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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

(法律名詞)

鎖定
婚前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締結前,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中文名
婚前財產
外文名
pre-marital assets
依    據
法律規定
範    圍
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
相關法律
婚姻法

婚前財產定義

婚前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締結前,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前財產法律規定

婚前財產民法典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前財產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婚前財產判斷依據

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典取消了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規定。

婚前財產常見問題

(一)婚前財產一定是個人財產嗎?
婚前財產一般情況下應認定為個人財產,但不同的財產處置行為和方式有時也會造成財產形態和歸屬的變化,以房屋為例:
1、婚前全款買的房子,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是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2、婚前用個人財產作為首付款,向銀行按揭貸款買的房子,房子登記在出首付的這一方名下的,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按揭貸款的,那麼如果日後離婚了,就由雙方協商房子歸哪一方所有,如果協商不了,一般房子判給登記方,但是另外一方是可以要求對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部分,還有婚後房產增值的部分進行補償的。
3、不管是婚前全款買的房子,還是婚前出首付按揭貸款買的房子,如果雙方協商,比如説簽訂協議,這個房子是算夫妻共同財產,那麼情況房子也算夫妻共同財產。
4、若婚前有多套房產,但在婚後對房進行了變賣,所得房款將算作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財產所產生的收益屬於個人財產嗎?
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孳息指由原物所產生的額外收益,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長,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獲得的孳息,比如植物生產出的果實等。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種法律關係所產生的收益,如房屋的租金、存款的利息等。自然增值是屬於不需要人為操作自然的增加某個東西,就是非人為的增值。對於房屋的自然增值來説,主要指房屋在未來一段時間後的房屋價格的上漲。如夫妻雙方沒有就婚前財產所產生的收益進行特別約定,孳息如房屋的房租、該收益部分應認定為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婚前協議

婚前財產協議應包含哪些內容?
婚前財產協議既可以對雙方在婚前所擁有的個人財產進行明確地梳理和約定,也可以對婚後生活中夫妻雙方可能獲取的財產權進行約定,但約定內容應當明確、具體,以價值較高的房產為例,比如在約定涉及房產的有關事項時應寫清房屋的坐落地等信息,相關信息應當能夠明確指向和説明財產的性質、數量、價值、歸屬等,且相關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婚前財產案例分析

案例:甲訴乙離婚後財產糾紛案

婚前財產案情介紹

【裁判要旨】個人婚前購買保險,雖然保險收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但屬於自然增值的投資收益,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
個人婚前購買保險,雖然保險收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但屬於自然增值的投資收益,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
2010年8月,甲(女)訴至法院稱,甲與乙(男)2008年9月結婚,婚後不久即發現乙與其他異性有染並致其懷孕,現該孩子已經出生,夫妻感情難以彌合,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並分割共同財產。訴求是:
(1)分割共同存款20萬元;
(2)分割乙保險賬户內資金10萬元、投資收益3萬元及保險理賠金5 000元。
乙同意離婚,同意分割共同存款20萬元,但不同意分割其所購保險,理由是保險是其婚前購買,收益也是該保險的收益,應該歸他個人所有。
法院查明:甲與乙2008年9月15日結婚,婚後不久乙即與其他女子相好,並於2010年6月7日生下一子,現甲訴求離婚,乙表示同意,法院不持異議。甲與乙均認可有共同存款20萬元,訴訟中乙同意全部給甲,法院不持異議。關於乙所購買保險,法院查明自2007年6月11日至2008年6月20日,乙陸續用10萬元購買了×××保險公司的投資連結保險,乙認可自2009年2月起,從該保險中獲益3萬元。另查明2009年7月15日,乙因不慎跌倒骨折,該保險公司理賠5000元。雙方均認可無其他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因乙與其他異性有染,致使雙方感情破裂,現在雙方同意離婚,法院予以支持;關於除保險財產以外的財產分割,雙方達成一致,法院不持異議;關於該保險,購買保險的本金系乙個人婚前所有,因此,該保險應當認為系乙婚前財產的轉化,不應予以分割,該保險收益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屬於自然增值的投資收益,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關於意外傷害的保險賠償金,具有人身性,應屬於乙個人所有,法院不予分割。

婚前財產案件評析

本案中的爭議焦點主要有三個:
(1)乙婚前用個人財產購買的保險,離婚時能否予以分割?
(2)該保險所產生的受益的性質應當如何認定?
(3)乙因保險獲得的意外傷害賠償能否分割?
按照我國《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本案中,雖然乙婚前的財產形式發生變化,由現金變成了保險產品,但是形式上的變化不能改變該財產的性質,其仍然屬於乙婚前的個人財產,不能在離婚中予以分割。
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獲得的收益應當歸屬為夫妻共同財產。據此,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個人財產投資,無論該個人財產因何種原因被歸屬為個人財產,也無論該投資行為起始於什麼時間,只要是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益,即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乙系以個人財產投資,並且投資系婚前行為,收益卻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該財產應當屬於財產的自然增值,
應當認為該收益是個人婚前財產。一方面以個人財產投資,另一方面投資行為又完成於婚前,僅僅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了可以預期的收益,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將該財產增值部分認定為個人所有是公平的。
乙因為受到意外傷害,從而從該保險獲得的損害賠償金問題,應當認為法院的處理是妥當的。該保險金是為了彌補乙所受到的人身傷害,具有人身性,不能夠看做是該保險的收益,應當認定為乙的個人財產,不能予以分割。

婚前財產相關詞條

婚姻、結婚、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