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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統治地

鎖定
委任統治地,是指由國際聯盟委任有關國家統治的第一次世界大戰戰敗國的海外殖民地和屬地。依各殖民地或屬地的人民發展程度、經濟狀況和地理條件分為三類:戰前奧斯曼帝國所屬阿拉伯半島上的領土(包括伊拉克、外約旦、巴勒斯坦、敍利亞和黎巴嫩),為甲類委任統治地,分別由英法兩國給予行政指導和援助;戰前德國所屬中部非洲殖民地(包括東、西多哥、東、西喀麥隆、坦噶尼喀和盧旺達一烏隆迪)為乙類委任統治地,分別由英、法、比三國擔負地方行政責任;戰前德國所屬西南非及太平洋島嶼(包括西南非洲、新幾內亞、瑙魯、西薩摩亞和赤道以北的太平洋島嶼)為丙類委任統治地,由南非、英、新、澳、日等國作為本國領土的一部分進行統治。聯合國成立時,上述甲類委任統治地中的伊拉克、黎巴嫩和敍利亞作為獨立國家成為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乙、丙類委任統治地中除西南非洲外均轉而成為聯合國託管制度下的託管領土。 [1] 
中文名
委任統治地
定    義
由國際聯盟委任有關國家統治的第一次世界大戰戰敗國的海外殖民地和屬地
委託行為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照當事人的申請,對各種委託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包括:單方法律行為的委託,如委託代理、授權、委任等;雙方法律行為的委託,即委託合同。當事人申辦委託行為公證,應當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並提交請求公證的授權書、委任書或委託書等。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