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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司農

鎖定
大司農,是朝廷管理國家財政的官職,為九卿之一。《周禮》天官之屬有大府(即太府),輔佐太宰掌理貢賦之事。秦設治粟內史,漢初沿置。漢景帝改治粟內史為大農令漢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又改為大司農。新莽時稱羲和,後又改為納言,東漢時複稱大司農。漢末以後,財政收支劃歸太倉尚書、度支尚書户部尚書,大司農逐漸變成不管財政、會計,主要掌國家倉廩之官,稱司農卿。宋神宗時司農卿主管變法事務。元代設大司農,但其職權僅負責農桑水利事。清代俗稱户部尚書為大司農。 [1] 
西漢時,大司農掌錢穀,為國家財政長官,與管理皇帝私財的少府並列。屬官有太倉、均輸、平準、都內、籍田五令、丞,斡官、鐵市兩長、丞,及郡國諸倉農監、都水共六十五長、丞。西漢時大司農每年從百姓賦斂所得達四十餘萬萬錢。凡百官俸祿、軍費和工程造作等用度,都由大司農支付。官田和煮鹽、冶鐵和其它官營的手工業也都歸大司農主管。
東漢後鹽鐵劃歸郡國管理。此後財政權責逐漸被其它理財之官劃分。
中文名
大司農
時    期
秦漢
職    位
全國財政經濟的主管官

大司農西漢制度

西漢初年,大司農承秦制仍名 治粟內史 ,漢景帝於前143年更名大農令。景帝時,曾設大內掌管財貨,與當時掌管谷貨的大農令為平行機構。漢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正式稱大司農,統領谷貨和財貨,又將大內改名都內令,降為大司農屬官。 [1] 
百科x混知:圖解三公九卿制 百科x混知:圖解三公九卿制
權責
1.具體負責徵收田租、芻稿税、算賦、貲賦更賦、過更、算緡等賦税,還經營鹽、鐵、酒的製作專賣,從事均輸、平準等商業活動,而且管理漕運和調撥物資,負責國家官吏的俸祿、軍政費用等財政開支。大司農在中央和地方都設有官吏分管各項財政事務。
2.曾率領百官遠至齊國鉅定舉行籍田大禮。
組成部門
大司農在中央的佐官有大司農中丞,主管錢穀僱傭營建。還有大司農丞,管領鹽鐵或官營商業。武帝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根據桑弘羊的建議,又設大農部丞若干人,管理郡國均輸鹽鐵。
大司農
大司農(4張)
大司農在中央的屬官有太倉令,主收貯米粟,負責供應官吏口糧並掌管量制。籍田令負責安排皇帝親耕,並掌管籍田的收穫以供祭祀。都內令主管國家錢貨的積貯,主要包括藏錢和貢獻方物,都內藏錢被稱為禁錢 ,一般不能動用。另有斡(guǎn)官長,原屬少府,掌管鑄錢,並協助管理鹽鐵酒專賣事宜。均輸令總管均輸事務,統領各郡國的均輸官。設平準令,負責收集天下委輸,平抑市場物價。(詳見見兩漢均輸兩漢平準天漢三年(公元前98年),武帝置榷酤官,專管官酒的銷售。為了解決軍糧的供應,武帝又設軍事財政官騪(sōu)粟都尉,主要負責推廣軍屯區的農業技術,有時也帶兵打仗。另外,還有治粟都尉,主管軍事費用的籌措,協助大司農廣闢財源。又設稻田使者,掌管公田出租,徵收假税。
大司農除在中央機構設置佐官屬吏分管各項工作外,還在地方郡國設立派出機構處理具體事務。《漢書·百官公卿表·序》稱大司農在65個郡國都設有倉長、農監、都水等屬吏。其中倉長掌收藏官府米粟,或將米粟送達中央;農監長負責監督官田耕作;都水長主管所在郡國河渠的修治,平水灌溉,收取漁税。武帝時期,在各郡設立均輸官。均輸官又稱均輸長或均長,掌管 調均報度,輸漕委輸。而且各郡國還設有均輸監,負責監督均輸事宜。他們在大司農均輸令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形成全國上下一盤棋的均輸管理監督系統。西漢政權還在各產鹽地設置鹽官。鹽官又稱鹽官長,負責管理鹽政。在鐵礦產區設置鐵官主管鐵政。據漢印封泥,鐵官又名採鐵或鑄長。自武帝實行鹽鐵官營後,各地鹽鐵官均歸大司農統一管轄。《鹽鐵論·復古》説: 孝武皇帝攘九夷,平百越,師旅數起,糧食不足,故立田官。 可知武帝還在各地設立田官,如渠犁田官、騂馬田官,北假田官等,掌管公田的租賃和收取假税。
為發展邊郡少數民族地區農業生產,武帝又置農都尉,掌屯田殖穀,並管理屯田區的民政。文獻中所見有張掖農都尉,朔(方)農都尉等。田官和農都尉也是大司農設在各地的屬官。

大司農制度沿革

東漢、魏晉、南朝制度
東漢時大司農下的屬官僅有太倉、平準、官三令、丞,其餘都被省減或改隸於郡國,大司農成為單純的中央財政主管長官。
兩漢時大司農掌管租税、錢穀、鹽鐵和國家財政收支,而到了三國時期,由於權力的分散則只能負責這些物資的保管工作了。魏初大農,魏文帝黃初二年(221年)改稱大司農。蜀、吳亦各有大司農。晉朝沿襲。此時大司農掌管財政事宜,地位依然重要。
南梁天監七年(508年)分少府、司農之職設太府寺,專管皇室庫儲、出納。陳朝沿襲。
南朝司農卿列表
序號
爵位
姓名
出身
在位時間
皇帝
01
——
蕭邃
461
02
永新縣侯
462
03
——
——
04
——
劉楷
——
?-485
齊武帝蕭賾
05
——
——
齊武帝蕭賾
06
——
丹陽紀氏
494-498
未拜
——
吳興茹氏
498年除
——
07
——
謝璟
——
08
——
東莞臧氏
——
09
——
?-515
10
——
平原明氏
522-523
11
——
南陽劉氏
?-535
12
——
臧厥
東莞臧氏
?-542
13
——
北地傅氏
547-549
14
——
556
15
——
劉景彥
——
——
——
——
562年贈
——
16
——
575-576
——
584年贈
——
17
——
——
——
北朝及隋唐制度
北魏時另設了太倉尚書分大司農之權,其後大司農只掌理管布帛和賦税的單位;設太府取代少府。
北齊設立太府寺,長官稱太府寺卿太府卿,副官稱太府少卿,掌管宮廷庫藏和貿易;又設司農寺,長官稱司農寺卿司農卿,副官稱司農少卿,負責掌管國庫收支穀物和貨幣,具體包括糧食倉儲、倉廩管理、京官朝官祿米供應等職責。
北周實行六官制度,有太府中大夫計部中大夫,其所掌相當於原太府寺、司農的職任。
宋朝制度
北宋初期,宋代太府寺置判寺事一人,同判寺事一人,其職掌僅為供祠祭香幣、帨巾、神席及校造斗升衡尺。
北宋元豐改制時,司農寺、太府寺為推行新法的重要機構。青苗法農田水利法免役法保甲法都由司農寺制定或執行。司農寺置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 [1] 
置太府寺。太府寺卿與少卿為正副主官,寺丞助理事務,掌管國家財貨的政令,以及庫藏出納、商税,平準、貿易等事。領左藏東西庫內藏庫奉宸庫祗候庫、元豐庫、布庫、茶庫、雜物庫糧料院審計司都商税務、汴河上下鎖、蔡河上下鎖、都提舉市易司、市易上界市易下界、雜買務、雜賣場、交引庫、抵當所、和劑局、惠民局店宅務、石炭場、香藥庫等部門。
元明清制度
元代設大農令,廢除司農寺,改掌勸課農桑、水利、救荒等事。明初廢。
清朝時因為户部掌漕糧田賦,因此户部尚書雅稱為大司農。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