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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鎖定
奇台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奇台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1] 
中文名
奇台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所屬地區
奇台縣
所屬部門
奇台縣人民政府

奇台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組織實施住房保障相關政策;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各類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區、州、市、縣棚户區改造及公租房等有關保障性住房資金的申請工作;制定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設和資金撥付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對保障性建設全程進行監督管理。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奇台縣住房政策措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縣住房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規範性文件。
(四)組織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組織制定和發佈相關工程建設全縣標準措施;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並協調處理管理中的問題;組織收集發佈工程造價信息;負責對奇台縣建設工程合同進行監督備案管理。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和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監督執行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指導城鎮房屋徵收補償;編制房地產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實施;負責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銷售、房屋權屬登記、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權限內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審核;負責全縣住宅維修資金的繳存、管理工作。
(六)監督管理全縣建築市場,規範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招投標項目監督管理活動;負責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的監督指導;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審批權限範圍內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負責散裝水泥、新型牆體材料使用監督管理工作;查處建築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指導協調建築企業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工作。
(七)承擔住建行業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貫徹執行有關建設工程安全和質量的政策法規;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的監督指導;負責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城鎮燃氣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用起重機械、專用機動車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違反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組織或配合有關部門對勞動保護和施工生產中的質量、安全事故的查處工作;指導實施全縣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
(八)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貫徹落實國家節能政策任務,執行建築節能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建築工程社會保險費統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建設行業技術創新與成果推廣應用;組織實施建築節能等科技示範項目;負責對施工圖審查機構的監督管理。
(九)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負責供水、污水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監督指導供水、污水處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負責做好市政公用設施、城市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衞生工程的建設和未完工工程的維護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十)承擔規範和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工作。負責農村安居工程的指導監督;指導實施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指導農村住房建設、住房安全、危房改造;指導村莊和小城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縣重點(示範)村鎮的建設。
(十一)綜合管理城鄉建設抗震減災工作。對全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城市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工作;指導震後重建工作。
(十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負責縣外建築行業企業進縣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對全縣建設行業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管理;指導和管理建設行業的職工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建設系統社團管理。
(十四)完成縣黨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2] 

奇台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內設機構

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站
黨政辦公室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
建築業管理辦公室
廣場管理所
檔案室
村鎮建設管理辦公室
車隊
財務室
質量監督管理站
安監站
市政處
項目辦
物業辦
供熱辦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