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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理滅欲

鎖定
存理滅欲是指宋明道學家關於天理與人慾對立、必須滅人慾方能存天理的觀點。宋程顥認為,人慾是惡而有害的,“蔽於人欲,則亡天德”,只有去欲之蔽,才能“復天理”。 [1] 
中文名
存理滅欲
定    義
宋明道學家關於天理與人慾對立、必須滅人慾方能存天理的觀點
宋程顥認為,人慾是惡而有害的,“蔽於人欲,則亡天德”,只有去欲之蔽,才能“復天理”。(《二程語錄》十一)程頤也指出:“甚矣,欲之害人也。人之為不善,欲誘之也。誘之而弗知,則至於天理滅而不知反。故目則欲色,耳則欲聲,以至鼻則欲香,口則欲味,體則欲安,此皆有以使之也。”(《二程遺書》卷二十五)二程弟子謝上蔡認為“天理與人慾相對,有一分人慾,即減卻一分天理,有一分天理,即勝得一分人慾”(《二程語錄》)。朱熹認為“人之一心,天理存則人慾亡,人慾勝則天理滅”,故“學者須是革盡人欲,復盡天理,方始是學。”(《朱子語類》卷十三)明王守仁主張良知即天理;去人慾而復天理,便是“致良知”,“去人慾,存天理,方是功夫。靜時念去欲存理,動時念念去欲存理”(《傳習錄》上)。這種觀點曾遭到不少思想家的反對。但也有學者如馮友蘭、張岱年等認為,天理人慾之辨,其實是公私之辨或公私之爭。宋明道學的所謂“存天理,滅人慾”的基本精神就是要求人們顧及封建社會的公,而限制個人的過分的私。即凡是合乎天理,不違背社會公德、公益的好欲、善欲,是人人所必不可少的;只有那些不合乎天理,違背社會公德、公益的壞欲、惡欲,才在消滅之列。
參考資料
  • 1.    林崇德.心理學大辭典(上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