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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隸佔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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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隸佔有制度,即“奴隸制度”。以奴隸主佔有生產資料和生產者(奴隸)為基礎的社會制度。人類歷史上第一個人剝削人的制度。在原始公社制度瓦解時期,隨着生產力的發展、剩餘產品和私有制的出現而產生。最早出現在古代東方各國(埃及、巴比倫、中國等),以希臘和羅馬的古代奴隸制最為典型。奴隸社會基本的對立階級是奴隸主階級和奴隸階級。奴隸是奴隸主的私有財產,沒有人身自由,是“會説話的工具”,可被出賣和任意屠殺,其主要來源是戰俘和破產的小生產者。適應奴隸主階級鎮壓奴隸反抗、維護其階級統治的需要,產生了奴隸主階級專政的國家。奴隸社會大規模地利用奴隸勞動,使社會生產力比原始社會前進了一大步,社會文化也有了較大發展,並出現城市和鄉村、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的分離與對立。但奴隸主對奴隸的殘酷剝削和壓迫,使奴隸對生產毫無興趣,經常怠工,破壞工具,成批逃亡,奴隸制生產關係越來越成為生產力發展的嚴重障礙,於是出現封建制生產關係的萌芽。奴隸制度在不斷的奴隸起義中日益削弱,最後被新興的地主階級奪取了國家政權,奴隸制度為封建制度所代替。一般認為中國從夏代開始進入奴隸社會,到春秋戰國之交過渡到封建社會。 [1] 
中文名
奴隸佔有制度
含    義
以奴隸主佔有生產資料和生產者為基礎的社會制度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