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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公證

鎖定
委託合同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簽訂委託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公證機構辦理委託合同公證,對於明確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保證受託人代理行為的合法有效,預防和減少糾紛的發生,都具有重要意義。 [1] 
中文名
委託合同公證
定    義
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簽訂委託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委託合同,也叫委任合同,是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由委託人支付相應費用,在委託權限範圍內辦理委託事務的協議。委託合同自雙方達成一致的協議時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當事人實際履行行為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託合同為諾成合同。委託合同為不要式合同,合同採用何種形式,由當事人雙方自行約定。委託合同無論是否有償,均為雙務合同。在無償的委託合同中,委託人雖沒有支付報酬的義務,但其仍負有其他義務,如支付費用、接受委託事務的結果、賠償損失等,這些義務與受託人的義務是相對應的。因此,無償的委託合同也是雙務合同。
參考資料
  • 1.    王進喜.律師與公證制度: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