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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隸制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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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隸制民主,由選舉產生奴隸制國家元首或代表機關的國家形式,出自《中華法學大辭典》。
中文名
奴隸制民主
出    處
《中華法學大辭典》
定    義
由選舉產生奴隸制國家元首或代表機關的國家形式
建立在奴隸制經濟基礎之上,奴隸主階級不但佔有生產資料,而且佔有奴隸。其階級本質是奴隸主階級專政。但採取民主共和制政體。古希臘雅典國家是典型的奴隸制民主政體。由年滿20歲的男性自由民組成民眾大會,抽籤選出“500人會議”成員,行使政府機構的職權。民眾大會還用公開投票的方法選出10人將軍委員會,行使軍事領導權;選出9名執政官,行使司法權。而每個年滿30歲的自由民都可以成為陪審法官。雅典的政治體制是古代世界各國最進步的政體。但這種民主共和國是建立在殘酷壓迫剝削奴隸和貧苦自由民的基礎上而存在的,即使在雅典民主制度極盛的年代,自由民也比奴隸少得多,民主制度只是少數富裕的雅典自由民享有民主權利的國家制度。 [1] 
參考資料
  • 1.    孫國華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 法理學卷[M]: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03:第32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