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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通金交易規則

鎖定
天通金交易規則是經天津市政府批准,由天津產權交易中心發起設立的公司制交易所,為規範天津貴金屬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黃金交易行為,維護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定的規則。
中文名
天通金交易規則
註冊資本金
1億元人民幣
控股集團
中國中信集團

天通金交易規則總則

天通金 天通金
第一條為規範天津貴金屬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黃金交易行為,維護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交易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宗旨,組織特別會員及綜合會員開展黃金現貨及現貨延期交收業務。客户與綜合會員交易,綜合會員與特別會員交易。
第三條會員是指根據黃金等貴金屬交易有關法律、法規及《天津貴金屬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交易所審核批准,從事黃金,白銀等貴金屬交易活動的特許黃金交易商。

天通金交易規則產品標準

第四條綜合會員推出實物黃金投資金條,成色為AU9999,規格為200克/條,指定國內知名生產廠商生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 4134—2003,經交易所認定方可用於交割;會員保證一定現貨存量並承諾對售出金條進行回購。
第五條綜合會員推出的實物黃金投資金條,必須具有以下要素:經交易所認定的金條編碼,金條生產廠商標識和綜合會員的品牌名稱。
交易所將根據市場情況適時推出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交易產品。
第六條報價原則:交易所以倫敦現貨黃金市場價格為基礎,綜合國內黃金市場價格及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兑美元基準匯率,連續報出現貨黃金的人民幣中間指導價。會員根據交易所點差管理辦法,在交易所中間指導價的基礎上,報出買入價及賣出價。
第七條報價單位:人民幣元/克,報價保留兩位小數。
第八條報價時間:每週一至週五開市(結算時間、國家法定節假日及國際市場休市除外),週一早8:00至週六早4:00 結算休市時間:交易日內,凌晨4:00至6:00;具體開市、休市時間以交易所通知為準。

天通金交易規則交易方式

第九條客户可自行選擇通過電話或網絡系統與綜合會員進行現貨全額和現貨延期交收交易。
第十條現貨全額交易前,客户必須在交易所指定的會員實物交割賬户存入與欲購買金條等值的人民幣資金,買入的金條可選擇提貨或再次賣出;客户如需賣出已提貨的金條,可直接通過綜合會員櫃枱賣出。
第十一條延期交收交易是指按即時價格買賣金條,延遲至第二個工作日後任何工作日進行實物交收的交易行為,交易時支付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證金,實物交收時結清剩餘貨款。
第十二條現貨延期交收業務交易量為1000克的整數倍,最小交易量為1000克。
第十三條交易保證金:延期交收交易採用預付交易保證金的形式進行。客户預付交易保證金為成交金額的8%-40%。
第十四條風險保證金:會員須向交易所指定的銀行保證金賬户預存風險保證金。風險保證金不能與任何的自然人儲蓄賬户建立保證金轉賬對應關係,只能與會員在銀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户之間辦理簽約轉賬。交易所按會員預存保證金金額,計算會員的最大持倉虧損。
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對保證金比例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現貨全額交易及延期交收交易均可向綜合會員進行交割申報,提取或交收實物金條,需支付提(交)貨費。

天通金交易規則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客户在參與金條交易過程中,需支付如下費用:手續費、延期費、提貨費、交貨費等。
第十七條手續費收取標準為不超過成交金額的萬分之八,其中交易所收取萬分之三,其餘部分由綜合會員收取。
第十八條延期費收支標準由交易所價格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客户持有頭寸,隔夜需按價格監督委員會確定的延期費率繳收延期費。延期費由綜合會員收付。
第十九條提貨費包括加工費、儲運費等,收取標準為每克14元人民幣;交貨費包括檢驗費、重鑄費等,收取標準為每克6元人民幣。提貨費、交貨費由綜合會員收取。國家規定的税收由賣方負責。
第二十條客户的交易保證金須打入交易所指定銀行託管賬户,相關交易費用由交易所代會員統一收取。會員不得再收取客户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對以上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天通金交易規則清算

第二十二條延期交收交易實行集中、T+1的資金清算原則。 “集中”是指由交易所和託管銀行對會員及客户資金統一進行清算。 “T+1”是指交易所對客户和會員每筆交易所產生的盈虧及費用在第二個工作日內進行資金清算。
第二十三條會員及客户須在交易所指定的銀行開立資金清算賬户;資金託管銀行根據交易系統每日結算數據,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資金清算。
第二十四條綜合會員及客户可通過交易系統實時查詢資金清算明細數據,如有異意,24小時內向交易所提出複核申請。

天通金交易規則交割

第二十五條延期交收交易的實物交割地為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包括交易所授權的綜合會員所在地的交割倉庫)。
第二十六條持有黃金多頭的客户在每個交易日上午10點至下午4點可向綜合會員進行提貨申報(客户在此之前須向其保證金賬户內存入足額貨款),提取實物黃金;持有黃金空頭的客户在每個交易日上午10至下午4點向綜合會員進行交貨申報,將金條交與綜合會員,結清貨款,完成交割。
第二十七條客户申請交割實物黃金的數量須為1000克的整數倍,最少交割數量為1000克。具體交割數量及交貨、付款期限如下:
交割金條數量(G)
交貨、付款期限
1000克≤G<5000克
10個工作日
5000克≤G<20000克
20個工作日
20000克≤G
雙方商定
構成交收違約的,由違約方根據交易保證金比例支付違約金給守約方。

天通金交易規則代理業務

第二十八條代理業務是指客户通過代理商開户,與綜合會員進行金條交易的活動,其程序是:
(1) 客户委託代理商辦理開户手續,雙方簽署《代理協議書》,代理商協助客户與綜合會員簽署《客户協議書》;
(2) 交易所實行客户編碼登記備案制度,客户開户時應由綜合會員按交易所統一的編碼規則進行編號;
(3) 每筆交易由客户通過電話或電子化方式直接向綜合會員下達指令。
第二十九條客户也可直接與綜合會員簽署《客户協議書》並辦理開户手續進行交易。

天通金交易規則風險管理

第三十條交易所對客户實行單筆最大交易限額制度及最大持倉限額制度(客户單筆最大下單量為5000克,最大持倉量為5000克, 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當客户持倉達到最大限額時,不得再向同或相反方向開倉交易。
第三十一條交易所實行強行風險控制制度,當客户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會員對其買入或賣出的金條實行強行平倉:
(一) 交易系統以客户賬户買入和賣出金條的風險率來衡量客户風險情況,風險率=客户賬户淨值÷持倉佔用交易保證金,當客户賬户風險率小於100%時,客户交易保證金不足,由綜合會員通知客户需要追加交易保證金(此提醒只是作為綜合會員的人性化提示,並不構成綜合會員的義務),否則客户只能減少買入或賣出的金條,直至客户賬户風險率等於或者大於100%。當客户賬户風險率小於50%時,會員將客户剩餘持倉進行全部強行平倉;
(二) 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三) 根據交易所緊急措施應進行強行平倉的;
(四) 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交易所對會員同樣實行強行風險控制管理。當會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交易所對其持有淨頭寸實行強行平倉:
(一) 交易所以會員持有淨頭寸的浮動虧損來衡量會員風險情況。當綜合會員所持淨頭寸虧損額達到其風險保證金數額的50%時,交易所將向此會員公告其存在強平風險;當綜合會員的虧損額達到初始風險保證金的70%時,綜合會員的淨頭寸將會被強行平倉;
(二) 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三) 根據交易所緊急措施應進行強行平倉的;
(四) 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被強行平倉的綜合會員,其名下客户的交易將直接轉交給特別會員(特別會員的交易規則詳見《特別會員管理辦法》),價格損失由綜合會員承擔。綜合會員必須在當日結算後的兩個工作日內補足最低風險保證金,否則無法繼續交易,其名下所有客户由特別會員接管。
第三十四條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當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採取或同時採取要求報告情況、發佈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天通金交易規則異常情況處理

第三十五條異常情況是指不可抗力的突發事件以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在報價及交易過程中,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交易所可以宣佈進入異常情況,採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一)地震、水災、火災、戰爭、罷工等不可抗力或計算機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於交易所的原因導致報價無法正常進行;
(二)交易所業務規則中規定的其他情況。
出現以上所述異常情況時,交易所可以採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報價、限期平倉、強行平倉、限制取款等緊急措施。
第三十七條交易所宣佈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採取緊急措施前須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條因異常情況交易所採取的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天通金交易規則信息管理

第三十九條交易所發佈當日市場行情及市場有關信息。
第四十條交易所發佈的信息包括:交易品種的最高價、最低價、最新價以及其他需要公佈的信息。
第四十一條交易所為會員和客户提供相關信息的查詢。
第四十二條交易所產生的信息歸交易所所有。未經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和傳播。

天通金交易規則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交易所依據本規則及有關規定,對涉及交易業務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交易所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監督、檢查市場政策、法規和交易規則的落實執行情況、控制市場風險;
(二)監督、檢查會員和客户的交易行為及代理商的市場行為;
(三)瞭解和掌握會員的財務、資信狀況;
(四)調解、處理報價糾紛,調查處理各種違規事件;
(五)對其他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製造市場風險的行為進行監控。
第四十五條交易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可按有關規定行使調查、取證等權利,會員、代理商應當配合。
第四十六條對交易過程中發生的重大問題,經交易所決定,可由會員代表、交易所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士組成特別調查委員會。特別調查委員會存續期間,按本規則行使監督管理權。特別調查委員會實行迴避制度。
第四十七條交易所工作人員不能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會員、代理商、客户有權向交易所及相關部門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嚴肅處理。

天通金交易規則調解與處罰

第四十八條會員、代理商、客户之間因交易而發生糾紛時,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向交易所申請調解。
第四十九條交易所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調解糾紛。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可由交易所見證實施。
第五十條對會員、代理商、客户的違規、違約行為,交易所有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本交易規則並結合《天津貴金屬交易所違規違約管理辦法》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天通金交易規則附則

第五十一條交易所可根據本規則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本規則解釋權與修訂權屬於天津貴金屬交易所。
第五十三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天通金交易規則圖表 天通金交易規則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