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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

鎖定
婚前財產公證,即未婚男女在登記前達成協議,對各自財產進行有效劃分並辦理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書(公證處可根據雙方意願代擬);有關財產證明;其他相關的證明材料。
中文名
婚前財產公證

婚前財產公證定義

婚前財產公證,即未婚男女在登記前達成協議,對各自財產進行有效劃分並辦理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書(公證處可根據雙方意願代擬);有關財產證明;其他相關的證明材料。

婚前財產公證法律規定

婚前財產公證民法典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前財產公證法律屬性

婚前財產公證婚前財產公證的目的和形式

婚前財產公證的目的在於通過公證,證明被證明的對象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時合法規範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將夫妻財產糾紛和矛盾消除在最初狀態。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另一種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婚前財產公證婚前財產公證的法律意義

婚前財產公證進一步明確規範了夫妻雙方婚前財產的範圍、價值和產權歸屬,為解決婚姻財產糾紛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據,對穩定財產關係、家庭關係以及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
1、婚前財產公證有利於約束夫妻雙方。婚前財產公證直接約束着夫妻雙方對財產的分配程度,促使夫妻對婚姻負責、對家庭負責,間接促進了婚姻的穩固和家庭的幸福。
2、婚前財產公證有利於夫妻生活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發展。婚前財產公證這一非訴訟制度有利於預防和解決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及離婚後的財產糾紛。
3、婚前財產公證能夠為司法系統提供便捷有效的證據,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婚前財產公證婚前財產約定公證的時間效力

婚前財產約定是指婚前雙方約定婚後財產問題,一般是約定為雙方共有或各自擁有份額。《婚前財產約定》公證辦理後是長期有效的,除非在約定中雙方約定了一定的期限。此外,在遇有下列情形時,該約定也自然失去效力:
1、雙方離婚。離婚後根據婚前的約定,把約定的標的物處分完畢。
2、雙方婚後一方或雙方死亡。協議雙方一方當事人已經死亡,併產生繼承問題,繼承後財產進行了重新分配。
3、婚後雙方自願變賣、抵押、處分約定中的標的物。
4、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比如自然災害、地震等導致約定標的物滅失。

婚前財產公證夫妻財產約定公證

1、當事人需知
(1)當事人提供的身份材料、婚姻狀況材料、財產憑證必須是真實、合法的,若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實、不合法,造成財產約定無效,其後果由當事人自己負責。
(2)當事人簽訂財產約定的協議必須是真實自願的,如有受脅迫或受欺騙等情況必須如實告知公證員,否則會導致財產約定協議無效。
(3)財產約定協議書中,涉及到財產所有權需要全部或部分轉移的,需要按國家規定到相關部門去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特別是房地產、車輛、股票、股權等相關部門都有具體規定),逾期不辦造成對當事人不利的後果,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4)財產約定協議簽訂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對財產約定協議中約定財產歸雙方共有或歸一方所有的法律含意要了解清楚,不清楚可以向公證員諮詢,瞭解並理解法律含義和後果後再簽訂財產約定協議。
(5)根據法律規定,夫妻財產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第三人知道的除外),若以夫妻財產約定形式轉移財產而逃避債務的,其行為無效。
2、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公證需要的證明材料
(1)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户口簿等。
(2)當事人結婚證。
(3)相關財產證明材料。
(4)約定書或協議草稿。

婚前財產公證常見問題

婚前財產公證夫妻財產協議不是必須公證才有效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不必須公證,但公證後的協議法律效力高於一般協議。一般來説,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建議還是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於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説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且要求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婚前財產公證常見問題:婚前財產公證需要對方知道嗎

婚內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的財產為個人財產,但是在實踐中,究竟是婚前還是婚後的財產難以界定,因此有的人會選擇婚前財產公證。婚前財產公證的辦理方式是準備結婚的兩個人共同到公證處簽署一份協議書,內容包括雙方基本公民信息、婚姻狀況、財產清單、債務清單及其歸屬。所以,單方肯定辦不了。法律規定婚前取得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後取得財產歸夫妻共有,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值得提醒的是,根據《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釋,已在婚前簽訂購房合同並支付了首筆房款的,房屋產權歸購房人個人所有,可以不辦婚前財產公證。另外,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因處分財產導致財產形式發生變化,比如現金變成房產或者房產變成現金,財產歸屬也會變成夫妻共同的,所以這種情況是很有必要在婚前約定清楚的,建議到公證處具體諮詢。

婚前財產公證辦理步驟

婚前財產公證申請與受理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
公證申請表應填寫下列內容:
①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的,應證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②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要説明的問題。
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②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或其它有代理權資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證明;
③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
④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3、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①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②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③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④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4、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應進行分類登記。登記事項包括,公證類別(如繼承、收養、借款合同等)、當事人姓名(名稱)、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辦人、審批人、辦結日期、結案方式、公證書編號等。
5、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應按規定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後,經核定的公證費數額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補收手續。當事人交納公證費有困難,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婚前財產公證審查

1、公證審查,是公證處在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後,出具公證以前,對當事人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及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公證人員有收集證據的權利和義務,應當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鑑定等方式、認真收集證據。當事人對申請公證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向公證處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並提供相應的材料。
2、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①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
②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③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④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鑑是否齊全;
⑤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3、公證處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並有權利現場作實地調查。公證人員從有關單位摘抄的檔案或其它書面證據材料,應交該單位核對並蓋章,有關單位應積極予以協助。
遇有專門性問題,公證處可聘請或委託專業部門,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進行鑑定、翻譯。鑑定結論或翻譯材料應有鑑定人、翻譯人員簽名。
4、公證處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如合同、遺囑、聲明等。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文書內容不完善,用詞不當的,公證人員應當指導當事人予以改正,當事人拒絕修改的,應在筆錄中註明。
5、特別程序
①公證處辦理招標投標、開獎、拍賣等公證事項,承辦公證員應親臨現場,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審查核實。 對真實合法的,當場宣讀公證詞。如發現當事人有能虛作假違反活動規則或違法行為的,應當場責令當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證員應當拒絕宣讀公證詞。
②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
③公證處辦理提存公證,應以通知書或公告方式通知債權人在確定的期限內領取提存標的物。債權人領取提存標的物時,應提供身份證明和有關債權的證明,並承擔因提存所支出的費用。不易保存的或債權人到期不領取的提存物品,公證處可以拍賣,保存其價款。從提存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無人領取的提存標的物,視為無主財產,上交國庫。

婚前財產公證出證和送達

1、出證、是公證處根據審查的結果,對符合條件的公證事項,依法制作,出具公證書的活動。出證條件如下:
①法律行為(如簽訂合同、設立遺囑、繼承遺產、收養子女、提存等)公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A、行為人員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實;
C、行為的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社會公共利益。
②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文書公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A、該事實或文書對公證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B、該事實或文書真實無誤;
C、事實或文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
③文書上的簽名、印鑑公證,其簽名、印鑑應當準確屬實;文書的文本公證,其文本內容應當與原本完全一致。
④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債權文書經過公證證明;
B、債權文書以給付一定貨幣,物品或有價證券為內容;
C、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受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條件的公證事項,由承辦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後連同公證卷宗,報公證處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出證。
3、公證書應按司法部規定或批准的格式製作。
①公證證詞中註明的文件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
②公證書不得塗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
③公證書應使用中文,在少數民族聚屬或者多民族共同屬任的地區,除涉外公證事項外,可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④根據需要或當事人要求,公證書可附外文譯文。
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證書從審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審批人批准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⑥公證書需要辦理領事認證的,應由承辦公證處送有關部門認證,並代收認證費。
4、公證書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送。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的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編號。

婚前財產公證期限、拒絕和複議

1、公證事項從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結。重大複雜的,當事人舉證不足的,或者需委託調查的公證事項,經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對不真實、不合法的行為、事實和文書,公證處應拒絕公證。
3、公證處或它的同級、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發現已發出的公證文書內容不真實或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撤銷公證書。
4、當事人對公證處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絕公證、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該公證處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複議,複議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婚前財產公證相關詞條

公證、婚前財產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