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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巫審判
鎖定
女巫審判審問簡介
女巫審判時間
中世紀晚期前各方對獵巫的態度
倫巴第的羅特哈利國王在643年頒發敕令,不要擅自處決那些被認為是“女巫”的外國女傭或女奴隸。
820年,里昂主教和其他人否定了巫師可以製造惡劣天氣、夜間飛行和改變形狀的信仰。這種否認被11世紀的教會法所接受。
其他統治者,如匈牙利國王科洛曼宣稱應該停止迫害巫師,因為巫師根本不存在。
中世紀晚期以及結束後
首先,從中世紀末期開始,歐洲出現接二連三的災亂:如基督教會發生巴比倫流亡(Babylonian Captivity,1309-1376)及教會大分裂(The Great Schism,1378-1417),使教會領導地位衰落;英法百年戰爭(1337-1453)則戰火荼毒歐洲平民百姓;加上十四世紀初的農作歉收、大饑荒,以及不久黑死病(1347-1350)流行,使歐洲經常處於動盪不安的狀態。而這樣的不穩定一直延續,宗教戰爭(1562-1598)、三十年戰爭(1618-1648)等兵災仍不斷髮生、欠收與瘟疫及動物流行病在十六、十七世紀也層出不窮,使歐洲經濟狀況每況愈下,社會秩序愈加敗壞,大大動搖了農村社會的穩定。
一旦中世紀體制崩潰,混亂四起,立基於中古封建制度及莊園經濟的人際關係網絡乃產生鉅變——相互依賴社會變成自私自利的社會;在人際關係緊張的悲苦歲月,人們普遍缺乏安全感、彼此互不信任,更認定社會亂象與魔鬼(撒旦)及巫師有關。因此一遇有災變或意外,就用莫須有的罪名指控他人是巫師,並以巫師事件解釋社會上為何會發生許多不幸。其次,也有學者主張,獵巫運動與近代初期西方社會的宗教信仰改變有關。
由於前述的歷史背景,追捕巫師,尤其是女巫的社會因素已然齊全,在1480到1520年間和1580至1670年間便發生了兩次大規模的巫師追獵運動。
1484年,羅馬教皇英諾森八世頒佈敕令:“(女巫們)絕不可被饒恕,她們十惡不赦、荒淫無恥。”隨後,他發動所有的神職人員參與到鎮壓女巫的行動中去。
1486年,兩位教士亨利希和耶科布,撰寫了《女巫之槌》,詳細列舉了很多種識別女巫的方法,發起了聲勢浩大的“歐洲女巫大審判”。這本書第一次把15世紀流行的關於魔鬼和巫術的知識概括起來,甚至提供了諸如如何識別女巫、如何檢舉她們等各種詳盡的辦法,簡直成了追捕女巫的“聖經”,而書中記載的關於女巫的流言都被盲目的人們當成事實——這意味着成千上萬的婦女都被無辜地燒死在火刑柱上。
藉由獵殺女巫之名,三個世紀內約有十萬人被處死,其中絕大多數是女性,尤其集中在宗教改革時期的歐洲地區。
結果
17世紀初,西歐各國反對迫害魔女的呼聲越來越強烈。
1614年,西班牙異端裁判所根據一位北部地區裁判官詳盡的事實報告做出結論:關於巫師存在的説法完全是些憑空臆造、沒有根由的想象,絕大多數的定罪缺乏真實性,從此教會司法部門需加強整頓管理,不許再接受有關魔女的指控。
1650年,在西班牙審判魔女的事情基本上得到了禁止。
之後再有聲勢浩大的文藝復興運動、啓蒙運動的興起,唯物主義哲學思想得到越來越廣泛的傳播和推廣,認知過程中個人見解的理智性、合法性越來越得到承認;另一方面,自然與國家的地位也從上帝的神權中單獨劃出,科學家、哲學家對自然世界不斷完善的認識與釋解,使對魔法、巫術的迷信不攻自破。西歐各國也紛紛在啓蒙運動的強大壓力下,對審判魔女下達禁令(1649年在德國北部,1672年在法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