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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妝

(漢語詞語)

鎖定
嫁妝,漢語詞語,女子出嫁時,從孃家帶到丈夫家去的衣被、傢俱、及其他用品。 [1-2] 
嫁妝是女子出嫁時,女方家準備的陪嫁至男方家的結婚用品及財產財物,如房子車子珠寶首飾傢俱及其它用品。各地、各民族的風俗習慣不同,其所準備的嫁妝也會不同。
隨着女子出嫁被帶到夫家以後,作為“為人妻”女性的私有財產保留了下來,且得到法律上的保護。
張家山漢簡《置後律》則規定:“女子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其棄妻,及夫死,妻得復取以為户。棄妻,畀之其財。”可見,漢律已經較為明確地保障了妻子對於嫁妝的獨立所有權。 [5] 
而到了元明以後,隨着統治者對女性離婚改嫁行為的限制和婦女貞節觀念的日趨嚴格化,原屬於出嫁女個人私產的嫁妝,逐漸演變為夫家財產的一部分。 [4] 
送嫁妝的目的,一是展示女方家的經濟實力,二是為女方爭取在夫家的地位。嫁妝多少依據女方家的實力地位而定,嫁妝的數額通常代表着女子的出身和地位,展現這個女子是名門貴女還是寒門貧女,古代大户人家嫁女,會贈送鉅額嫁妝,以向男方家展示自己的實力雄厚。
中文名
嫁妝
外文名
maritage;dowry;trousseau
別    名
嫁裝
奩產
普通話拼音
jià zhuang
屬    性
傳統風俗
釋 義
女子出嫁時從孃家帶到丈夫家去的衣被、傢俱及其他用品。也作嫁裝

嫁妝含義

“嫁妝”又稱“陪嫁”“妝奩錢”或“奩產”,作為傳統婚姻禮俗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起源久遠。《詩經·衞風·氓》有云:“以爾車來,以我賄遷”,説明先民已有陪嫁財物之俗。該禮俗濫觴於先秦時期貴族婚嫁時的“媵”制,即貴族嫁女會在娣姪和同姓諸侯國中擇女子數人從嫁,作為“媵妾”;媵妾之外還有陪嫁的奴僕,稱為“媵臣”;陪送的財物,稱為“媵器”等。通過對於銘文的識讀,今人可以確定,不少出土的青銅器就是兩週時期貴族女子的嫁妝媵器。如1979年河南省平頂山市出土的“鄧公簋”即是西周時期鄧國與應國聯姻時的陪嫁物,國家博物館所藏“吳王光青銅鑑”則是春秋時期吳王闔閭為其女叔姬製作的嫁妝,而2019年山西警方海外追回的“晉公盤”則是晉文公重耳為其女孟姬準備的陪嫁,這些出土文物都是先秦時期嫁妝制度盛行的明證。 [5] 

嫁妝表現方式

古代訂婚儀式上,男方家庭會以訂婚男子的名義送給女方一份由寓意喜慶的物品構成的“彩禮”。女方家庭收受彩禮後,也會贈送男方價值相當的財物,稱作“回禮”。

嫁妝歷史沿革

在法律條文上發現有明確的關於嫁妝權屬的規定,則要到秦漢時期。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中有記載:“夫有罪……妻媵臣妾、衣器當收不當?不當收。”表明秦人認可妻子對於陪嫁而來的奴僕、衣物與媵器擁有相對獨立的所有權,其嫁妝不會應丈夫犯罪而隨家庭財產一道被沒收。而張家山漢簡《置後律》則規定:“女子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其棄妻,及夫死,妻得復取以為户。棄妻,畀之其財。”可見,漢律已經較為明確地保障了妻子對於嫁妝的獨立所有權。據此律文,婚姻存續期間,妻子的嫁妝可以為夫家使用;但一旦遭遇喪偶或被出等婚姻關係終止之情事,嫁妝則被視為妻子的個人財產而應被返還。
到了唐宋時期,嫁妝的所有權屬出現了一些新的變化。這一時期,女子的嫁妝在權屬關係上表現出一定的特殊性,譬如在一些宋代碑刻中見到“馮百乙娘田”“吳六三嫂田”“閭丘媳婦陶氏奩田”等明確屬於婦人名下的田產。但總體來説,在“女適人,以奩錢置產,仍以夫為户”(《宋史·食貨志》)的時代,妻子的陪嫁基本還是歸於丈夫使用處分的。只是唐宋時期的法律明確規定,妻子的嫁妝有其獨立性,不會因“同居共財”的一般性要求而併入夫家家族財產,而獨立留在夫婦小家庭之內。《唐律疏議》之户婚律就有規定:“諸應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妻雖亡沒,所有資財及奴婢,妻家並不得追理。”説明唐代女子的嫁妝不會被作為族產分家析產於夫家家族內的其他親屬;但若女子身故,其孃家也不能追回這部分財物,可見嫁妝財產基本可視為小家庭內夫妻共有之財產,《宋刑統》則延續了此項規定。
到了元朝,女子對於嫁妝的權屬進一步被削弱,《元典章》規定:“隨嫁奩田等物,今後應嫁婦人不問生前離異、夫死寡居,但欲再適他人,其元隨嫁妝奩財產,一聽前夫之家為主,並不許似前搬取隨身。”這條規定表明,至遲在元中期以後,女子無論是離婚還是喪偶後改嫁,都無法合法地從夫家帶走自己陪嫁過去的嫁妝財物了。這項規定,為明清兩代律典接受與繼承。 [5] 
於在新中國的民法體系內,沒有賦予“嫁妝”以精準的法律定義和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這部分“嫁妝”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問題長期以來成為夫妻財產分割過程中的一大爭議。揆諸的司法實務,一般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一千零六十三條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劃分的一般性規定,以獲得嫁妝贈與的時間為主要判斷依據,婚姻登記以前取得的嫁妝,視為對於女方個人的贈與,是女方個人財產;婚姻登記之後的贈與,除非有公證等形式的明示,否則視為對於夫妻雙方的贈與,是夫妻共同財產。 [5] 

嫁妝性質研究

關於為什麼聯姻的兩個集團之間要互相贈送禮物的問題,學界的解釋可以説是眾説紛紜:
第一種是繼承説,傑克·古迪(Jack Goody)1973年對歐洲社會進行考察,認為嫁妝在它的一般表現形式上,是在父母死亡之前的一種財產繼承形式。
第二種是福利説,主要觀點是嫁妝與女兒在接受妻子集團中的生活是否幸福有關。
第三種是勞動價值説,認為婚姻償付與男女雙方在生產性勞動中所創造的價值有關,而由於男女兩性在同一社會中所創造的勞動價值的差異,產生了社會類型與婚姻償付制度的對應。
第四種是競爭説,認為嫁妝是女人之間為了爭奪男性的競爭。
第五種是家庭意圖説,艾麗斯·斯赫萊格爾(Alice Schlegel)和羅恩·埃勞爾(Rohn Eloul)指出婚姻貿易經常被解釋為新娘的父母與新郎之間所作的安排,這可以在好幾個方面被理解——家庭可以將此作為一種手段和機制,試圖保持或者增加他們的資源,比如滿足勞動力需要,增加財富,保持或者提高自己的地位。
第六種是財產轉移説,古迪認為聘禮和嫁妝都涉及到結婚時財產的轉移,不論什麼象徵方面標誌着這些轉移,他們也有他們的經濟功能,不是主要作為一次購買中的媒介物,而是作為財產再分配的方法。婚姻貿易中的這些區別必須和社會組織的其他方面尤其是經濟聯繫起來。這種看法集中地表達了許多學者把聘禮和嫁妝看作是財產轉移的觀點。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