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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

鎖定
失火罪,是指過失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致人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中文名
失火罪
外文名
Fire sin
判    刑
拘役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7年

失火罪定義

失火罪,是指過失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致人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失火罪法條依據

失火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火罪相關司法解釋

失火罪的情節輕重,最高法院沒有制定統一的標準,但是,《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和立案標準》中規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立案,過火有林地面積為10公頃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的規定,如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公安廳聯合制定《關於辦理失火和消防責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規定》中規定:
(一)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導致死亡3人以上;
2、重傷10人或者死亡、重傷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4、燒燬30户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50萬元以上;
5、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防護林、特種用途林10公頃以上;
6、人員傷亡、燒燬户、直接財產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教學、生活受到重大損害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燒燬15户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25萬元以上;
4、過火有林地面積為2公頃以上。

失火罪量刑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犯失火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火罪犯罪構成

失火罪構成要件

失火罪的成立要求引起了火災,造成了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危害了公共安全。根據立案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失火罪的結果要件: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10户以上家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燬的;
(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4公頃以上的;
(5)其他造成嚴重果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失火行為雖然造成了嚴重後果,但沒有侵害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身體的安全與公眾生活的平穩與安寧的,也不能認定為失火罪。

失火罪責任形式

失火罪的責任形式為過失。由於不能預見或不能抗拒的原因導致火災的,不構成失火罪。

失火罪常見問題

失火罪失火罪與放火罪的區別

失火罪與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與放火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與火災有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侵害了社會公共安全。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
(1)在客觀方面,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才能構成。放火罪並不以發生上述嚴重後果作為法定要件,只要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以發生嚴重後果作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
(3)主體要件處罰年齡不同,放火罪年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即可構成;失火罪年滿16週歲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4)主觀罪過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則出於過失。這是兩種犯罪性質的根本區別所在。

失火罪失火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

失火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分這兩種犯罪的主觀罪過形式都是過失;從現象上看,都可能引發火災,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但兩者有明顯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失火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2)客觀方面不同。重大責任事故罪必須是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嚴重事故;而失火罪一般是由於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災。
因此,對過失引起火災的,應全面分析其犯罪構成要件各個方面的特點,根據行為人所觸犯的相應刑法條文定罪量刑。

失火罪案例剖析

白某失火案

失火罪案件詳情

審理法院:四川省宣漢縣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一審
2016年3月1日14時許,被告人白某與楊某在宣漢縣樊噲鎮某村2組石渣灣幹農活時,白某欲將樹枝和雜草燒灰作肥,遂從楊某處借來打火機點燃樹枝和雜草,後由於風大引燃山林。白某和楊某見狀,邊滅火邊打電話報警,後在樊噲鎮人民政府的組織下於當晚11時將山火撲滅。案發後,白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林業工程技術人員現場勘驗,本次火災共造成了17户村民山林受損,過火面積9.21公頃,燒燬林木5526株(其中幼樹2210株),蓄積74.601立方米。

失火罪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以失火罪判處白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失火罪裁判要旨

四川省宣漢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白某過失引發火災,並造成公民財產損失,危害了公共安全,應予懲處。案發後,白某能主動投案自首,並取得了受災村民的諒解,可從輕處罰。

失火罪典型意義

本案系因野外焚燒樹枝雜草引發的失火刑事案件。案發地位於西南地區的大巴山山區,由於山區羣眾法律意識淡薄,對森林火災警惕性不高,防火觀念不強,在林區農業耕作時常常野外用火焚燒秸稈、雜草等。與發生在城鄉聚居區的失火案件不同,案發地森林資源豐富,珍稀野生動植物種類繁多,具有重要的生態價值和經濟價值,一旦發生森林火災,既威脅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又嚴重破壞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本案判決警醒廣大羣眾,不僅濫採濫伐、濫捕濫獵是破壞環境資源的違法行為,野外焚燒樹枝雜草等行為導致森林火災也可能構成犯罪。本案的依法審理有利於促使廣大羣眾提高森林防火、安全用火意識,自覺做好生態資源保護和護林防火工作,維護森林資源安全。

失火罪相關詞條

失火、失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