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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交罪

鎖定
妨害國交罪,是指妨害本國與外國交往關係的犯罪。台灣刑法中的一種類罪。屬於危害國家安全性質的犯罪。這種犯罪足以影響國家的國際地位,有時甚至危及國家的外部存立。 [1] 
中文名
妨害國交罪
屬    性
侵害國家法益犯罪的一種
地    區
日本等國及我國台灣
表現方式
除掉或污辱外國國旗國徽
污辱外國國旗國徽是指公然毀壞侮辱或除掉外國國旗國徽的行為。毀壞,指毀損破壞外國國旗國徽,如撕毀、燒燬等。侮辱,指以污穢物或其他顏色塗料污染外國國旗國徽。除掉,指將外國國旗國徽從其使用位置上除去或者摘掉。外國國旗,是專門用以代表國家的旗幟;外國國徽,則是專門用以象徵國家主權及國家尊嚴的徽章。污辱外國國旗國徽,必須具有公然性,即必須是在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能夠共聞共見的場合實施,否則不能論以本罪。本罪在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其主體不限於本國人,外國人也可以構成。
在日本刑法中,妨害國交罪指侮辱外國國旗國徽,預備或預謀與外國私自開戰,違背局外中立命令的行為。其行為的表現方式是:
(1)以侮辱外國為目的,損壞、除掉或污辱外國國旗國徽。外國國旗國徽,包括外國陸、海、空軍的軍旗,外國大使館、公使館的徽章。
(2)預備或預謀與外國私自開戰。私自開戰指沒有接到國家的戰爭命令,有組織地對外國行使武力。
(3)在外國交戰時,違背國家關於局外中立的命令。局外中立命令指在外國相互間發生戰爭時,日本國所宣佈的不介入宣言。
違背該宣言參加外國間的戰爭,則謂違背局外中立命令。本罪在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本罪的主體構成條件沒有特殊規定。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