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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偉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原院長)

鎖定
孟偉,男,漢族,1956年9月生,山東青島人,博士研究生學歷,1976年11月參加工作,1997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國工程院原院士。曾任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院長。 [1] 
2020年7月15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孟偉受賄案,對被告人孟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2] 
中文名
孟偉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山東青島
出生日期
1956年9月
畢業院校
中國海洋大學

孟偉人物履歷

1977年考入山東海洋學院(今中國海洋大學)海洋地質系學習,青島海洋大學(今中國海洋大學)物理海洋學碩士,中國海洋大學海洋環境科學博士。
1982年01月——1986年06月,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幹部;
1986年06月——1997年07月,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科研處助理工程師、副處長、處長;
1997年07月——1999年01月,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科技處處長;
1999年01月——2001年12月,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副院長;
2001年12月——2006年06月,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院長;
2006年06月——2016年10月,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院長、黨委副書記。 [1] 
第十一屆、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

孟偉人物事件

孟偉違紀被查

2017年11月10日,據駐環境保護部紀檢組消息: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原院長孟偉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1] 

孟偉停止資格

2017年11月14日,中國工程院第六屆主席團根據《中國工程院章程》和新補充修訂的《中國工程院院士違背科學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決定停止孟偉中國工程院院士資格。 [3] 

孟偉辭去代表

2018年2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佈公告,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孟偉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孟偉的代表資格終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孟偉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職務相應終止。 [4] 

孟偉依法雙開

2018年4月4日,據駐生態環境部紀檢組消息:經中央紀委批准,中央紀委駐生態環境部紀檢組對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原黨委副書記、院長孟偉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孟偉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要求下屬報告巡視談話內容;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權為他人職務晉升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違反羣眾紀律,對羣眾反映強烈的有關問題長期不解決,造成不良影響。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違規轉讓股權造成國有資產鉅額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孟偉身為黨員領導幹部、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技術總師,喪失理想信念,背棄科學道德,毫無家國情懷,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知止、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孟偉政治蜕變,經濟貪婪,從一名環境保護工作者淪為政治生態、自然生態的“污染源”,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和科技界造成了嚴重惡劣影響。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決定給予孟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涉案款物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5] 

孟偉提起公訴

2018年11月,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原院長孟偉(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孟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孟偉,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書指控:2003年至2017年,孟偉利用擔任全國人大環資委副主任委員、中國環科院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參與國家科研課題、承接環境治理工程項目、公司經營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6] 

孟偉一審開庭

2019年6月28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孟偉受賄一案。
徐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孟偉利用擔任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院長、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參與國家科研課題、承接環境治理工程項目、公司經營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046萬餘元。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孟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孟偉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各界羣眾4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7] 

孟偉一審宣判

一審宣判 一審宣判
2020年7月15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孟偉受賄案,對被告人孟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孟偉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孟偉利用擔任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院長、國家水專項技術總師、實施方案編制專家組負責人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公司經營、參與國家科研課題、承接環境治理工程項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相關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046萬餘元。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孟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鑑於孟偉具有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涉案贓款已全部追繳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 

孟偉出版圖書

孟偉科研成果

孟偉主要從事近岸海域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流域與河口海岸帶水環境與生態保護科學研究以及廢棄物安全填埋處置選址與環境影響評價研究。參加了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戰略研究,任“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與循環經濟”專題副組長;作為國家“十一五”科技重大專項“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實施方案的編寫組專家組長,主持完成了實施方案;承擔國務院批准啓動的國家環境宏觀戰略研究任務,是水環境保護與海洋環境保護兩個專題的組長;世界銀行海河流域水環境水資源管理項目獨立專家組成員。至今已先後主持承擔完成各類科研項目20餘項。
孟偉在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工作中也發揮了重要作用,是國家“渤海碧海行動計劃”編制技術負責人之一,國家三峽建設工程委員會“移民環境保護行動計劃”技術負責人,中國工程院重大諮詢項目“渤海環境整治與資源開發戰略研究”主要完成人之一。在應對松花江突發性環境事故中發揮重要作用,作為基數負責人蔘加政府代表團赴俄羅斯,主持完成了突發事件的環境與生態影響評估。
近年來,孟偉主持完成國家“863”計劃課題“渤海典型海岸帶生境修復技術研究”,獲天津市科技進步二等獎;主持完成國家科技攻關課題“流域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技術與示範研究”、“生態環境質量評價技術方法與典型示範研究”;主持完成“中國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研究課題,獲國家技術監督總局標準創新一等獎,國家環保總局技術進步二等獎;主持完成了科技部重大基礎性研究“河口低溶解氧形成機理及調控機制研究”課題;主持承擔國家“973”計劃項目“長江口河口近岸海域環境污染調控對策及生態系統變異的趨勢預測”課題。獲省部級科技進步獎10項。

孟偉所獲榮譽

2009年當選中國工程院院士(2018年4月被撤銷) [8] 
2013年5月,參與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體學習,就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進行講解,並談了意見和建議 [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