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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
鎖定
- 中文名
-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
- 性 質
- 犯罪
- 出 自
- 刑法
- 相關法律
-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釋義
本罪是指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是指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行為。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刑法條文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相關法律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二條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依照本法規定實施檢疫。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一些會議(7張)
(一)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三)動物屍體;
(四)土壤;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發現有前款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銷燬處理。
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經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批准。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佈。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説明
刑法修正案(七)將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修正案對刑法原條文作了兩處修改:
一是將“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修改為“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使該條的適用範圍由過去只適用於“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擴大到“境內”所有動植物防疫、檢疫。具體是指:違反有關動物疫情管理規定的行為,如瞞報、謊報動物疫情;違反規定處置染疫動物、產品、排泄物、污染物;違反有關動物檢疫管理規定的行為,如違法規定運輸染疫、疑似染疫、疫區易感、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及其製品;藏匿、轉移、盜掘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染疫動物及其產品;經營、運輸、屠宰、加工動物、動物產品逃避檢疫等行為。
二是對追究刑事責任增加了“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的情形。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量刑標準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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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審判規範網[引用日期2014-07-02]
- 2.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 .華律網.2009-10-17[引用日期2012-09-26]
- 3.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的量刑標準 .華律網[引用日期201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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