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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鎖定
《太原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是根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8號)、《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管理辦法》(交運規〔2019〕15號)、《太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有關規定所制定。 [1] 
《太原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以下簡稱《守則》)共十六條,主要內容包括目的與範圍、票務管理規定、可攜帶及禁止攜帶的物品規定、乘車安全要求、乘客禁止行為、乘客乘坐地鐵的責任、義務及享有的權利等,自12月26日起施行。 [2] 
中文名
太原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實施時間
2020年12月26日 [1] 
發佈單位
太原市人民政府

目錄

太原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保障軌道交通乘車秩序,依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8號)、《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管理辦法》(交運規〔2019〕15號)、《太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乘客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凡進入我市城市軌道交通區域(含各車站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廳、列車車廂等),均應遵守本守則。
第三條 乘客應當遵守票務規定購買和使用車票,不得無票、持無效車票、冒用他人乘車憑證或者持偽造車票、憑證乘車;乘客每次進閘到出閘時限為120分鐘(非乘客自身原因,因軌道交通運營突發狀況而超時的除外),超時乘車的,乘客應當按線網最高單程票價補足票款;超程乘車的,應當補交超程部分的票款;超時超程乘車的,應當按線網最高單程票價補足票款;無票或者持無效車票乘車,冒用他人乘車憑證乘車或者持偽造車票、憑證乘車的,按照《太原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接受相應處罰。
第四條 乘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覺接受並配合安全檢查。不接受安全檢查的,安全檢查人員可拒絕其進站乘車;拒不接受安全檢查並強行進入車站的,安全檢查人員予以制止;對於擾亂公共秩序的,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條 禁止乘客攜帶下列物品進站和乘車:
(一)活禽、貓、狗等可能影響軌道交通運營或者其他乘客乘車的動物,有標識的導盲犬和軍警犬除外;
(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
(三)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國家公務人員持有效證件執行公務的除外;
(四)易污損、有嚴重異味或者無包裝易碎的物品,未能妥善包裝的肉製品及其他妨礙公共衞生的物品;
(五)充氣氣球、自行車(含摺疊式自行車)、電動代步工具(電動自行車、平衡車等)、尖鋭物品等有安全隱患或者影響應急疏散的物品;
(六)重量、體積、長度超過規定的物品(重量不得超過30千克,長度不得超過1.8米,寬和高均不得超過0.5米);
(七)公安機關發佈的禁止攜帶物品目錄中所有物品;
(八)其他影響運營安全的物品。
第六條 安全檢查人員發現攜帶違禁物品的可按照相關部門的規定進行處置,對於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條 每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費攜帶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兒童乘車,超過數量的兒童需按超過人數購票。
第八條 精神病人、智力缺陷者、學齡前兒童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乘客和因醉酒、藥物等原因造成行動不便、神志不清的乘客不得單獨乘車,應當由其監護人或者在健康成年人的陪護下進站乘車。
第九條 乘客應當遵守以下文明乘車規定:
(一)按照設置的“一米線”,文明有序排隊買票進站乘車,自覺維護車站和列車整潔;乘車時應當先下後上,從車門兩側依次登車,留意列車與站台間的空隙及高度差,當車門或者站台門警示燈閃、鈴響時,應當停止上下車;
(二)候車時應當自覺排隊,禁止越過安全線,禁止倚靠站台門;
(三)提倡尊老愛幼、文明乘車的美德,不互相擁擠,不爭搶座位;
(四)列車到達終點站,乘客應當全部下車;
(五)列車或者車站發生突發事件和意外狀況時,乘客應當聽從工作人員的指揮,並按照廣播提示有序疏散;遇客流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或者危及運營安全時,乘客應當配合運營單位的限制措施;
(六)妥善保管好隨身物品,在車站、車廂內拾到物品及時上交給工作人員;
(七)搭乘自動扶梯及垂直電梯時,應當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行李,站穩握緊扶手,與電梯門保持一定距離;
(八)按照相關要求,主動接受實名制乘車登記或者其它乘車配合工作。
第十條 禁止乘客有下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攔截列車,在列車車門或者站台門提示警鈴鳴響時強行上下列車,車門或者站台門關閉後扒門;
(二)向軌道交通線路、列車以及其他設施投擲物品;
(三)攀爬或者跨越圍欄、護欄、護網、站台門等,擅自進入軌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標誌的區域;
(四)擅自操作駕駛室或者駕駛區域內的設備裝置以及車站、車廂內有警示標誌的按鈕和開關裝置,在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五)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5米範圍內停放車輛、亂設攤點等,妨礙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六)在自動扶梯上逆行、推擠、嬉戲打鬧、奔跑,在垂直電梯內打鬧和蹦跳;
(七)在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冷卻塔周邊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曬物品;
(八)在車站範圍、列車車廂內吸煙(含電子煙)及點燃明火;
(九)在站台區域舞動紅色、綠色、黃色物品;
(十)未經運營單位許可,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範圍內拍攝電影、電視劇或者廣告等影像製品;
(十一)身患國家規定的傳染病(可通過飛沫、氣溶膠、身體或者物品接觸傳染)未做防護,或者可能危及其他乘客安全的進站乘車;
(十二)影響運營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禁止乘客有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設施設備安全的行為:
(一)損壞隧道、軌道、路基、高架、車站、通風亭、冷卻塔、變電站、管線、護欄護網等設施;
(二)損壞車輛、站台門、機電、電纜、自動售檢票等設備,干擾通信信號、視頻監控設備等系統;
(三)擅自在高架橋樑及附屬結構上鑽孔打眼,搭設電線或者其他承力繩索,設置附着物;
(四)損壞、移動或者遮蓋安全標誌、警示標誌、疏散和導向標誌以及監測設施、安全防護設備等;
(五)影響軌道交通運營設施設備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禁止乘客有下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行為:
(一)在車站或者列車內塗寫、刻畫和私自張貼、懸掛物品;
(二)衣冠不整、赤膊裸露以及穿戴涉邪、涉恐、涉黃、涉非法宗教宣傳和有違公序良俗內容的服飾、徽章、器物、標識、標誌及標語等進站和乘車;
(三)在車站或者列車內推銷產品、從事營銷活動、乞討、賣藝及歌舞表演,大聲喧譁、吵鬧,使用電子設備時外放聲音;
(四)在車站或者列車內騎行平衡車、電動車(不包括殘疾人助力車)、自行車,使用滑板、溜冰鞋;
(五)在列車內進食(哺乳期嬰兒、特殊病人除外);
(六)在車站或者列車內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亂扔紙皮、紙屑等廢棄物,躺卧和踩踏坐席;
(七)在開放式閘機處來回穿梭、追逐;
(八)在車站或者列車內滋擾乘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因乘客原因造成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損壞的,乘客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乘客可通過參與乘客滿意度調查等方式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服務情況進行公眾評價。乘客可就軌道交通運營服務情況向運營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提出建議、進行投訴,但不得影響軌道交通工作人員的工作和軌道交通的正常運營。
第十五條 乘客應當自覺遵守本守則。違反本守則規定的行為,運營單位有權制止、勸離或者拒絕提供服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本守則自2020年12月26日起施行。 [1] 

太原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意義

《太原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的出台,規範了進入我市城市軌道交通區域乘客的行為,明確了乘客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為進一步加強我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營造軌道交通乘車文明氛圍提供了有力保障。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