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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留

鎖定
奏留,官制名。清制,凡新進士分部行走三年期滿,庶吉士散館分部,拔貢以七品小京官分部六年期滿改為額外主事後又三年期滿,滿洲西北兩路將軍大臣處所差滿分部之員及吏、兵兩部掌稿筆帖式議敍等員,皆屬可以奏留之員。屆時,其堂官如果認為彼等可以稱職,均可奏請留部專補,由吏部查核諮覆後,自行引見補授司員實職,稱為奏留 [1] 
中文名
奏留
類    別
官制名
時    期
清朝
參考資料
  • 1.    奏留  .中華文史網.2013-11-05[引用日期2014-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