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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有論

鎖定
存有論(ontology)是由希臘文to on (在者、存有)和logos (道,學問)組合成的,意指探討存有之為存有的學問。各學科因研究的角度不同,所探討的存有領域也就有所差別。
中文名
存有論
外文名
ontology
含    義
探討存有之為存有的學問
形    成
希臘文to on 和logos 組合成的
本    質
研究存有本身的學問

存有論概念

存有論”異於其他一切學科,因為它主要的研究對象不是有限存有,而是存有本身;不侷限於某觀點去探討,而是就存有本身而論。故“存有論”可説是研究存有本身的學問。換言之,它研討的是存有的本質、特性、原理(規律)和範疇。其實,哲學的各領域(如倫理學或認識論)都只是由它細分出來的。在哲學發展過程中,曾出現了各式各樣的學科分法。 [1] 

存有論簡史

(1) 色諾克拉底(Xenocrates, 396-314)把學科分為辯證法、物理學和倫理學(奧斯定Augustine, 354-430也接受此分法)。辯證法研究觀念和存有界,相當於存有論。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把研究存有本身的學問稱為“第一哲學”,後來稱為形上學。
(2) 士林學派大都依循亞氏分法。多瑪斯(Thomas Aquinas, 約1225-1274)之後,形上學分為普通形上學和特殊形上學,後者包括研究神的自然神學、研究靈魂的心理學、研究具體事物的宇宙論;而前者專論存有。1613年哥倫紐斯(R. Goclenius, 1547-1628)首次使用“存有論”這詞後,便廣為採用,1729年因伏爾夫(C. Wolff, 1679-1754)著作,這詞成了哲學術語。
(3) 康德(I. Kant, 1724-1804)取消了討論神的形上學,雖把存有論視為形上學的一部分,但認為存有論不談超感覺事物,且存有為不可知,故存有論名存實亡。黑格爾(G.W.F. Hegel, 1770-1831)的邏輯學取代了存有論的工作。黑格爾後的哲學除了存有主義(ontologism)外,大都把存有論從哲學中剔除。
(4) 近代的新康德主義使存有論東山再起。哈特曼(N. Hartmann,1882-1950)不讓神的問題進入他的新存有論中,存有論只分析變遷的現象界、唯一的實在界,然後納入它的範疇和關係中。海德格(M. Heidegger, 1889-1976)認為存在的存有是瞭解存有的基礎。此外,新士林學派(參 609)承襲中世紀的存有論而加以發揮。總之,存有論能否重振,端看今後的轉變。 [1] 

存有論哲學及神學地位

在哲學中的地位:存有論首要的對象是存有本身,不是知識論與倫理學的對象(知識與意志)。若從它的正式對象本身而論,存有論就如昔日成了探討神的哲學學説。再者,它也不易與前述各學科清楚加以劃分,因為即使它主要在論“存有”本身,仍會自然而然涉及各存有物如何相關的問題。 [1] 
可能性與方法:存有論的可能性存於真正普遍命題對任何領域中的對象是否都可能。這命題不能從經驗(因無法經驗未來)歸納出來,或只用分析方法,而必用“先於經驗”的方法才可達到這種既綜合又演繹的判斷。
存有本身、原理(規律)與超級屬性(參 494):這種既綜合又演繹的判斷是基於人類對存有本身的知識,亦即基於形上的原理(規律)與存有的超級屬性;這些“原理”(不矛盾律principle of non-contradiction、排中律principle of the excluded middle、同一律principle of identity、因果原理principle of causality)因是進一步知識的起點而得名,而那些特性(單一性unity、真truth、善goodness或價值value、美beauty、聖holiness)因必然屬於存有本身而稱為超級屬性。可是上述的演繹原理與存有必然的特性都不是得自經驗。
有限性、類比、範疇:“有限”存有物只是類比地分享了“存有本身”,並不是“存有本身”的一部分。所以努力區分每個有限的存有物,將它們納入一些範疇難免有些武斷,而無法廣泛地被接受。其中通行最久的是亞里斯多德對範疇的分法;他偏重實體(substance)和依附體(accident)的區分。既然語言只能藉助於存有範疇內的普遍概念,人仍得采用範疇對有限存有物的劃分來指出個別的事物,但任何概念都無法將個別事物表露無遺,且只能在實際相遇中才能認知那事物。所以“存有論”愈走近“普遍的領域”的對象時,學者的困難便愈少。“存有論”愈鑽研個別事物或面對經驗界,便愈感艱鉅。今日的存有論最迫切的工作是毫不逃避地面對這艱苦的任務。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