編輯和審定全縣行政區劃和標準地名書圖資料。
(十)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及各類福利機構的管理辦法和服務標準;監督執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管理縣級福利資金;負責全縣社會福利企業認定工作;擬訂促進全縣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性措施;監督指導保障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羣體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一)貫徹落實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職業規範;推進全縣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