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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居住自由罪

鎖定
妨害居住自由罪,是指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的土地或船艦,或無故隱匿在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的土地或船艦內,受退出的要求,而仍舊滯留的行為。台灣刑法中妨害自由罪的一種。 [1] 
中文名
妨害居住自由罪
屬    性
法學術語
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個人的住屋權,即個人居住場所不受其他無權進入者或無權滯留者干擾和破壞的權利。(2)本罪的行為地為他人的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的土地或船艦。住宅是指供人住宿的房屋,不論居住者是否永久居住,或房屋是否為居住者所有或佔有。(3)本罪的行為包括積極的侵入和消極的侵入兩種。積極的侵入即無故侵入,是指行為人無正當理由,或未得到住屋權人的同意以積極的作為,違反居住人的意思強行進入。消極的侵入,是指對住屋權人請求離去的要求,以消極的不作為,仍舊滯留其中,從而妨害其居住自由的行為。(4)行為人必須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或可以得知,其侵入或繼續停留違反住屋權人的意思,仍舊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離去。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