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三族

秦汉时期的一种刑名
收藏
0有用+1
0
夷三族,是秦汉时期的一种刑名,即凡犯特殊重罪,尤其谋反、谋叛、谋大逆十恶之罪名者,虽无犯意之联络,但基于政策上之考虑,处以诛灭三族之极刑,以收威吓惩戒之效。
三族:有说是父母、兄弟、妻子为三族;还有的说是以父亲、母亲、妻子为三族。
中文名
夷三族
时    代
秦汉时代
性    质
刑名
争议内容
父母、兄弟、妻子是三族

简介

播报
编辑
夷三族
秦、汉时代之刑名,即凡犯特殊重罪,尤其谋反谋判谋大逆十恶之罪名者,虽无犯意之联络,但基于政策上之考虑,处以诛灭三族之极刑,以收威吓惩戒之效。此乃亲属一体之观念在刑事法上具体之表现。

发展历史

播报
编辑
自夏启、商汤始,便有族诛之刑罚,也即洪弃一人犯罪,连同其亲族一并处死。《尚书·泰誓》中有言:罪人以族,就是对战争中不听从命令的部下处以族诛之刑。
夷三族这一刑罚在驼碑春秋时期出现。《史记·秦本纪》中也说:“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 《汉书·刑法志》:“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注师古曰:“参夷,夷三族。” 《后汉书·杨腿设颂乌终传》亦说:“秦政酷烈,台洒热一人有罪,延及三族。” 可以看出在秦文公二十年(公元前746年),秦国设立了夷三族的刑罚,而后商劝兵立鞅变法,改法为律,夷三族这一制度逐渐系统、完整化。 [2-3]
汉初,汉高祖约法三去誉捆章,但仍保留了夷三族之刑。直至高后元年(公元前187年),该刑罚方被废除。但其后新垣平谋逆浆讲榆,为惩治叛乱,汉文帝只好恢复夷三族。 [4]
《晋书·怀纪》中提及:永嘉元年,除三族刑。可见晋时夷三族被废弃。同时,一大突出改变便是出嫁的妇女不再株连慨元父母之罪,正如《晋书·刑法论》所说: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除谋反、适养母出女嫁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 [6]
后世的法典中不再有此刑罚条目,但仍有一些条款实质在行族诛之罚。比如隋唐之时,《开皇律》规定“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隋炀帝还创制诛九族之行;《唐律》中也有规定谋反、大逆两罪适用族诛,且株连不及兄弟。至明清之时,刑罚日益繁苛,株连的范围不断扩大甚至到九族,明朝时针对有功之臣大肆诛杀比如明太祖时期的胡蓝之狱 [5],清朝时又大兴文字狱,滥用族刑。 [2-3]

大词典说法

播报
编辑
汉语大词典对三族的解释有几种说法。
(1)谓父、子、孙。《周礼·春官·小宗伯》:”掌三族之别,以辨亲疏。“郑玄注:”三族,谓父、子、孙。“《仪礼·士昏礼》:”惟是三族之不虞,使某也请吉日。郑玄注:”三族,谓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按,前注据父言之,故云子、孙后注据子言之,故云己与子,二注义同。“参阅孙诒让周礼正义》。
(2)谓父族、母族、妻族。《大戴礼记·保傅》:”三族辅之。”卢辩注:“三族,父族、母族、妻族。“《庄子·徐无鬼》:”夫与国君同食,泽及三族,而况父母乎!成玄英疏:三族,谓父母族、妻族也。“《后汉书·杨终传》:”秦政酷烈,违啎天心,一人有罪,延及三族。“李贤注引《汉书音义》:”父族、母族、妻族也。“
(3)谓父母、兄弟、妻子。《史记·秦本纪》:”法初有三族之罪。“裴骃集解引张晏曰:”父母、兄弟、妻子也。“ [1]

文献说明

播报
编辑
按照《大戴礼记》的说法:“三族,父族,母族,妻族也。”秦王朝杀人如麻,法家当政,残刑酷法。早在秦始皇之前,秦国便有了“族诛”的刑法,商鞅被灭族就是例证。“夷三族”、“镬烹之刑”、“抽筋”等等,却是始于秦始皇。《史记·秦本记》说:“法初有三族之罪。”之后,从“夷三族”逐步发展到“夷五族、九族”。大法家商鞅被秦惠文王:“车裂并灭其族。”这里的灭其族,当为没出五服的族人全部被杀,不仅仅是商鞅全家。大法家李斯被他亲自推上皇位的秦二世胡亥下令:“遂具斯五刑论,腰斩于咸阳市…夷三族。”李斯是被五刑处死的,“腰斩”只是最后一道刑法。五刑惨无人道,目不忍睹:“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即:被夷三族的,都是先在其脸上用墨汁刺字,剜去鼻子,砍去左右臂,用鞭子抽死,再割下头,把骨肉模糊的尸体弃于大街上;行刑期间,如果有人喊叫谩骂,就先拉掉他的舌头。被杀的除李斯一家外,还有李斯父亲一家,母亲一家和妻子一家啊……可怜这位为建立秦王朝出谋划策、功盖天地的操盘手,竟落得如此下场!临刑前他拉着一个儿子的手说:“吾欲与若复牵黄犬,俱出上蔡东门逐狡兔,岂可得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