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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喜運

鎖定
姜喜運,1949年11月生人,祖籍山東萊西,1970年1月參加工作,1976年6月入黨,本科學歷,高級經濟師,中共煙台市九屆全會代表。曾任恆豐銀行行長、黨組書記,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
2019年12月26日,山東省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姜喜運等貪污、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累證、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案。姜喜運犯貪污罪、受賄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被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 
中文名
姜喜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山東省龍口市
出生日期
1949年11月

姜喜運人物履歷

歷任山東黃縣建委副主任,
煙台住房儲蓄銀行副行長、行長、黨組書記
恆豐銀行行長、黨組書記,

姜喜運所獲榮譽

多次受到上級黨委、政府的表彰獎勵,先後獲得煙台市“優秀共產黨員”、“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工作者”和山東省“思想政治先進工作者”等稱號。

姜喜運人物事件

姜喜運違紀被查

2014年10月,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姜喜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2-3] 

姜喜運開除黨籍

2015年1月15日,姜喜運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有關文件的規定,經中共煙台市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煙台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姜喜運開除黨籍處分,取消退休待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 

姜喜運開庭審理

2018年7月17日至20日,山東省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恆豐銀行原董事長姜喜運等貪污、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一案。山東省煙台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各被告人及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山東省煙台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姜喜運利用擔任恆豐銀行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將恆豐銀行股份陸續轉至其個人或親友控制的公司名下,予以隱匿,據為己有,共計摺合人民幣7.5億餘元。2004年至2013年,姜喜運利用擔任恆豐銀行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為江蘇正陽置業有限公司、高天國等公司和個人購買恆豐銀行股份、辦理貸款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公司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037.4萬餘元,其中,姜喜運夥同被告人恆豐銀行原行長助理、財務負責人趙春英共同收受高天國給予的人民幣2300萬元。另外,2013年7月,姜喜運安排被告人恆豐銀行原行長助理、信用風險監控部總經理張文凱違規出具保函,未收取擔保手續費,情節嚴重;2014年9月,姜喜運指使被告人孫金光銷燬其實際控制的五家公司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情節嚴重。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追究姜喜運的刑事責任;以受賄罪追究趙春英的刑事責任,以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追究張文凱的刑事責任,以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追究孫金光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姜喜運、趙春英、張文凱、孫金光及各自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各被告人進行了最後陳述。 [5] 

姜喜運一審宣判

恆豐銀行原董事長姜喜運等貪污、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案一審宣判
2019年12月26日上午,山東省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姜喜運等貪污、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累證、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案。對被告人姜喜運以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刑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以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被告人趙春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被告人張文凱以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對被告人孫金光以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姜喜運貪污恆豐銀行股份及所產生的孳息,依法返還恆豐銀行。姜喜運、趙春英受賄犯罪所得款項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姜喜運個人財產部分,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1 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姜喜運在擔任恆豐銀行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2. 8365944億股恆豐銀行股份,陸續轉至其個人或親友控制的公司名下,予以隱匿。按歷年恆豐銀行年度報告中的每股淨資產計算,共計摺合人民幣7.54億餘元。2004年至2013年,姜喜運利用擔任恆豐銀行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為江蘇正陽置業有限公司、高天國等公司和個人在購買恆豐銀行股份、辦理貸款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公司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037.4534萬元,其中,姜喜運夥同被告人恆豐銀行原行長助理、財務負責人趙春英共同收受高天國給予的人民幣2300萬元。2013年7月,姜喜運安排被告人恆豐銀行原行長助理、信用風險監控部總經理張文凱違規向關聯方出具37億元的保函,未收取擔保手續費,情節特別嚴重。2014年9月,姜喜運指使被告人孫金光銷燬其實際控制的五家公司應當依法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涉及金額6.598億餘元。情節嚴重。
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姜喜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姜喜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姜喜運、趙春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受賄罪。姜喜運、張文凱身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出具金融票證,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姜喜運、孫金光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姜喜運貪污數額特別巨大,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本應嚴懲,鑑於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從寬處罰;姜喜運具有索賄情節,對其受賄罪應依法從重處罰,鑑於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從輕處罰;姜喜運安排他人違規出具金融保函,情節特別嚴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姜喜運指使他人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情節嚴重,亦應依法懲處。姜喜運犯數罪,應依法並罰。被告人趙春英夥同姜喜運共同受賄2300萬元,個人實得1113.2萬元,鑑於贓款及孳息大部分已追回,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文凱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孫金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親屬及社會各界羣眾共計50餘人旁聽了宣判。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