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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鎖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娛樂場所管理而制定的法規。2006年1月18日國務院第122次常務會議通過,2006年1月29日發佈,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  根據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20年1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2號《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中文名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通過時間
2006年1月18日
實施日期
2006年3月1日
發佈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發佈日期
2006年1月29日
文    號
國務院令第458號
修    訂
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修訂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修訂信息

2020年12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2號)《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十條明確:將《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六條修改為:“外國投資者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娛樂場所。”
第九條第一款中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修改為“外商投資”。 [2]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保障娛樂場所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並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遊藝等場所。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
(一)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
(四)因賣淫、嫖娼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條
外國投資者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娛樂場所。
第七條
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
(一)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
(二)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
(三)車站、機場等人羣密集的場所;
(四)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
(五)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
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第八條
娛樂場所的使用面積,不得低於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設立含有電子遊戲機的遊藝娛樂場所,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關於總量和佈局的要求。
第九條
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檢查,作出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並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衞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娛樂場所應當舉行聽證。有關聽證的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娛樂場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相關批准文件、許可證後,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並向公安部門備案;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經營
第十三條
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娛樂場所內的娛樂活動含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宣揚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一)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
(三)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五)賭博;
(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
(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第十五條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營業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並應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將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備查,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隔斷,並應當安裝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包廂、包間的門不得有內鎖裝置。
第十七條
營業期間,歌舞娛樂場所內亮度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八條
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製品或者電子遊戲應當是依法出版、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
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畫面以及遊藝娛樂場所的電子遊戲機內的遊戲項目,不得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內容;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不得與境外的曲庫聯接。
第十九條
遊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遊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獎品,不得回購獎品。
第二十條
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負責。
娛樂場所應當確保其建築、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消防技術規範,定期檢查消防設施狀況,並及時維護、更新。
娛樂場所應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一條
營業期間,娛樂場所應當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封堵、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娛樂場所應當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明顯指示標誌,不得遮擋、覆蓋指示標誌。
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病病原體進入娛樂場所。
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安全檢查設備,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三條
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遊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條
娛樂場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國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娛樂場所應當與從業人員簽訂文明服務責任書,並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從業人員名簿應當包括從業人員的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複印件等內容。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誌,記載營業期間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營業日誌不得刪改,並應當留存60日備查。
第二十六條
娛樂場所應當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保安服務合同,配備專業保安人員;不得聘用其他人員從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條
營業期間,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統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標誌並攜帶居民身份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衞生規範,誠實守信,禮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權利。
第二十八條
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第二十九條
娛樂場所提供娛樂服務項目和出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並向消費者出示價目表;不得強迫、欺騙消費者接受服務、購買商品。
第三十條
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賣淫嫖娼等內容的警示標誌、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標誌應當註明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第三十一條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級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娛樂場所。娛樂場所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需要查閲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誌等資料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提供。
第三十三條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歸檔。公眾有權查閲監督檢查記錄。
第三十四條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對列入警示記錄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第三十五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信用監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並及時公佈行政處罰信息。
第三十六條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相互間的信息通報制度,及時通報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有權向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應當記錄,並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三十八條
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在必要時,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由下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調查、處理的案件。
下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認為案件重大、複雜的,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四十條
娛樂場所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加強對會員經營活動的指導、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取締。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照明設施、包廂、包間的設置以及門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或者中斷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留存監控錄像資料或者刪改監控錄像資料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設備或者未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保安人員的。
第四十五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遊戲設施設備的;
(二)以現金、有價證券作為獎品,或者回購獎品的。
第四十六條
娛樂場所指使、縱容從業人員侵害消費者人身權利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
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一)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系統與境外的曲庫聯接的;
(二)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畫面或者遊藝娛樂場所電子遊戲機內的遊戲項目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的;
(三)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
(四)遊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超過核定人數的。
第四十九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
(二)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
(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着裝並佩帶工作標誌的。
第五十條
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誌,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第五十一條
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誌、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二條
娛樂場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第五十三條
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被依法取締的,其投資人員和負責人終身不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或者撤銷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定,2年內被處以3次警告或者罰款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2年內被2次責令停業整頓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娛樂場所違反有關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娛樂場所違反有關衞生、環境保護、價格、勞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與消費者發生爭議的,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解決;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娛樂場所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開辦娛樂場所,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明知其親屬開辦娛樂場所或者發現其親屬參與、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單位頒發許可證、批准文件、營業執照的;
(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不依法取締,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通報後不依法查處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職務之便,參與、包庇違法行為,或者向有關單位、個人通風報信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從業人員,包括娛樂場所的管理人員、服務人員、保安人員和在娛樂場所工作的其他人員。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國務院發佈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組織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職業狀況

強化對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力度。
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從嚴監督檢查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對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要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公安機關加強對歌舞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打擊娛樂場所中的賭博,吸毒,封建迷信,販賣、傳播淫穢物品以及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等違法犯罪活動。
(一)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營業期間,工作人員包括主管人員、技術人員、服務人員、衞生管理人員等應當統一着裝,佩戴標誌;綜合娛樂場所對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娛樂項目應當分開設定;禁止或者限制未成年人進入的娛樂場所,或者娛樂活動區域,在入口處應當設有明顯的禁入標誌;各種經營收費項目,應當明碼標價;規定最低消費標準的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店堂明顯位置標明最低消費標準的數額和服務項目。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員、演出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法律和業務培訓,具體培訓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二)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兼營演出業務,聘用、接納演藝團組或者人員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符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或者《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規定;外籍或者港澳台地區演藝人員進入娛樂場所演出應當由二類以上演出經紀機構申報、承辦;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在本場所內經營組台演出,聘用、接納演藝團組或者個人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簽訂演出合同,並報原審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稽查人員進入所屬行政轄區內的娛樂場所執行公務,應當出示文化部統一印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稽查證》;不得舉辦、參與或者變相參與經營娛樂場所;不得參與、包庇、縱容娛樂場所經營單位違法犯罪活動或為其通風報信,充當保護傘;不得利用職權和工作便利向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索取或者變相索取財物;不得違反規定收費、罰款和處罰;不得違反規定無償使用娛樂場所及其器材設備;不得干涉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合法經營活動。對於違反上述規定,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參與或者包庇違法行為的,依照《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以及有關規定從嚴懲處。
認真做好《條例》實施的準備工作,保證娛樂場所管理的正常進行。
地方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在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對《條例》頒佈施行以前的娛樂場所管理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進行一次清理,並以《條例》為依據,對與《條例》規定相牴觸的,按照程序報請當地政府、人大修改。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標準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
(一)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
(四)因賣淫、嫖娼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相關背景

  • 促進文化市場繁榮
要從促進文化市場繁榮發展的高度,認識加強娛樂場所管理的重要意義,切實組織《條例》的學習宣傳活動。
整頓和規範文化市場是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我們要遵照管理是為了促進繁榮的工作思路,以《條例》的頒佈施行為契機,加強對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推動娛樂市場有序繁榮和健康發展。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以對國家、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站在全局的立場上,統一對加強娛樂市場管理重要意義的認識,採取切實可行的辦法,改進管理工作方式,認真依照《條例》履行職責,使娛樂場所管理工作躍上一個新台階。
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情況制定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條例》的實施方案,在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儘快組織娛樂場所的管理和稽查人員學習掌握《條例》的各項規定,明確管理職責,提高執法水平,規範文化行政執法行為。同時,要對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員進行培訓,使其知法、懂法、自覺守法,嚴格按照《條例》規定開展經營活動,規範經營行為。要採取靈活多樣的形式,積極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國際互聯網絡等大眾傳播媒體,向社會廣泛宣傳《條例》的重要意義和基本內容。文化部定於1999年7月5日至11日開展全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宣傳週活動,請各地根據文化部《條例》宣傳提綱抓緊做好工作。
依法審核娛樂場所,整頓娛樂場所經營秩序。
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在《條例》施行前,暫停新的娛樂場所的審核工作。對《條例》施行前已經批准設立的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重新辦理審核手續,不符合《條例》規定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送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其《營業執照》。結合重新審核工作,對現有娛樂場所徹底清理整頓,堅決打擊違法經營活動。
  • 審核範圍
根據《條例》第二條以及國家有關規定應當重新審核的娛樂場所包括:1.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包括歌廳,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等;2.營業性遊藝娛樂場所,包括電子遊戲機、遊藝機娛樂場所,以及枱球、保齡球等遊戲、遊藝娛樂場所;其中電子遊戲機,是指通過電子屏幕顯示活動聲光、影像的遊藝機具;3.營業性多功能綜合娛樂場所;4.其他兼營娛樂項目的場所,包括含有歌樂手演唱、演奏等表演活動的酒吧、茶座、餐廳、咖啡廳等營業性場所;設有卡拉OK包房或者設有卡拉OK設備等娛樂設備的茶座、餐廳等營業性場所;5.其他營業性歌舞、遊藝等場所。
  • 審核內容
根據《條例》第八條,要求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文件:1.申請報告;2.章程;3.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員的有關證明材料;4.場所設施、器材設備資料;5.經營場所房屋或者其他場地使用證明;6.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及平面圖。實行俱樂部會員制等經營形式的,應當提供俱樂部章程等有關材料。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章程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須載明下列主要事項:宗旨;單位名稱、地址和場所名稱;經濟性質;註冊資金數額及來源;經營範圍和娛樂項目;組織機構及其職權;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程序和職權範圍;勞動用工及收入分配製度等。
  • 審核條件
經營場地和營業面積應當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娛樂項目的器材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技術標準及有關規定;對顧客人身安全可能造成不利影響的遊藝機具,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安全合格證明。娛樂場所不得在可能干擾學校、醫院、機關正常學習、工作秩序的地點設立;從實際出發,在中小學校周圍二百米以內禁止設立電子遊戲娛樂場所,並禁止在室外從事電子遊戲經營活動。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員曾經因經營娛樂場所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五年的,或者因從事違法活動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不予審核。
  • 審核程序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首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職責審核合格,核發審核合格文書。然後由公安機關、衞生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和權限審核,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合格文書由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改建、擴建、拆除或者暫停營業、歇業的娛樂場所應當向原審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合併或者分設娛樂場所應當依照《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手續。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審核申請,應當在30日內作出審核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人。不合格的要説明理由。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文件解讀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於3月1日開始實施,為了便於大家理解《條例》的精神,我們專門邀請了國務院法制辦教科文衞司的有關負責同志對《條例》的有關問題進行解答。
記者:您能不能先給我們的讀者介紹一下,《條例》的調整範圍到底都包括哪些具體對象?
有關負責同志:從《條例》的名稱可以看出,《條例》適用於娛樂場所。
那麼,什麼是娛樂場所呢?《條例》第二條有明確的規定。根據這條規定,構成娛樂場所需要三個要素:一是,它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據此,免費提供娛樂服務的場所,不是本《條例》的調整範圍。二是,它是向社會開放的公共場所。據此,單位內部專門為本單位職工、家屬服務的場所,本《條例》不調整。三是,它是消費者自娛自樂的場所。據此,專門提供各種演出的場所,也不屬於本《條例》的調整範圍;這類場所,應納入《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調整。
根據《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娛樂場所大致包括兩類:一類是以人際交誼為主的歌廳、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等;另一類是依靠遊藝器械經營的場所,如電子遊戲廳、遊藝廳等。
需要特別説明,賓館、飯店、酒吧、茶吧、咖啡廳、洗浴、桑拿、按摩、網吧等場所,不屬於本《條例》調整的範圍。但賓館、飯店中對外營業的歌舞、遊藝場所仍由本條例調整。
記者:《條例》為什麼要對娛樂場所的營業時間加以限制?
有關負責同志:關於娛樂場所的營業時間,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的有關文件中已規定:娛樂場所的營業時間一律不得早於8點、晚於凌晨2點。從近幾年的執行情況看,效果是好的,各方面的反映也不錯。《條例》修訂過程中,我們專門就這一規定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還特地到各地進行了調研,聽取了部分業主和一些在娛樂場所周圍居住的羣眾的意見,絕大多數人都贊成維持現行規定。因此,《條例》第二十八條維持了現行做法,規定: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做出上述規定的深層次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方面,凌晨2點以後,往往是“黃、賭、毒”犯罪的高發期;由於管理人員疲勞,事故隱患不易發現,深夜也是消防安全事故的多發時段。為預防違法犯罪活動,防止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有必要對營業時間加以限制。另一方面,一些娛樂場所通宵達旦地營業,其音樂噪音、人員往來嘈雜,嚴重侵擾和影響了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近年來,不少羣眾對娛樂場所的擾民現象反映強烈。限時營業也是為了保障人民羣眾的休息權利和正常生活。第三方面,凌晨2點以後,場所內的消費者數量逐漸減少,經營者仍然開啓全部設備、滯留全部工作人員,必然導致成本相對增加,但要關門又因缺乏法律依據而易與消費者發生矛盾、衝突。現在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便於業主降低經營成本。
據瞭解,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的有關法律對這類場所的營業時間也有同樣限制。如日本《有關風俗營業等的規定以及業務的適正化等的法律》規定,風俗營業場所的營業時間不得超過晚12點,日本所謂風俗營業場所與《條例》調整的娛樂場所範圍大體相當。我國台灣地區的《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規定,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等場所,每日凌晨3點至9點不得營業。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我們這個《條例》關於營業時間的規定,只適用於娛樂場所;不適用於非娛樂場所,如賓館、飯店、酒吧、茶吧、咖啡廳、洗浴、桑拿、按摩等場所。
記者:為什麼要規定在娛樂場所安裝電視監控設備?
有關負責同志: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條例》第十五條關於在娛樂場所安裝電視監控設備的規定,僅僅適用於歌舞類的娛樂場所,不適用於遊藝類的娛樂場所,當然更不適用於非娛樂場所。因此,《條例》沒有涉及各種電子游藝廳、遊戲廳,以及酒吧、茶吧、咖啡廳、洗浴、桑拿、按摩等場所安裝電視監控設備的問題。同時,《條例》對電視監控設備的安裝區域做了嚴格限定,即只能安裝在場所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包間、包房和其他地方不得安裝。
其次,《條例》做出這一規定是基於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具體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歌舞娛樂場所是公共場所,人員密集且往來流量大,屬於治安案件和消防事故的多發場所。為了預防“黃、賭、毒”等違法犯罪,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有必要要求這類場所安裝監控設施。近年來,銀行、商場、城市道路和公園等公共場所普遍安裝了電視監控設備,效果是好的,社會反映也不錯。第二,目前在歌舞場所發生的治安案件和各類糾紛,大多因取證困難而難以得到及時解決。為了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歌舞場所的正常經營秩序,也需要採取必要的技術監控措施。第三,《條例》對歌舞場所的業主規定了不少新的義務,如不得封堵、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等。要使這些義務落實到位,技術監控措施是最為有效的手段。據報道,德國也有類似的制度和做法。
記者:為什麼要限制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
有關負責同志:多年來,娛樂場所對於豐富人民羣眾的文化生活,促進經濟發展起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特別是,不少娛樂場所不同程度地存在“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且屢禁不絕,人民羣眾反映強烈。造成問題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一些公職人員的近親屬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有關公職人員為其充當後台或保護傘。這不僅擾亂了娛樂場所的經營秩序,嚴重影響了行政管理的公信力,更是極大地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羣眾中的形象。近幾年,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文件和國家法律,對黨政幹部、國家公務人員廉潔從政均有嚴格規範,對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等近親屬經商、辦企業也有相應的要求。遵照有關文件的精神,針對近年來羣眾反映強烈的現實問題,《條例》第四條做出規定,禁止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開辦娛樂場所,禁止他們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記者:請您解釋一下,為什麼要對娛樂場所採取較為嚴格的管理制度?
有關負責同志:眾所周知,娛樂場所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它可以豐富人們的文化生活;另一方面,這類場所又比較容易滋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目前,世界上不少國家、地區將娛樂服務定性為“風俗”或“風化”行業,出於預防犯罪、淨化社會環境的目的,在政策取向上對這類場所採取嚴格管理、限制發展的態度。例如,日本、新加坡以及我國的台灣地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均對這類場所採取了嚴格管理的政策。
現實生活中,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近年來娛樂場所也出現了一些突出問題:一是,聚眾吸食、販賣新型毒品的現象比較嚴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娛樂場所引誘、教唆他人吸食、販賣k粉、搖頭丸等;一些經營者或管理人員容留、放任吸販毒行為,導致這個問題日益突出。二是,一些娛樂場所存在消防安全隱患,威脅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娛樂場所人員密集,易燃、可燃材料又多,火災危險性本身就較大。再加上,由於利益驅動,一些經營者經常超額接納消費者;還有些經營者不好好履行消防安全責任,致使羣死羣傷事故時有發生。三是,一些娛樂場所通宵達旦地營業,嚴重侵擾和影響了周邊羣眾的正常生活。此外,一些娛樂場所內還存在賣淫、嫖娼、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由於娛樂場所存在的上述問題,人民羣眾紛紛要求加強監管。有鑑於此,《條例》對娛樂場所設定了較為嚴格的法律制度。
記者:這個條例涉及百姓利益,請介紹一下你們在修訂過程中徵求意見的情況?
有關負責同志:這個條例不僅涉及到娛樂行業業主的利益,還涉及廣大消費者和娛樂場所周邊居住羣眾等方面的利益。公安部、文化部在起草送審稿階段就曾多次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條例》上報國務院後,我辦又廣泛聽取了各方面意見。首先,我們徵求了33箇中央單位和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意見。其次,我們會同公安部、文化部分別在北京、浙江、廣東等地多次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了執法人員、娛樂場所業主和基層羣眾的意見。再次,我們還多次邀請北大、清華、人大、政法大學的有關法學專家就《條例》有關制度設計進行了研究、論證;同時我們還特別聽取了北京滾石迪廳、天元俱樂部、巴那那迪廳、麥樂迪歌廳、華威大廈遊戲廳等娛樂場所業主代表的意見,並實地考察了部分娛樂場所的經營情況。對於各方面所提的意見,我們進行了認真分析、研究。在此基礎上,我們會同公安部、文化部對《條例》進行了反覆修改,應當説,絕大多數意見都在《條例》中得到了充分體現。 [3]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典型案例

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但實踐中娛樂場提供有償陪侍的現象屢禁不止,並有向未成年人蔓延的趨勢。宿遷市宿豫區院辦理了全省首例組織未成年人有償陪侍案,以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定性,最終獲法院判決支持。
  • 精準定性 嚴懲組織未成年人有償陪侍犯罪
不堪侵害,少女跳樓自殺
2018年4月25日下午,17歲的梁某站在集體宿舍5樓陽台,面對着靳某某和同命相連的姐妹,聲嘶力竭地喊出靳某某的名字,隨後仰身墜樓。一條如花的生命就此隕落。
梁某是單親家庭,生活的困境逼得她高一還沒念完就輟了學。為了貼補家用,梁某四處找工作,卻處處碰壁。最後,她選擇去一家KTV碰碰運氣。漂亮的長相、甜美的嗓音很快引起了KTV經理靳某某的注意,梁某被錄用了。就這樣,梁某在靳某某的安排下成了一名陪侍女,陪KTV的客人唱歌、喝酒,並從客人的消費中獲得一定的提成。為了能掙更多的錢,梁某必須每天陪客人喝酒到凌晨,喝完了吐,吐完了再喝,即使身體不適也不願休息,因為她要用掙來的錢照顧生病的媽媽和年幼的弟弟。
在靳某某的KTV裏還有七八個像梁某這麼大的女孩,她們都是由於家庭的原因,還沒念完高中就外出打工,並在靳某某高薪的誘惑下做起了陪侍女。
靳某某憑藉這羣女孩,每天都有數千元的“提成”,所以他想牢牢地控制着這羣女孩。他一方面以談戀愛為名,與這些女孩保持所謂的“戀愛”關係,一方面以辦保險為名扣下她們的身份證,統一安排住宿,監視着她們的一舉一動,並制定嚴苛的工作制度,一旦有人違反規定,就會當着所有女孩的面,用煙頭燙、用皮帶抽、用刀劃割、用電棒恐嚇等方式進行懲罰,以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在前後兩年的時間裏,這羣女孩中每個人都遭受過靳某某的毒打。
2018年4月25日中午,梁某回家幾天,再次被靳某某毆打。靳某某用巴掌扇、用礦泉水瓶砸、用腳踹,還邊打邊罵梁某。被打後,梁某選擇以自殺的方式結束了自己年輕的生命。
提前介入,精準引導偵查
公安機關最初是以“強迫勞動罪”對靳某某立案偵查,認為靳某某以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
2018年4月27日,宿遷市宿豫區院提前介入該案,承辦檢察官通過審查案件證據、查閲相關資料、走訪部分被害人後認為,在KTV從事有償服務是《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禁止的行為,不屬於社會公眾理解的勞動的範疇,因此組織未成年人在娛樂場所從事有償服務不構成強迫勞動罪。
根據《刑法》規定,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經研究論證,檢察機關認為靳某某在KTV組織未成年人從事有償陪侍的行為,違反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屬於組織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可能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於是從固定被害人年齡證據、嫌疑人主觀明知、組織控制手段等方面引導公安調查取證。2018年5月26日,公安機關以靳某某涉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雙向治理,杜絕有償陪侍
KTV有償陪侍現象屢禁不止,僱傭、組織未成年人從事有償陪侍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宿豫區院沒有就案辦案,而是在此案辦理後,針對案件中發現的監管問題,向區公安局發送檢察建議,督促公安機關對全區KTV、網吧等娛樂場所進行檢查,重點查處娛樂場所僱傭、組織未成年人從事有償陪侍服務或者採取其它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經營行為,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社會環境。
公安機關收到檢察建議後,立即開展了專項檢查活動,轄區內KTV全部停業整頓,部分KTV被取締,並發現王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案。該案以同樣的罪名起訴至法院,被法院判決。
本案的成功辦理,對打擊KTV等娛樂場所僱傭、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償陪侍犯罪行為起到了積極的指導作用,警示了娛樂場所經營者,讓他們認識到組織未成年人從事有償陪侍是犯罪行為,督促他們在今後的經營過程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同時也促使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少女對在娛樂場所工作、從事陪唱陪酒等行為進行理性認知。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