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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志泉

鎖定
孟志泉,男,漢族,1958年11月生,陝西咸陽人,研究生學歷,中共黨員,1982年8月參加工作,199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副書記、包頭鋼鐵稀土(集團)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 [1] 
2021年3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孟志泉受賄罪一案,以被告人孟志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8-9] 
中文名
孟志泉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陝西咸陽
出生日期
1958年11月

孟志泉人物履歷

1982年08月至1983年08月,包頭鋼鐵公司鍊鋼廠平爐、轉爐車間實習;
1983年08月至1984年07月,包頭鋼鐵公司鍊鋼廠鑄錠車間助理工程師;
1984年07月至1987年09月,包頭鋼鐵公司鍊鋼廠技改科、技術科助理工程師;
1987年09月至1990年01月,北京科技大學鋼鐵冶金專業攻讀碩士研究生;
1990年01月至1991年07月,包頭鋼鐵公司鍊鋼廠工程師室工程師;
1991年07月至1992年01月,包頭鋼鐵公司鍊鋼廠質量科科長助理;
1992年01月至1992年10月,包頭鋼鐵公司鍊鋼廠生產科值班副主任;
1992年10月至1993年09月,包頭鋼鐵公司鍊鋼廠廠長助理兼生產科科長
1993年09月至1998年12月,包頭鋼鐵公司鍊鋼廠副廠長;
1998年12月至2002年08月,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鍊鋼廠廠長;
2002年08月至2004年12月,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兼鍊鋼廠廠長;
2004年12月至2005年03月,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
2005年03月至2009年05月,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包鋼稀土(集團)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副董事長;
2009年05月至2014年01月,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包鋼稀土(集團)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2014年01月至2018年11月,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包鋼稀土(集團)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8年11月,退休。 [2] 

孟志泉人物事件

孟志泉違紀被查

2020年4月3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副書記孟志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 

孟志泉開除黨籍

2020年10月24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孟志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孟志泉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本人及親屬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的旅遊安排,收受禮金和消費卡;將手中掌握的國有資源當成“搖錢樹”,大肆經商辦企業;生活腐化,搞錢色交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攬、產品購銷、貨款結算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孟志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孟志泉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調整(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4] 

孟志泉依法逮捕

2020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孟志泉(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孟志泉作出逮捕決定。 [5] 

孟志泉提起公訴

2020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孟志泉(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向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孟志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孟志泉利用擔任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鍊鋼廠廠長、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董事、黨委副書記,原內蒙古包鋼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副董事長、董事長、黨委書記,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等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6] 

孟志泉開庭審理

2021年2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孟志泉犯受賄罪一案。
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孟志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鍊鋼廠廠長、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董事、黨委副書記,內蒙古包鋼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副董事長、董事長、黨委書記,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等職務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價值人民幣1565.5421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過程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發表了意見,被告人孟志泉表示認罪認罰。監察機關、檢察機關派員進行了旁聽。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日宣判。 [7] 

孟志泉一審宣判

2021年3月31日下午,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副書記孟志泉受賄罪一案,以被告人孟志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孟志泉退繳的贓款、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依法處理。
被告人孟志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鍊鋼廠廠長,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董事、黨委副書記,內蒙古包鋼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北方稀土(集團)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副董事長、董事長、黨委書記,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等職務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價值人民幣1565.5421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鑑於被告人孟志泉認罪認罰,有坦白情節,且足額退繳犯罪所得,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8-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