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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鎖定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
中文名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義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衞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衞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2]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構成要件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構成要件的內容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實施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行為,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的嚴重危險。
客觀行為表現為四種類型: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衞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衞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1]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與丙類,其中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與霍亂;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實施。客觀行為必須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具有傳播的嚴重危險,即造成了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感染甲類傳染病或者具有使不特定或者多數人感染甲類傳染病的具體危險。根據立案標準的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應予追訴。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責任形式

刑法理論上一般認為是過失。但也有學者提出,將本罪確定為過失犯罪,缺乏“法律有規定”的前提,從而認為本罪屬於故意犯罪,但宜將“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視為本罪的客觀超過要素,既不需要行為人明知該結果的發生(但要求有認識的可能性),也不需要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實施本罪行為同時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屬於想象競合,從一重罪處罰。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常見問題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本罪與妨害公務罪的關係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兩個罪名都是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這一章。但是,妨害公務罪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就第四種情形而言,即“拒絕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保護的法益不同
前者要保護的法益是國家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的活動,後者則是國家有關傳染病防治的管理規定和公共衞生安全。
2、行為方式不同
前者必須是暴力、威脅方法,後者既可以是暴力、威脅方法,也可是非暴力、威脅方法。
3、犯罪樣態不同
前者只能是積極的作為形式,後者既可以是積極的作為形式,也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為形式。
4、構成要件行為不同
前者表現為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後者表現為刑法第330條規定的第四種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有嚴重傳播危險的行為。
5、犯罪主體不同
前者只能是自然人,後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6、主觀構成要件不同
前者是直接故意,後者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另外,使用暴力阻礙國家衞生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傳染病防止工作的,同時構成本罪和妨害公務罪,成立想象競合犯,擇一重處。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關係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中的第一種情形,即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衞生標準的。兩個罪名都涉及到了不合格的產品。
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保護的法益不同
前者主要是國家對生產、銷售產品的監督管理制度,後者侵害的主要是國家有關傳染病防治的管理規定和公共衞生安全。
(2)構成要件行為不同
前者表現為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後者主要表現為供應不符合國家規定衞生標準的飲用水的行為。
(3)構成要件結果不同
前者必須是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後者必須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
(4)主觀構成要件不同
前者是直接故意,後者既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本罪與翫忽職守罪的關係

翫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兩個罪名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保護的法益不同
前者涉及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後者則是國家有關傳染病防治的管理規定和公共衞生安全。
2、構成要件行為不同
前者泛指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責任和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後者僅指刑法第330條規定的四種情形。
3、犯罪主體不同
前者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就是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後者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此外,後者還可由單位構成。
4、構成要件結果不同
前者必須是公共財產、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較大損失,後者是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有嚴重傳播危險。也就是説,前者只能是實害犯,後者既可以是實害犯,也可以是危險犯。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本罪與濫用職權罪的關係

濫用職權罪是指不法行使職務上的權限的行為,即就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職務權限的事項,以行使職權的外觀,實施實質的、具體的違法、不當的行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第三種行為方式,是指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兩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保護的法益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職務活動,後者侵犯的是國家有關傳染病防治的管理規定和公共衞生安全。
2、構成要件行為不同
前者泛指各種濫用職權的行為,後者僅指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行為。
3、構成要件結果不同
前者必須是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後者是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有嚴重傳播危險。也就是説,前者只能是實害犯,後者既可以是實害犯,也可以是危險犯。
4、犯罪主體不同
前者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就是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後者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此外,後者還可由單位構成。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本罪與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關係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兩罪都是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都可能造成傳染病傳播危害結果,主觀上都是過失。
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保護的法益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國家有關傳染病防治的管理規定,後者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國家有關傳染病防治的管理規定。
2、構成要件行為不同
前者表現為刑法第330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後者表現為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流行。
3、犯罪形態不同
前者是結果犯,包括實害犯和危險犯兩種情形,後者是情節犯。
4、犯罪主體不同
前者是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此外,前者也可由單位構成。後者特殊主體,即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2003年5月15日“兩高”《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1款規定的其他有關人員。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本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關係

行為人故意違反有關傳染病防治的管理規定,並對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傳染甲類傳染病或嚴重危險具有故意,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兩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犯罪客體不同
前者侵害的是國家對傳染病防治的管理活動和秩序,後者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2、行為方式不同
前者在客觀上表現為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四種行為,後者表現為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等方法以外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犯罪主體不同
前者主體為自然人和單位,後者僅限於自然人。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本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330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例剖析

海南東方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智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
——疫情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如何區分適用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件詳情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張某智的親人從湖北省武漢市來到海南省東方市居住,當天被告人張某智與其一起吃飯,後串門數次。1月19日張某智出現發熱症狀,自行吃藥未好轉,於1月24日、27日和28日三次到東方市人民醫院就診。期間,張某智隱瞞了與武漢人員接觸史的事實,在醫院門診輸液時向針水瓶回收桶內吐口水。1月29日張某智乘坐動車到海南省人民醫院就診,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裁判結果

海南東方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智拒絕執行衞生防疫機構提出的預防和控制措施,致使與其密切接觸的19名醫護人員被隔離觀察,與其同屬一診療空間的50人被居家隔離觀察,其居住的小區被封閉管控,致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有傳播的嚴重危險。為此判決被告人張某智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判決書送達後,被告人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裁判要旨

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以來,公安機關查處了一批違反新冠肺炎防控規定,隱瞞行程、隱瞞病症、隱瞞接觸史等情形,導致病毒傳播或傳播風險的案例。通報這些案例時,開始公安機關大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現在看來很多案例的定性是有爭議的。近日,兩高兩部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對此類行為適用法律作出了明確規定,下面就疫情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區分適用進行分析探討。
根據《意見》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須是已經被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脱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有上述行為,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即滿足以下條件才構成此罪:
1.犯罪主體必須是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或疑似病人。
2.實施犯罪行為時,已經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或疑似病人,主觀上明知。
3.客觀上有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脱離隔離治療行為。
4.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滿足上述4個條件,對於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只要有導致新冠病毒傳播風險,不必實際傳播致人感染就可構罪;而對於已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疑似病人的,還必須滿足第5個條件,即已經造成新冠病毒實際傳播致感染的才構成此罪。
本案張某智的行為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如下:首先,張某智不屬於已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主體。時間節點對該罪的認定十分關鍵,張某智屬於事後確診,而非事前已經經過醫療機構確診。其次,張某智也不屬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第三,張某智主觀上“明知”的判斷依據不足。張某智尚不確定自身一定構成新冠肺炎,其在實施相關造成疾病傳播的行為時,主觀上可能更多的是僥倖、輕信的心理。
根據《意見》規定,如果實施犯罪行為時並沒有被確診,只是後來確診的,就不能認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時如果行為人有疏忽大意或過於輕信的過失,就可以考慮是否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處理。而過失犯罪都是結果犯,所以對於實施上述行為時沒有被確診,後來被確診的,只有在新冠病毒被實際傳播導致他人確診感染的情況下才構罪,沒有人被確定感染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是其傳播的則不構成此罪。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兩者相同之處都是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不同之處主要在於行為主體和行為方式,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主要是針對確診或疑似病人在明知或具有主觀過失情況下不執行隔離措施進入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情形,而對於不執行其他防控措施的則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且不限於確診或疑似病人。
為充分體現依法防控的要求,《意見》出台後,對於此類拒絕執行衞生防疫機構等依照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造成新冠肺炎傳播的行為,應當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危害公共衞生,實際上也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實際上是法條競合關係,應當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適用原則,優先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除有拒絕執行防控措施的行為外,還需要具有引起新冠肺炎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情形。對於一般的違反防控措施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由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
具體到本案,被告人張某智故意隱瞞與武漢人員接觸史,不遵守相關規定,不執行隔離措施進入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有傳播嚴重危險,其行為完全符合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構成要件。據此,東方市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相關詞條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