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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民事訴訟行為

鎖定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故意干擾、破壞民事訴訟秩序,阻礙民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正確認定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是準確適用強制措施的前提條件。 [1] 
中文名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
含    義
妨礙民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
過    程
民事訴訟過一程中
構成要件
行為主體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構成

1.必須有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發生。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作為的形式,如偽造、毀滅重要證據;不作為的形式,如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無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只要妨害了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都可能構成妨害民事訴訟行為。
2.應當是在訴訟過程中實施的行為。從理論上來講,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必須是在訴訟過程中實施的。因為法律確立這種懲罰性措施的目的就在於使訴訟過程順利推進,在民事訴訟程序開始前或訴訟程序結束後所實施的行為,不屬於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但是,在訴訟實踐中,卻有許多行為是在法院受理案件前和在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後實施的。例如,《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規定的偽造、毀滅證據的行為,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行為,常在法院受理案件前發生。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及證人、鑑定人等的侮辱、誹謗、毆打、打擊報復就常在法院對案件判決後發生。因此,我們認為,界定為“應當是在訴訟過程中實施的行為”較符合法理和訴訟實踐。
3.必須是出於行為人的主觀故意。這是構成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主觀要件,即行為人明知其行為將造成妨害民事訴訟的後果而偏要行為的主觀心理。行為人的意圖就是要使訴訟發生障礙以達到非法目的。凡不是以妨害訴訟為目的的過失行為,如渡河時不慎丟失一個書證,均不屬於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4.必須是足以妨害民事訴訟的進行。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必須是已經妨害和干擾了訴訟的順利進行,破壞了訴訟秩序或者嚴重地阻礙了司法工作人員正常執行職務,才對其加以排除和懲罰。
行為人的行為同時具備了以上四個條件,便構成妨害民事訴訟行為。 [1]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種類

( 一) 依法必須到庭的被告拒不到庭的行為
必須到庭的被告,如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行為,構成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但是,對於法律規定不是必須到庭的被告,雖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均不屬於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或按撤訴處理。
( 二) 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開庭審理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民事案件的重要訴訟階段。在開庭審理中,需要對各種證據進行調查、核實,需要當事人的質證和辯論,需要傳召證人作證和鑑定人宣讀鑑定意見,等等,而這一切都需要參與人遵守法庭規則,從而共同營造一個良好的法庭秩序,任何違反法庭規則,不遵守法庭紀律,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未經准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未經准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都會干擾或者影響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均屬於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 三) 妨害訴訟證據的收集、調查和阻攔、干擾訴訟進行的行為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偽造證據,是指行為人故意以弄虛作假的方式製造證據。毀滅重要證據,是指行為人將現有能夠證明重要案件事實的證據銷燬,使之滅失。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這是指以武力、毆打、拘禁、恐嚇、金錢引誘等方式阻止本案證人向法庭提供證言,或者以強迫、逼使、金錢引誘、要挾等方式使不是本案的證人作證,或者讓本案證人作虛假證明。這些行為都會影響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均為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是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對本案財產所採取的措施,此措施須以限制當事人的處分權為條件。任何人未經法院允許,擅自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法院已採取措施的財產,均屬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這些行為直接指向正在執行職務的司法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阻礙了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和訴訟參與人行使訴訟權利,干擾和破壞了訴訟秩序,使審判和執行活動無法正常進行。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司法工作人員是指審判人員、執行人員、書記員、司法警察等。任何人不得干擾破壞,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製作的生效法律文書,當事人應當履行。有能力履行法律文書中規定的內容而故意藐視法律,拒不履行已生效判決、裁定的,屬於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 四) 實施惡意訴訟和惡意規避執行的行為
惡意訴訟行為是行為人為謀求不當利益或意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故意向法院提起無根據之訴的訴訟行為。這裏的“他人合法權利”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惡意訴訟往往是當事人以犧牲對方的利益來獲取自己不正當利益的訴訟行為,比如,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所進行的虛假之訴,或者為了逃避債務,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所實施的規避執行的行為等。
惡意訴訟和惡意規避執行行為的存在,使民事訴訟不再成為人們所依賴的解決糾紛的有效制度,反而可能成為當事人可資利用的謀取非法利益的工具。這不僅違背了民事訴訟的目的,擾亂了審判秩序,也有違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正、效益價值,損害了司法權威且浪費了司法資源。立法上將惡意訴訟和惡意規避執行的行為作為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進行規制,在當前我國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有利於減少或遏制惡意訴訟和惡意規避執行行為的發生,有利於實現訴訟公正和訴訟效益,也符合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
( 五)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或組織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行為
1.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2.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3.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4.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例如,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給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等。
人民法院對有以上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負責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 六) 採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方式以追索債務的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只有人民法院才能採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和執行措施。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如果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以追索債務的,均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1]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強制措施

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強制措施有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拘留。
除了上述五種強制措施以外,對於未經准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未經准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以及其他擾亂法庭秩序,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民訴法解釋》第176 條增加規定了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並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 [1]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刑事責任

構成犯罪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序。 [1] 
參考資料
  • 1.    常怡主編. 民事訴訟法學 第5版[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21.04.225-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