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姜志剛

(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銀川市委原書記)

鎖定
姜志剛,男,漢族,1960年8月出生,江蘇東海人,1986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3年8月被開除黨籍 [8]  ,1982年7月參加工作,北京航空學院高空設備專業、西北工業大學管理工程專業畢業,大學學歷,工程碩士,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師。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副書記、銀川市委書記,自治區黨委黨校校長(兼)。 [1] 
2024年01月,河北檢察機關依法對姜志剛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9]  [11] 
中文名
姜志剛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江蘇東海
出生日期
1960年8月
畢業院校
北京航空學院

姜志剛人物履歷

1978.10-1982.07 北京航空學院高空設備專業學習
1982.07-1985.01 成都飛機工業公司設計所設計員
1985.01-1989.08 成都飛機工業公司團委宣傳部部長、副書記、代書記
1989.08-1991.07 成都飛機工業公司團委書記
1991.07-1992.03 成都飛機工業公司裝配廠十五車間副主任
1992.03-1992.12 成都飛機工業公司裝配廠十五車間主任
1992.12-1994.09 成都飛機工業公司副總經理
1994.09-1998.09 成都飛機工業公司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其間:1997.03-1997.07 中央黨校進修二班學習)
1998.09-1999.09 成都飛機工業(集團)公司董事會董事、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1999.09-2001.01 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部長(1997.09-2000.09 西北工業大學管理工程專業在職學習,獲工程碩士學位;2000.05-2001.01 借調中央組織部企業幹部辦公室工作)
2001.01-2001.04 中央組織部企業幹部辦公室副局級調研員
2001.04-2003.05 中央組織部幹部五局副局長
2003.05-2003.09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一局副局長
2003.09-2003.12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二局副局長(主持工作)
2003.12-2011.10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二局局長(其間:2010.09-2011.01 中央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一班學習)
2011.10-2013.05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黨委委員,中央保密委員會委員(2012.04)
2013.05-2017.04 北京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中央保密委員會委員(2014.01免)
2017.04-2017.06 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副書記兼區黨委黨校校長 [2] 
2017.06-2021.01 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副書記、銀川市委書記,自治區黨委黨校校長(兼) [1-3]  [6] 

姜志剛擔任職務

中共十九大代表 [5]  ,第十九屆中央候補委員 [4] 

姜志剛人物事件

姜志剛違紀被查

2023年3月17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銀川市委原書記姜志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7] 

姜志剛依法雙開

2023年8月30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銀川市委原書記姜志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姜志剛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大肆接受和組織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及旅遊活動,違規使用財政資金建設樓堂館所;組織原則缺失,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説明問題,違規干預原管理單位人事安排,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權為本人及親友低價購房,違規幫助親屬入股私營企業;紀法意識淡漠,貪婪無度,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姜志剛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姜志剛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8] 

姜志剛決定逮捕

2023年9月18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銀川市委原書記姜志剛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姜志剛作出逮捕決定。 [10] 

姜志剛提起公訴

2024年1月,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銀川市委原書記姜志剛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衡水市人民檢察院已向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姜志剛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姜志剛,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姜志剛利用擔任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一局副局長,管理二局副局長、局長,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北京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副書記、銀川市委書記,北京市政協副市級幹部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1] 

姜志剛公開通報

2024年1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將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銀川市委原書記姜志剛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安排,違規使用財政資金建設樓堂館所等問題作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進行公開通報。 [12] 
參考資料
展開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