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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

鎖定
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兩性違法結合。無效婚姻是違反婚姻成立要件的違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申請婚姻無效的原因,是違反了結婚的實質要件,但如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法定的導致婚姻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文名
婚姻無效
外文名
annulment of marriage

婚姻無效定義

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兩性違法結合。無效婚姻是違反婚姻成立要件的違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申請婚姻無效的原因,是違反了結婚的實質要件,但如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法定的導致婚姻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無效法律規定

婚姻無效民法典的規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無效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釋〔2020〕22號)
關於婚姻無效方面:
第九條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其中,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第十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後,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併作出判決。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理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
第十四條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五條 利害關係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原告,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告。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十七條 當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的三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所規定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是指無效婚姻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確認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二十二條 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婚姻無效常見問題

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
1、重婚。一夫一妻是基本原則,任何人不得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前婚未終止之前不得結婚,否則構成重婚,後婚當然無效。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者構成婚姻無效的法定理由。
2、當事人為禁婚親。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無論是全血緣還是半血緣、自然血親還是擬製血親,都不得結婚。
3、未到法定婚齡。當事人未到法定婚齡而登記的,一方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應當依法獲准。
4、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屬於無效婚姻。
申請婚姻無效的請求權人
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婚姻無效後的法律後果
第一,婚姻無效,當事人之間自始不具有夫妻人身關係。婚姻關係產生的夫妻人身方面的權利義務,不適用於無效婚姻關係的婚姻關係。該後果包括當事人之間不是配偶關係、雙方親屬間不發生姻親關係,相互間也不適用以夫妻身份為基礎的各項規定,如監護、代理、收養以及告訴才處理的犯罪等。
第二,婚姻無效當事人之間自始不具有夫妻財產關係。無效婚姻的當事人自始不具有夫妻身份,因此當事人之間不適用以婚姻關係為前提的夫妻財產製的規定。為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信賴利益,婚姻被宣告無效的,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當事人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無法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但是,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三,婚姻無效當事人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相互繼承遺產。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對死亡一方的父或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不適用《民法典》第1129條關於“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規定,只能適用《民法典》第1131條關於“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的規定,請求酌情分得遺產。
第四,婚姻無效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過錯方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既包括婚姻被宣告無效給無過錯方帶來的精神損害,也包括因締結婚姻造成的財產損失。
第五,在無效婚姻中受胎或出生的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民法典》第107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此外,在監護、收養等涉及父母子女關係的事項中,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也不受父母婚姻無效的影響,無效婚姻當事人在終止同居關係時,有關子女的撫養權、撫養費等問題,應按《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處理。

婚姻無效宣告程序

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在婚姻關係被宣告無效後,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婚姻無效案例分析

案例:河南某市某區法院判決田某某1訴田某、郭某某婚姻無效糾紛案

婚姻無效案情介紹

【裁判要旨】
重婚行為違反一夫一妻制,申請確認婚姻無效時,重婚者無論是存在兩個婚姻關係,還是隻存餘一個婚姻關係,人民法院都應判決宣告構成重婚的婚姻無效。
【本案案號】(2011)金民一初字第1973號,(2012)金民再初字第13號
【基本案情】
田某與黃某某於1983年5月16日結婚,婚後生育兩子田某某1、田某某2。田某與郭某某於1991年9月19日在河南省某市市某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生育兩女田某某3、田某某4。1996年1月3日,田某與黃某某經湖北省天門市人民法院調解離婚。
2011年4月12日,田某某1訴至河南省某市市某區人民法院,要求宣告郭某某與田某的婚姻無效。該院於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金民一初字第1973號民事判決,宣告田某與郭某某之間的婚姻關係無效。該判決生效後,郭某某不服,向某區法院申訴,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於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金民監字第12號民事裁定,該案進入再審。

婚姻無效裁判結果

某區法院再審認為,田某在與郭某某登記結婚時並未與黃某某離婚,即田某一人同時存在兩個婚姻關係,其行為違反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已構成重婚。田某某1申請宣告田某與郭某某之間的婚姻無效,符合婚姻法規定的認定無效婚姻情形,應予以支持。遂於2014年1月9日作出再審判決:維持(2011)金民一初字第1973號民事判決,宣告田某與郭某某的婚姻無效。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婚姻無效案件評析

1.無效婚姻的情形。無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即男女雙方的結合由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實質條件,因而自始不具備婚姻的法律效力。無效婚姻的本質特徵就是違反法定結婚條件的法律後果。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了四種無效婚姻的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只要存在上述四種情形,婚姻關係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即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2.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阻卻事由。考慮到婚姻行為的私權性、穩定性和對當事人利益的保護,國家在監督干預的同時,也從實際情況出發,特別是針對現實生活中有些無效婚姻在經過一定時間後無效事由已經消除的情況,又規定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阻卻事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違法導致無效是法律邏輯的自然延伸,如果無效婚姻欠缺的法定條件一旦被補足,則無效婚姻轉化為合法、有效的婚姻,請求權人不能再提起無效婚姻的請求,這是與無效婚姻制度設立的目的相一致的,也是為了尊重當事人婚姻的事實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關係的穩定。但該司法解釋沒有區分無效婚姻情形消失的具體情況,這就意味着近親婚、重婚同樣存在轉化的可能性。
3.重婚情形已消失能否判定重婚有效。本案中,田某某1是以田某與郭某某結婚時構成重婚為由申請宣告田某與郭某某婚姻無效的,案件審理過程中形成兩種觀點:一種意見認為既然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法定無效婚姻的情況已經消失的,就不再支持宣告婚姻無效,那麼本案田某某1提出申請時,因田某與黃某某已經法院調解離婚,田某的重婚情形已不存在,就應當駁回田某某1的訴訟請求,不再宣告田某與郭某某婚姻無效。第二種意見認為重婚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所以無論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重婚是否仍然存在,都應宣告構成重婚的婚姻無效,本案應支持田某某1的訴訟請求,宣告田某與郭某某的婚姻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雖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了宣告婚姻無效的阻卻事由,但阻卻事由是存在於所有四種婚姻無效情形還是僅適用於部分情形,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就重婚而言,是否因前一婚姻關係的終止而合法化?對此,應當從婚姻法的基本原則進行分析:重婚行為違反一夫一妻制,有悖於社會的公序良俗,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嚴重的婚姻違法行為,從性質上不應當存在阻卻事由,產生從違法到合法轉化的問題。因此無論申請確認婚姻無效時,重婚者是存在兩個婚姻關係,還是隻存餘一個婚姻關係,都應確認構成重婚的婚姻無效。即使前婚已合法終止,後一婚姻關係仍為無效。最終某區法院再審後採納了第二種意見,宣告田某與郭某某的婚姻無效。(案例編寫人:河南省某市市中級人民法院 閆明,鍾曉奇)

婚姻無效相關詞條

婚姻、無效婚姻、婚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