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天津師範大學章程

鎖定
《天津師範大學章程》是經天津市教育委員會組織專家評議、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20年4月7日核准並公佈實施的制度文件。 [1] 
中文名
天津師範大學章程
實施時間
2020年4月7日

目錄

天津師範大學章程修訂過程

天津師範大學章程出台

2015年4月,天津市教育委員會發布第11號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我校章程獲核准發佈。核准書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師大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市教委核准的《天津師範大學章程》,經天津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3月27日天津市教育委員會第4次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予以核准。 [2] 

天津師範大學章程修訂

《天津師範大學章程》(2020年核准稿)經天津市教育委員會組織專家評議、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於2020年4月7日核准,已正式公佈實施。
《天津師範大學章程》自2015年頒佈實施以來,對於加快學校現代大學制度建設,提升治理效能,促進學校改革發展,推進學校依法辦學,發揮了重要作用。進入新時代,黨和國家對高等教育、師範院校提出了新使命、新任務、新要求。我校在加強一流學科與專業建設,致力於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的教育實踐中,進行了很多新的探索。這些都需要學校章程予以呼應,以更好推動學校依法辦學、建設發展。為此,2019年10月我校按照章程修訂法定程序,啓動了章程修訂。
學校成立了由黨委書記、校長任組長的領導小組,由戰略規劃辦公室牽頭各相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章程工作組在廣泛調研、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章程修訂初稿,領導小組進行了多次研討,在反覆修改後,形成了章程修訂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經過多個層面意見徵詢,校教代會執委會向全校28個教代會分團徵求意見,各分團進行了認真討論。章程修訂工作組彙集全校智慧進一步完善,經校長辦公會、黨委常委會會議審議,形成了《天津師範大學章程》(2020年核准稿),經黨委全委會審定並報市教委核准。
《章程》修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為依據,結合我校實際,共修訂了47處,主要包括五個方面:一是加強黨對學校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二是基於學校發展戰略,調整了學校的奮鬥目標、育人目標,強化“四個服務”,突出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三是進一步完善了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學術委員會等治理體系。四是進一步完善了校、院兩級管理體制,明確了學院(學部)運行機制。五是進一步完善了學校財務、資產、後勤等保障與服務制度。 [1] 

天津師範大學章程章程全文

序 言
天津師範大學是天津市市屬大學。1958年,天津市人民政府根據培養教師的需要,於9月10日成立天津師範學院。學校傳承的天津師範教育歷史可追溯到1906年成立的北洋師範學堂、1921年成立的天津工商大學和1930年成立的天津市立師範學校。1982年6月14日,經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教育部同意,天津師範學院更名為天津師範大學。1999年4月8日,經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師範大學、天津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天津教育學院合併組建新的天津師範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學校事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天津師範大學,中文簡稱為“天津師大”,英文名稱為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簡稱為TNU。
第三條 學校住所地為天津市西青區賓水西道393號,其他校區包括天津市河西區吳家窯大街57號增1號。
第四條 學校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舉辦,天津市教育委員會管理。
學校舉辦者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律法規規定指導學校發展規劃,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
(二)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
(三)依法律法規規定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學校舉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支持學校依法律法規規定自主辦學,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
(二)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經費,保證學校的辦學條件;
(三)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權利救濟途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為基礎教育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建設國內一流的教師教育特色綜合性大學。
學校遵循教師教育發展的規律,借鑑國內外高等師範教育改革與發展的經驗,根據國家基礎教育發展的需要,創新教師教育模式,構建一體化教師教育體系。
第七條 學校恪守“勤奮嚴謹、自樹樹人”的校訓,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厚基礎、寬口徑、高素質、一專多能的各類高級專門人才。
第二章 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八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以服務基礎教育為重要責任,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活動,為科教興國作貢獻。
第九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教育,辦學層次包括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適當開展成人高等教育、繼續教育及其他形式的學歷和非學歷教育。
各種教育形式應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制定培養方案,明確培養要求。
第十條 學校學科目前涵蓋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依法律法規規定增設或調整學科、專業。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確定辦學規模及各種辦學形式的招生數量。
學校依法律法規規定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全面推行學分制。
第十二條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律法規規定頒授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
學校可以向為學校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三條 學校走內涵式發展道路,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建立科學、規範的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和評價機制。建立領導評課、教學督導、教師自評、學生評教制度。
第十四條 學校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推動學術進步、科研創新和成果轉化。
第十五條 學校開展留學生教育和國際教育合作,加強校際人員交流,促進優秀文化的交流和發展。
第十六條 學校通過多種方式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等方面密切合作,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三章 校級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行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天津師範大學委員會(簡稱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羣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校黨委集體討論決定。
校黨委全體委員會議閉會期間,由其選舉產生的黨委常務委員會作為常設機構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學校制定黨委全委會、常委會議事規則。
第二十條 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是中國共產黨天津師範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校紀委),校紀委在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組織協調學校的反腐倡廉建設等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一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羣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學校制定校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
第二十三條 實行校務公開。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定期報告工作。
第二十四條 校長、副校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副校長在校長領導下,分工負責若干方面的工作,指導職能部門組織實施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根據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置學校黨政職能管理機構和業務服務單位,各機構和單位依照學校規定履行管理、服務職責,保證學校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教學、科研及師資隊伍建設規劃的制定與調整;
(二)審議學科和專業設置;
(三)審議教學機構及科研機構的設立;
(四)審議學校重大教學、科研及學科建設立項;
(五)審議學校重要的國內外學術交流計劃;
(六)評定學校教學研究、科學研究成果及其獎勵人選;
(七)諮詢學校教師職稱評聘中有關學術問題;
(八)審定學術道德規範、學術爭議處理規則;
(九)組織調查、評議和裁定學術糾紛、學術失範行為;
(十)上級行政規章或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校學術委員會審議、評定事項根據相關規定需要提交校黨委、校長辦公會議批准的應提交批准。
校學術委員會下設教學工作委員會、科研工作委員會、學術規範委員會。
教學工作委員會作為學校教學工作的指導機構,對教學計劃的修訂、教學成果的推薦評審、教學改革的推進進行調研,提出意見和建議。
科研工作委員會作為學校科研工作的指導機構,負責推薦對外申報項目、審定學校資助項目、檢查科研項目進展,對學校科研發展對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學術規範委員會主要負責對學校教師及學生的學術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受理對學術違規行為的投訴,組織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學校分別制定上述各委員會工作條例。各委員會的組成原則、運行規則、監督機制由工作條例確定。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和諮詢。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學位工作的規章制度;
(二)審定申請學位授予權的學科、專業;
(三)審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人員組成;
(四)審定學科帶頭人及後繼學科帶頭人的人選;
(五)通過授予學士學位名單;
(六)審查申請碩士、博士學位人員情況,做出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七)遴選確定博士生指導教師。做出停止博士生指導教師招生和撤銷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裁定有關爭議事宜;
(八)對學位授予工作進行質量檢查與評估;
(九)聽取學位辦公室和各分委員會關於學位工作的彙報,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工作中出現的爭議和其他問題,做出撤銷因違反規定而授予的學位的決定;
(十)審查擬授予名譽博士學位人員情況,做出建議授予學位的決定。
學校制定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條例。該委員會的組成原則、運行規則、監督機制由工作條例確定。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稱聘任委員會,負責全校各系列專業技術職稱的聘任工作。
學校專業技術職稱聘任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學校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職稱聘任的條件;
(二)審定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方案;
(三)確定聘任崗位數量;
(四)決定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職稱聘任人選;
(五)審議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職稱聘任工作中的其他重要問題。
學校制定專業技術職稱聘任委員會工作條例。該委員會的組成原則、運行規則、監督機制由工作條例確定。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作為學校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
學校制定校務委員會工作條例,該委員會依工作條例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 學校成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律法規規定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對學校辦學的指導思想、發展規劃、學年工作計劃、重大改革方案、校務公開情況、財務工作報告、教職工隊伍建設及其他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聽取審議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報告;
(二)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改革實施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學校提出的教職工的工作時間、休息時間、生活福利、保險待遇、業務培訓等直接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
(四)根據學校黨委的部署,參與民主評議學校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並提出評議意見,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員的人選,對法律法規、教代會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情況和學校各級領導幹部進行民主監督;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教代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其他權利。
教代會每年召開一次。
教代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
各學院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
第三十一條 學校成立學生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在校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審議上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學生代表對學校工作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五)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常任委員會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四年。常任委員會是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常任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
第三十二條 學校支持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校友會等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三條 學校師生參加的教育、科技、文化類社會團體,在校內應依法律法規規定開展活動。
第三十四條 學校舉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的規定獨立運營和管理。
第四章 學院與研究機構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置學院。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學院設置系、所、中心等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學院的黨委或總支委員會。
學院黨委(總支)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併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羣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八條 學院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對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
院長定期向校長和學院教代會報告工作。
院長、副院長人選由校黨委決定,校長聘任。
第三十九條 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制訂本院發展規劃,擬訂本院年度工作計劃;
(二)擬訂本院內部機構和崗位設置方案,經學校批准後實施對本院人員的聘任與管理;
(三)開展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科研和技術開發、課程建設及教學活動;
(四)負責學生的教育和管理,提出獎懲意見;
(五)擬訂本院招生計劃;
(六)制訂本院內部工作規則,負責全院的安全穩定;
(七)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保護本院管理的資產;
(八)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條 學院重要工作由本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根據會議內容,由院長、書記分別主持。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邀請本院教代會主要負責人、本院工會主席參與討論決定。
第四十一條 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也可以根據需要成立教授委員會,行使對學院學術事務的諮詢、評定、審議和決策權。
學院學術分委員會或教授委員會根據工作條例開展工作。
第四十二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學校規定建立教學指導、學位授予、職稱評定、學科建設等專業性組織。
第四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部。學部是跨學院的教學與科研管理協調機構,其職責主要是研究決定特色專業建設、人才培養與引進、跨學院學術交流與合作、教學科研信息和資源與成果共享等工作。
第四十四條 學校設立獨立建制的研究單位(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研究室),主要承擔國家或地方重大科研任務或社會服務項目,同時承擔研究生培養任務。研究單位可獨立設置,也可與校外、境外單位合作共建。根據學校的有關規定,研究單位可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實行二級管理並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四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第四十六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聘任制度:
(一)教師的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的職務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聘用制度和勞動合同制度。
第四十七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工作職責的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依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的規定享受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工作機會和條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 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履行聘約或崗位職責規定的任務;
(二)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三)遵守學校各項制度和職業道德規範,維護學校名譽、利益;
(四)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九條 學校依法律法規規定製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任用、晉升、獎懲、續聘或解聘的依據。
第五十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職工發展提供條件和保障。
第五十一條 學校對工作中業績突出的教職工給予獎勵,授予榮譽稱號。
第五十二條 學校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 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關心教職工的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成立教職工福利委員會、教職工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和其他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的機構,保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六章 學 生
第五十四條 凡依法律法規規定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為本校學生。
第五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並取得規定學分後獲得相應的學歷,達到學位授予條件的獲得學位;
(五)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控告或提起訴訟;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
(二)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三)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愛護學校設施,維護學校利益,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
(五)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六)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五十八條 學校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十九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建立學生民主管理的組織機構。
第六十條 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六十一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就業指導和幫助。
第六十二條 學校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為學生提供心理諮詢服務。
第六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機制,成立天津師範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校學生會學生權益保障部以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六十四條 學校成立校友會,支持校友會成立具有專業、行業和地域特點的校友支會。學校通過校友會聯繫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七章 保障與服務
第六十五條 學校經費來源是財政撥款、學校辦學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學校拓寬資金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提高辦學資金實力。
第六十六條 學校依法律法規規定設立教育基金會,遵循自願的原則,吸引校友和社會捐贈。教育基金堅持專款專用、賬目公開,接受校友會和學校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十七條 學校資產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經營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學校所有的其他資產,學校資產表現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有形資產等形式。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使用。
第六十八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使用校名、校譽和校有知識產權。
第六十九條 學校建立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使用效率,保護財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七十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
第七十一條 學校設立後勤管理和服務機構,建立後勤保障制度,不斷完善後勤管理與服務體系,為師生工作、學習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學校標識、紀念日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章和證章。
學校徽章為圓形,內圓與外圓之間的上半部標有學校的中文校名,下半部標有英文校名。內圓中嵌有小篆體“師範”二字及表示學校建立年份的數字“1958”。
學校的證章為長方形凸字,中、英文校名,白底紅字為學生用,紅底白字為教職工用。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旗為紅色長方形旗幟,居中印有學校徽章和中文校名(黃色)。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歌是《桃李爭妍》。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慶日是每年9月10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的制定程序為: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校黨委審定,報天津市教育委員會核准,教育部備案。
本章程的修改由黨委常委會、校長或教代會主席團提出,修改程序與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準則,校內其他規章制度依據本章程制定或修訂,不得與本章程規定相牴觸。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由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