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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建偉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

鎖定
孟建偉,男,蒙古族,1954年11月生,內蒙古臨河人,哈爾濱理工大學畢業,大學,1969年10月參加工作,1973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正廳級)。 [1] 
2020年6月,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孟建偉涉嫌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孟建偉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2] 
中文名
孟建偉
國    籍
中國
民    族
蒙古族
出生地
內蒙古臨河
出生日期
1954年11月
畢業院校
哈爾濱理工大學

孟建偉人物履歷

1969.10——1971.05,內蒙古自治區磴口縣沙金胡套海公社通訊員;
1971.05——1976.03,中國人民解放軍5108部隊64分隊戰士;
1976.03——1977.07,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盟農機廠工人;
1977.07——1981.07,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政治處幹部;
1981.07——1986.05,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交警支隊海渤灣中隊副指導員;
1986.05——1988.01,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交警支隊副隊長;
1988.01——1991.02,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交警支隊隊長;
1991.02——1994.07,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司法局副局長、勞教所所長(兼);
1994.07——1998.05,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1998.05——2003.06,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盟公安局局長;
2003.06——2007.12,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公安局局長;
2007.12——2010.09,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兼);
2010.09——2013.01,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正廳級);
2013.01——2015.01,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正廳級),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委員;
2015.01——2017.12,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政協委員。
2017.12,退休。 [1] 

孟建偉人物事件

孟建偉違紀被查

2018年10月31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孟建偉(正廳級)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 

孟建偉開除黨籍

2019年5月10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孟建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孟建偉理想信念、宗旨意識喪失,目無黨紀國法,對抗組織審查;違反議事規則,未經集體研究個人決定重大事項,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收受他人財物;將公權力淪為謀取私利的工具,收受禮金,向國家公職人員贈送禮金,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及其子女收受對方鉅額財物,縱容、允許配偶在其管轄地區經商辦企業,縱容、默許配偶以本人名義為親屬安排工作;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干預案件審查,違規批准購買民用槍支彈藥;生活作風腐化,造成不良影響。
孟建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影響極壞,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內蒙古自治區監委委員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孟建偉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4] 

孟建偉依法逮捕

2019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孟建偉(正廳級)涉嫌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孟建偉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5] 

孟建偉提起公訴

2019年9月,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孟建偉(正廳級)涉嫌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向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孟建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孟建偉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先後擔任包頭市公安局長,包頭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等職務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説明合法來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彈藥,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6] 

孟建偉一審開庭

2020年1月15日至16日,由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孟建偉(正廳級)涉嫌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一案,在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將擇期宣判。 [7] 

孟建偉一審判決

2020年6月,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孟建偉(正廳級)涉嫌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孟建偉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判決認定:被告人孟建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包頭市公安局局長、包頭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共計2072.8915萬元;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有2144.7917萬元的財產不能説明來源;其非法持有獵槍四支、獵槍子彈955發,情節嚴重。 [2] 

孟建偉官方披露

2019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刊發《“傘“上之“傘”孟建偉》中披露,孟建偉默許家人利用自己職權影響力貪贓枉法,與社會涉黑涉惡人員交往,插手干預有關案件,形成了“家族式”腐敗。 [8] 
孟建偉妻子是劉麗萍(包頭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原主任科員),次子孟根達(昆都侖區檢察院原副檢察長) [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