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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性行為

(性行為的參與者未明確建立彼此婚姻配偶關係)

鎖定
婚前性行為是指沒有配偶的異性或同性之間在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發生的非單方面性行為。
性科學研究將人類性行為劃分為三種類型: 一是核心性性行為, 即兩性性行為;二是邊緣性性行為,如接吻、擁抱、愛撫等;三是類性行為。婚前性行為屬於第一種類型,它表現為以下特徵: 雙方自願進行,不存在暴力逼迫行為;沒有法律保證,不存在夫妻之間應有的義務和責任 [1] 
中文名
婚前性行為
外文名
Premarital sex
概    念
男女雙方未結婚時發生的性行為

婚前性行為產生原因

婚前性行為主觀因素

戀愛中雙方過於親暱無法抑制性的衝動。
戀愛期間一方恐怕另一方變心,有意造成性關係的事實以便達到與另一方結婚之目的。
青少年出於好奇心和性體驗心理。
要求結婚但不符合法定條件便先同居而後登記。

婚前性行為社會因素

人性的解放、婚姻觀念的改變、避孕用品的發展使社會對婚前性行為較前更寬容,青少年男女對於性關係發生的擔心和顧慮大大減少。
大眾文化傳播媒介過多渲染情愛,對青少年的性刺激大為增強。
性成熟期提前、性慾望的實現與婚齡到來之間有一個較長的等待期,使性生活提前成為可能。
社會的都市化使家庭在青少年進入社會過程中的重要性下降。
性價值、性道德教育遠遠跟不上社會發展的需要,社會對性行為的監督弱化。

婚前性行為現狀

在我國地域上,性觀念呈現出東部最開放、中部其次、西部最保守的特點,居住地越趨近於市中心性觀念越開放,越趨向於農村性觀念越保守。從城鄉差異的角度,研究發現城市和農村居民的性觀念大致相同,差異主要體現在性別、年齡、收入方面。比如,女性對待婚前性行為和婚外性行為都比男性保守,年齡較大的女性反而比年齡較大的男性更為寬容,教育對女性的性觀念影響比男性更大。一項對中美兩國青年性觀念的比較顯示,中國青年性態度總體上仍然相對保守和謹慎,中國人性觀念的代際差異顯著大於美國 [2] 
對大學生性觀念的調查表明,我國大學生性觀念正處於由傳統向現代的轉型階段,直接體現為大學生羣體在性觀念上的分化和多元,與年長者相比大學生的性觀念受到更少的壓制,呈現更為開放的特徵。2016年,一項針對我國大學生的調查發現,接近1 /10的在校大學生承認有婚前性行為,男生中的性行為比例接近1 /6,女生中的比例低於男生,正在談戀愛的學生中,性行為的比例高達20% [3]  。在2018年對在校大學生的調查中,74.2%的大學生贊成婚前性行為 [4]  。男生關於婚前性行為的看法比女生開放,女生在婚前性行為方面比較保守。38.46%的男生認為婚前性行為可以發生在18歲以下;46.15%的男生認為婚前性行為可以發生在18~20歲;5.33%的男生認為婚前性行為應該發生在25歲以上。而女生方面,只有4.5%的女生認為婚前性行為可以發生在18歲以下,55.5%的女生認為婚前性行為可以發生在18~22歲之間,28%的女生認為婚前性行為應該發生在25歲以上,12%的女生認為不應該發生婚前性行為 [5] 
一項對高中生羣體的調查中,男女生對婚前性行為的態度差異明顯。女生中有65.93%對婚前性行為持反對態度,有32.49%表示中立,僅1.58%表示支持,而男生有39.27%表示反對,45.45%持中立態度,15.27%支持婚前性行為。女生的反對態度要明顯比男生強烈 [6] 

婚前性行為法律規定

中國沒有任何法律禁止婚前性行為。對於已滿18週歲的公民來説,婚前性行為不犯法,但如果對方是未成年,婚前性行為可能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對於未滿14週歲的幼女,無論對方是否同意,只要發生關係就會構成強姦。
對於非婚同居,學術界的定義還不統一,主流認識是:男女以性關係為基礎,沒有履行法定結婚手續,自願、持續、穩定、公開地共同生活。在立法層面上,1989年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提到“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的同居關係一律認定為非法同居”,即將非婚同居納入非法同居範疇。後在2001最高法院的《婚姻法解釋(一)》中將此條款放棄。在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中則把“非法同居”僅僅限定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區別於通常所説的非婚同居。此外,事實婚姻曾從1979年到1984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婚姻法中被認為是合法婚姻。但在1994年中國便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事實婚姻的條款被取消,即使符合事實婚姻的同居關係也只是非婚同居,不再受法律保護。同時,“不涉及他人婚姻的非婚同居關係,屬於雙方自願的共同居住生活,被認為一般不會影響他人權利的實現,也不是權利的濫用。所以,在我國的成文法中,並沒有否定和禁止未婚男女的非婚同居” [7] 

婚前性行為反對婚前性行為的理由

破壞傳統道德和家庭價值觀
保守觀點認為,鼓勵乃至允許婚前性行為所產生的最大問題之一在於,這種行為往往破壞了傳統的道德觀念和家庭價值觀。按照這一觀點,性行為應是異性一夫一妻制婚姻的特有活動,應當主要用於生育目的,但不一定排除其他目的。允許婚前性行為,就會使存在於結為終身伴侶的一男一女之間特殊而惟一的關係黯然失色,就會破壞婚姻制度本身和侵蝕家庭價值觀,就會鼓勵同“真正”的愛情和生兒育女相分離的性行為。
婚前性行為會鼓勵亂交
婚前性行為會促成亂交,助長臨時的而不是持久的人際關係。如果允許婚外性行為,那麼性行為就與其“真正”的目的——增強婚姻關係和家庭價值觀及生兒育女——背道而馳了。根據這一理由,婚前性行為的惟一目的就在於獲得自私的個人快樂,而不必為自己的行為或其他相關者的生活承擔任何責任。
性病和艾滋病
反對婚前性行為最有力的理由之一是傳播性病、特別是艾滋病的可能性。婚
前性行為的反對者認為,禁慾是避免感染這些疾病的最佳方法。男女在結婚之前應當自願接受艾滋病病毒檢測,以確保其中任何一位性夥伴都不會將病毒傳染給對方。然而,婚前性行為將人們置於感染此類疾病並將其傳染給其他性夥伴或者未來的妻子或丈夫的危險之中。
促成負罪感
無論願意發生婚前性行為的個人最初感覺如何,其周圍的大多數人(特別是他們的父母和其他親人)一般都反對他們的行為。它會導致有此類行為的人產生不同程度的負罪感,受到不同程度的唾棄。
意外懷孕
在公認的婚姻關係之內,孩子能夠得到可靠的保護和撫養。婚前性關係總有可能意外懷孕,孩子一旦出生,就可能以非婚生子女的身份被撫養。而墮胎同樣會帶來傷害。

婚前性行為支持婚前性行為的理由

舊傳統已過時
按照自由主義的觀點,在如今科技快速發展的和飛速變化着的世界,為了應對我們的現代文化的複雜性,家庭單位業已變得更加機動靈活。我們所需要的是許多可供選擇的生活方式,從而讓我們享有如今受到鼓勵的自由與個性。
疾病是可預防的
婚前性行為的支持者認為,禁慾違反了人的天性,排除了人的一種最大快樂。人們需要做的是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諸如使用安全套、杜絕某些性行為。此外,人們可以建立一種相對穩定的婚前性關係,或將自己的性夥伴限定於已知其沒有這些疾病的人。
亂交論的謬誤
首先,許多婚前性行為的安排並不寬容亂交。性自由的支持者詰問:難道婚前關係存續期間的亂交就一定比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亂交嚴重嗎?難道結婚就排除了夫婦中一方或雙方將會亂交這一事實嗎?再者,即使未婚者亂交,只要他們是自願的成人,這又同他人何干?
負罪感的謬誤
人們對婚前性行為的看法已發生很大變化,而如今有婚前性行為的人幾乎無人遭到社會的唾棄。人們對此類事情已完全不像過去那樣關注。不贊成婚前性行為者自身不必容忍或發生這樣的行為,而只要別人的行為不影響他們的生活,他們就不應當在乎這種行為。
避孕與責任
發生婚前性行為的人們可以採用避孕手段,而且他們可能常常確已採用了這些手段。此外,當這種男女打算生孩子或發現自己將要有孩子時,他們往往由於顧及孩子在他們的關係中和在社會上的地位而結婚。如果有了偶然的或非計劃的妊娠,還有墮胎這一可行的備選方案。
性經驗與性協調
在支持婚前性行為者看來,性經驗與性協調是婚前性行為的最大好處之一。性關係並非單純的生物學意義上的交媾,而是極為複雜的、需要大量知識和能力的關係。性能力並不會“天然生成”,在長期壓抑性能力的文化中尤難獲得。婚前性行為是獲得性經驗和性知識的最佳手段,通過了解性行為到底是怎麼一回事,與不同的人建立性關係,使得人們能夠弄清自己需要何種類型的關係、需要同何種類型的人共享這一關係。
性快樂
婚前性行為的另一好處是,無論是否走向婚姻,性行為本身就是令人快樂的。若允許婚前性行為,則無須承擔長期責任,按照個人意願自由地享受性快樂。這種關係對於某些人也許不適宜,但認為這種關係在道德上可以接受的人們,應能自由地享受。
是私事而非公眾事務
儘管批評者認為婚前性行為破壞了道德傳統和家庭價值觀,但婚前性行為畢竟是私人的性問題之一,應當讓自由自願的成年人自行斟酌決定 [8] 
參考資料
  • 1.    王有智.試析女性婚前性行為心理動機的十個誤區[J].性學,1997,6(1): 14-16
  • 2.    鄔欣言,林啓洋.傳統與現代之間:中國人性觀念及影響因素研究——基於CGSS2013數據的分析[J].中國性科學,2018,27(04): 151-156
  • 3.    劉宇潔,王安妮,王鵬,等.大學生婚前性行為狀況及其影響因素調查分析[J].中華疾病控制雜誌,2016,20(11): 1154-1156
  • 4.    卞文萍,胡桂風.新媒體環境下大學生生殖健康狀況調查與分析[J].中國性科學,2018,27(03): 145-148
  • 5.    李娟,楊潔.大學生婚前性行為的新趨向[J].教育觀察,2018,7(13): 20-21
  • 6.    李亦然,武俊青,趙瑞,等.高中生性與生殖健康相關知識、態度和行為分析[J].中國性科學,2016,25(07): 152-155
  • 7.    潘綏銘.給“全性”留下歷史證據[M].香港:1908有限公司,2017
  • 8.    雅克·蒂洛,基思·克拉斯曼.倫理學與生活(第9版)[M].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