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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有论

宗教术语
存有论(Ontology)源于希腊语"to on"(存有)与"logos"(学问),是研究存有本身本质、特性及普遍原理的哲学学科。作为形而上学的核心分支,其核心对象并非具体存在物,而是存有的普遍属性及其超越经验的根本规律 [1-2]
该理论以不矛盾律、同一律为逻辑基础,通过真、善、美等超级属性演绎存有的普遍命题,借助实体、依附体等范畴对存在进行分类 [1]。东方哲学体系中,儒学以"天""理"构建道德形上学体系 [3],佛教提出"无始众生存在"与"缘起法则存在"的双核心理论,林安梧则基于《易经》发展出"存有三态论",强调存有的动态生成性 [4-5]
该术语可追溯至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将其称为"第一哲学",中世纪士林学派继承其体系。17世纪后正式成为哲学术语,康德批判传统形上学后,黑格尔以逻辑学重塑存有论。19世纪末,新康德主义与现象学推动其复兴,海德格尔将存在分析引入存有论,现代新儒家通过"两层存有论"等重构其东方范式 [1-3] [5]
中文名
存有论
外文名
ontology
含    义
探讨存有之为存有的学问
形    成
希腊文to on 和logos 组合成的
本    质
研究存有本身的学问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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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糊和付厚“存有论”异于其他一切学科,因为它主要的研究对象不是有限存有,而是存有本身;不局限于某观点去探讨,而是脚射放就存有本身嘱凶而论。故“存有论”可说是研究存有本身的学问。换立地言之,它研讨的是存希询乐有的本质、特性、寒纸签击原理(规律)和范畴。其实,哲学的各领域(如伦理学或认识论)都只是由它细分出来的。在哲学发展过程项局想中,曾出现了各式各样的学科分法。 [1]

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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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色诺克拉底(Xenocrates, 396-314)把学科分为辩证法、物理学和伦理学(奥斯定Augustine, 354-430也接受此分法)。辩证法研究观念和存有界,相当于存有论。亚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把研究存有本身的学问称为“第一哲学”,后来称为形上学。
(2) 士林学派大都依循亚氏分法。多玛斯(Thomas Aquinas, 约1225-1274)之后,形上学分为普通形上学和特殊形上学,后者包括研究神的自然神学、研究灵魂的心理学、研究具体事物的宇宙论;而前者专论存有。1613年哥伦纽斯(R. Goclenius, 1547-1628)首次使用“存有论”这词后,便广为采用,1729年因伏尔夫(C. Wolff, 1679-1754)著作,这词成了哲学术语。
(3) 康德(I. Kant, 1724-1804)取消了讨论神的形上学,虽把存有论视为形上学的一部分,但认为存有论不谈超感觉事物,且存有为不可知,故存有论名存实亡。黑格尔(G.W.F. Hegel, 1770-1831)的逻辑学取代了存有论的工作。黑格尔后的哲学除了存有主义(ontologism)外,大都把存有论从哲学中剔除。
(4) 近代的新康德主义使存有论东山再起。哈特曼(N. Hartmann,1882-1950)不让神的问题进入他的新存有论中,存有论只分析变迁的现象界、唯一的实在界,然后纳入它的范畴和关系中。海德格(M. Heidegger, 1889-1976)认为存在的存有是了解存有的基础。此外,新士林学派(参 609)承袭中世纪的存有论而加以发挥。总之,存有论能否重振,端看今后的转变。 [1]

哲学及神学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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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哲学中的地位:存有论首要的对象是存有本身,不是知识论与伦理学的对象(知识与意志)。若从它的正式对象本身而论,存有论就如昔日成了探讨神的哲学学说。再者,它也不易与前述各学科清楚加以划分,因为即使它主要在论“存有”本身,仍会自然而然涉及各存有物如何相关的问题。 [1]
可能性与方法:存有论的可能性存于真正普遍命题对任何领域中的对象是否都可能。这命题不能从经验(因无法经验未来)归纳出来,或只用分析方法,而必用“先于经验”的方法才可达到这种既综合又演绎的判断。
存有本身、原理(规律)与超级属性(参 494):这种既综合又演绎的判断是基于人类对存有本身的知识,亦即基于形上的原理(规律)与存有的超级属性;这些“原理”(不矛盾律principle of non-contradiction、排中律principle of the excluded middle、同一律principle of identity、因果原理principle of causality)因是进一步知识的起点而得名,而那些特性(单一性unity、真truth、善goodness或价值value、美beauty、圣holiness)因必然属于存有本身而称为超级属性。可是上述的演绎原理与存有必然的特性都不是得自经验。
有限性、类比、范畴:“有限”存有物只是类比地分享了“存有本身”,并不是“存有本身”的一部分。所以努力区分每个有限的存有物,将它们纳入一些范畴难免有些武断,而无法广泛地被接受。其中通行最久的是亚里斯多德对范畴的分法;他偏重实体(substance)和依附体(accident)的区分。既然语言只能借助于存有范畴内的普遍概念,人仍得采用范畴对有限存有物的划分来指出个别的事物,但任何概念都无法将个别事物表露无遗,且只能在实际相遇中才能认知那事物。所以“存有论”愈走近“普遍的领域”的对象时,学者的困难便愈少。“存有论”愈钻研个别事物或面对经验界,便愈感艰钜。今日的存有论最迫切的工作是毫不逃避地面对这艰苦的任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