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子鹽

鎖定
子鹽,鹽政用語。即各鹽場生產的餘鹽。清制,各鹽場本年所產鹽斤,除按引撥配外,尚有餘鹽,國家可發帑收領,存於鹽庫,俟正鹽遲缺不敷配引時,撥配庫存發商行銷。
中文名
子鹽
屬    性
鹽政用語
賣出價銀,除繳還帑本外,所獲之贏餘,歸入京羨內上繳。又,清代准許鹽商於額定鹽數之外,每包鹽多帶若干斤作為運途滷耗,其耗餘之鹽作為子鹽。如廣東額定以一百五十斤成包,而實則春夏每包實重一百六十五斤,生鹽以四斤作滷耗,熟鹽以五斤作滷耗(秋冬每包重一百六十三斤,生鹽以三斤作滷耗,熟鹽以四斤作滷耗),其餘則為子鹽。 [1] 
參考資料
  • 1.    子鹽  .中華文史網[引用日期2014-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