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姦淫幼女案

鎖定
姦淫幼女案,此案發生在清初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六月。 [1]  出自《盛京刑部原檔》第175號。
中文名
姦淫幼女案
發生年代
清代
涉及人物
楊瑞
出    處
《盛京刑部原檔》第175號
案件經過
有人將從皮島帶回的無夫母女二人寄住在正黃旗章京楊瑞之處。楊瑞的屬下楊朱將幼女搶去姦淫。幼女之母告訴楊瑞説:“你的屬下楊朱將我女搶去姦淫。”楊瑞竟將此事隱匿未告。刑部受理此案後,認為罪行嚴重,應予嚴懲。判決楊瑞犯有包庇罪,鞭一百及貫耳,准折贖,並罰銀四十二兩三錢三分入官。姦淫犯楊朱處以死刑,於八市示眾各一天後正法。 [1] 
參考資料
  • 1.    東方傳統文化研究院華夏文化研究所組織編寫,中華法案大辭典,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92.01,第66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