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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舉手製度

鎖定
為了推進我國基金業市場化規範化國際化發展進程,2001年5月25日證監會發布了《關於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採用“好人舉手”制度。 [1] 
中文名
好人舉手製度
意    思
承諾遵紀守法並接受監督的制度
成立時間
2001年5月25日

目錄

好人舉手製度定義

“好人舉手”制度,顧名思義,即“你申明是好人,承諾遵紀守法,並接受監督”的制度。其出發點是通過制度創新推動基金管理公司建立自我約束機制,樹立取信於市場、取信於社會的經營理念。
12月6日公佈獲准籌建消息的銀河基金管理公司是依據這一制度首家獲准籌建的基金公司。
“好人舉手”制度是一項通俗的説法,其實質是“自律承諾”,即各類證券投資機構在獲得經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資格之前,必須置於社會各方的監督之下,自覺規範投資行為。 [1] 

好人舉手製度申請和規範

具體來説,這項制度有兩個重要組成部分:一是申請人的自律承諾及遵守情況。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機構,已在證券交易所開户並從事權益類證券投資活動的,應當參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向證交所提交自律承諾書,承諾嚴格規範其證券投資活動,自覺接受監管,並圍繞基金管理公司的籌建開展先期準備工作;申請人提交自律承諾書的日期到其提出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之日的時間間隔原則上應不少於12個月。二是證監會的核查,並根據不同情況予以分別處理。受理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申請前,證監會將向證券交易所、相關派出機構瞭解申請人提交、遵守自律承諾書的情況以及最近1年內證券投資行為是否符合規範要求的情況;經瞭解發現申請人有不遵守其自律承諾的行為的,證監會將不受理其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的申請,涉嫌違反法律法規的,另行調查處理。
對於基金公司來説,“好人舉手”制度有利於提高和強化基金公司發起人的守法意識,使規範運作和自律誠信成為自覺行為。從監管者角度來説,該制度能提高審核工作的透明度,根據“三公”原則將商業機會和申請人的行為規範結合起來,從而促使監管對象將規範和誠信落到實處。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