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夫妻約定財產製

鎖定
夫妻間的財產關係是婚姻關係的一項重要內容,修正後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確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製的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1] 
中文名
夫妻約定財產製
實    質
婚姻關係的一項重要內容
對    象
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又    稱
婚姻財產製

夫妻約定財產製前言

夫妻財產製度又稱婚姻財產製,是關於夫妻婚前和婚後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們婚姻家庭觀念的變化,夫妻間財產製度出現了約定財產製,並且在中國新修改的《婚姻法》中被確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有些人認為《婚姻法》的修改是成功的,把夫妻約定財產製明確到法律上,有法可依;有些人則認為在中國特別是在農村,女方婚前大部分沒有什麼財產,一般是嫁出去並以此為生,約定財產製是否符合國情,還需要研究。

夫妻約定財產製內容簡介

中國《婚姻法》着眼中國具體實際,本着約定先於法定、夫妻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平等、保護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財產權益和維護第三人利益相結合的原則,確定了約定財產製和法定財產製兩種夫妻財產製度。
所謂夫妻約定財產製就是指法律允許夫妻用契約、協議的方式對他們在婚前和婚後財產的歸屬、佔有、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對第三人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做出約定,從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財產製適用的制度。法定財產製是依照法律直接規定而適用的財產製,而約定財產製是夫妻以協議、契約的方式依法選擇適用的財產製,其效力要高於法定財產製,只有在當事人未就夫妻財產做出約定,或所做的約定不明確,或所做的定無效時,才適用夫妻法定財產製。
夫妻約定財產製在中國出現並在立法中予以確立,有其客觀的必要性和越來越重要的現實意義:適應中國家庭財產狀況日趨複雜化、多樣化的趨勢,使婚姻當事人在處理各方財產時有更大的靈活性;尊重公民處理財產問題的自主權利,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則;適應現階段社會以公有制為主多種經濟成份並存的實際情況,保護和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的健康發展;滿足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維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發展沿革
夫妻約定財產製度在中國已有較長的歷史。中國正式有夫妻約定財產立法,始自1930年12月26日國民黨政府公佈的<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 ,依其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形式約定夫妻財產製,該項契約的訂立,變更或者廢止,非經登記不發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夫妻須在共同財產制、統一財產製和分別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約定財產製。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0年的《婚姻法》未對夫妻財產約定做出明確規定,但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中指出:婚姻法關於夫妻約定財產關係的概括性的規定,不僅不妨礙夫妻間真正根據男女權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則來作出對於任何種類家庭財產的所有權、處理權與管理權相互自由的約定,相反,對一切種類的家庭財產問題,都可以用夫妻雙方平等的自由、自願的約定方式來解決。從中可以看出當時也是允許夫妻約定財產製的,但沒有明確制度化。隨着經濟的發展和人們婚姻家庭觀念的更新,實行了近30年的婚姻法的內容顯得跟不上時代的變化,於是,1980年9月,經過修改的新中國第二部《婚姻法》應運而生,其中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從而確立了以法定財產製為基礎,約定財產製為補充的制度,但未明確規定夫妻對其財產的約定、如何約定以及其約定效力。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實踐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對此進行了彌補,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從而進一步明確了夫妻財產約定製的約定方式可以書面形式,如果雙方無爭議的,也可以口頭形式作出,以及如果規避法律的約定是無效的情形,解決了當時司法實踐中遇到的一些實際問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對《婚姻法》做出修改,修改後的新《婚姻法》對夫妻約定財產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夫妻約定財產製內容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夫妻財產製都有較為具體、明確的規定,從中國《婚姻法》的規定可以看出,中國的夫妻約定財產製立法限制較多,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⑴約定的主體。由於是夫妻約定財產製,當然只能是有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才可以對他們的財產做出約定。夫妻之間訂立財產契約是從事一項事關當事人重大利益的重要民事法律行為,進行約定時,雙方必須都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無權約定。
⑵約定必須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不得違反意思自治,夫妻一方不得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做出約定,因脅迫、欺詐、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約定可以撤銷。
⑶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且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財產權利的範圍。夫妻雙方對其財產的約定就是實施民事行為的過程,此民事行為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必須是符合公平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規避養老育幼等法律義務,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否則是無效的。
⑷約定的方式要求採用書面形式。新《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人們常説“口説無憑”,書面形式容易體現,將來對簿公堂的時候可以作為證據,較容易解決糾紛。對於約定的方式筆者認為如果能夠進一步規定對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應該採用公證形式是最好的。
⑸約定的效力。根據合同法和物權法的一般原理,夫妻關於財產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意思的合致,通過約定來安排夫妻未來財產的分割,對夫妻雙方當然具有約束力;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時,由於夫妻財產約定沒有公示,就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夫妻約定財產製種類

在約定財產製的類型方面,國際上大致有兩種立法模式:一種是限制(選擇)式的約定財產製。這種立法模式的基本特點是:在民法上設置幾種典型的夫妻財產製,由當事人從中選擇一種作為其相互間實行的財產製,而不允許當事人選擇法律規定之外的夫妻財產製採取這種立法模式的有法國、德國、瑞士等。另一種是任意(獨創)式的約定財產製。
中國立法採用了限制式的約定財產製模式,規定了約定財產製的三種類型:分別財產制、一般共同制和部分共同制,即“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對於這三種形式,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種進行財產約定。
所謂一般共同制是指一般共同財產制,即夫妻雙方婚前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全部財產均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謂部分共同制又叫限定共同制,是指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一定範圍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共有範圍外的財產均歸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製度。夫妻雙方可以約定財產實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是強調契約自由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沒有損害公共利益,不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婚姻當事人可以在約定實行某種財產製下以契約明示方式將某部分財產排除在外。所謂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婚前財產及婚後所得財產全部歸各自所有,並且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的夫妻財產製度。夫妻之間對自己的財產有獨立的管理權,如果夫妻一方委託對方管理財產的,適用有關委託管理的規定。

夫妻約定財產製問題探討

作為構成上層建築一部分的法律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並且服務於經濟基礎。經濟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財產的不斷增加,使傳統的長幼有序,“凡是同居之內,必有尊長。尊長既在,子孫無所自專”的長輩統管家庭財產的大家庭模式分崩離析,以夫妻關係為核心的小家庭應運而生。隨着婚姻家庭觀念的變化,出現了夫妻間的約定財產製度,夫妻約定財產製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涉及許多法律關係,其存在是與其他部門法緊密聯繫,並且應該不斷髮展和完善的,筆者對此制度有以下探討性意見。
1、中國夫妻約定財產製的種類問題。
約定財產製的種類不應侷限於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和分別財產制三種,否則將不能滿足當事人對財產約定的多元化要求。如夫妻想就婚前財產、婚後所得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但財產增值部分歸共同所有,這種兼顧分別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特點的剩餘共同財產制是為現行法律所不允許的,但卻很有可能是當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選擇,新《婚姻法》對約定財產製類型限定的弊端可見一斑。
2、夫妻約定財產製的性質問題。
夫妻約定財產製是夫妻對其財產所做的約定,是一種協議。夫妻約定財產製是婚姻法所規定的,是基於特定身份關係上發生的財產約定製度,顯然同時受到其身份關係和財產關係的雙重調整;是一種財產合同,有適用合同法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只是主體和內容要受到一些限制而已。
3、夫妻約定財產製與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應該誠實、守信用。誠實信用原則在大陸法系常被稱為“帝王條款”,是一項極為重要的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中國夫妻約定財產製在立法中只是規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未規定應該採用公示或公證形式的財產登記,而現今中國法律並沒有規定實有財產登記,對於個人財產數額未公開,因此在現實社會中可能會出現夫妻一方或雙方相互隱瞞自己的財產或收入,在約定時只提供少量或明確少量財產,這種做法顯然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不但違背了法律對於夫妻約定財產製規定的初衷,而且違背了婚姻的實質性質。
4、夫妻約定財產製與善意第三人的關係問題。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由此可見,如果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間有財產約定的,則該財產約定對其發生效力;而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之間曾經對其財產作成約定,而與其中一人簽訂合同導致糾紛,則該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夫妻之間對財產的約定對他不發生效力。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來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償還;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5、夫妻約定財產製所體現的契約自由精神。
夫妻約定財產製是對夫妻雙方財產的約定,可以是在婚前所做的約定,也可以是在婚姻關係持續期間所做的約定;可以是對婚前財產的約定,也可以是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的約定;約定的財產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種方式體現了婚姻當事人之間的契約自由,而且是在特定身份關係下的契約自由。而且法律對夫妻約定財產所定的契約做了補充性規: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這是對夫妻約定財產製的補充,使夫妻約定財產製度在合法的基礎上更加合理化。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