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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別體主義

鎖定
夫妻別體主義是“夫妻一體主義”的對稱。又稱“夫妻異體主義”。主張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各為獨立的主體,人格平等的理論。在奴隸制、封建制以及早期的資本主義社會,法律採取“夫妻一體主義”。至近、現代資本主義才逐漸摒棄了“夫妻一體主義”而採用“夫妻別體主義”。配偶雙方的法律地位在形式上趨於平等。但在私有制社會中,法律與實際生活差距甚大;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遠未達到完全平等。參見“夫妻一體主義”。 [1] 
中文名
夫妻別體主義
又    稱
夫妻異體主義
概    念
主體、人格平等的理論
源    於
後期羅馬法
。在奴隸制和封建制及早期資本主義立法中“夫妻一體主義”被奉為準則,法律上仍有男女不平等的規定。隨着科技發展,個人主義思想觀念的深入,特別是婦女解放運動廣泛深入的開展,資產階級法律才逐漸摒棄了“夫妻一體主義”,而採用了“夫妻別體主義”的理論,配偶雙方的法律地位在形式上趨於平等。如在英國,1923年婚姻法承認婦女在離婚方面具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在法國,1963年的法律規定了夫妻均享有完全的法律權利;在日本,1947年第222號法律對民法親屬篇作了全面修正,規定了夫妻權利平等的內容;在德國,1957年公佈了平等權利法,1976年公佈了改革婚姻法和親屬法,確定了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的平等原則。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