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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環境裝飾協會

鎖定
天津市環境裝飾協會成立於1988年7月31日,已歷時十週年,回顧十年來協會在市建委,中裝協的領導和廣大會員企業的支持下,經過“打基礎,抓服務,提素質,上水平”等活動,對推進行業隊伍建設,規範與拓展裝飾市場,幫助會員企業提高經營管理,增強企業信譽,取得一定成績,擴大了協會在行業中的影響,使協會工作進入良性循環
中文名
天津市環境裝飾協會
成立時間
1988年7月31日
地    點
天津市
內    容
環境裝飾

天津市環境裝飾協會協會簡介

一、打基礎,開創協會工作局面:
1、協會組建初期,面對新興行業的特點,為了打開工作局面,對組建協會理事會的成員,邀請了在行業有威望和影響的同志參加,並推舉了德高望重的市老領導,原市政府顧問毛昌五同志,擔任了協會會長兼理事長,並連任三屆(一、二、三屆),從而為協會開展活動奠定了號召力和推動力。
2、應屆協會都把堅持開展調查研究,走羣眾路線,作為工作指導方針,通過調查研究,摸清和掌握行業內的隊伍素質,企業經營管理水平,裝飾行業市場現狀及存在問題,做到心中有數,有的放矢的開展工作。
3、積極的開展會員組織,經過理解協會的發動,吸收和整頓有一定資質和實力的會員單位共76家,其中:有資質的裝飾設計,施工企業58家,另18家是與裝飾行業相關的裝飾材料生產廠家,營銷單位和院校。這些會員單位在我市裝飾市場上,具有較高的競爭力與可信度,也是協會開展工作活動的骨幹力量與對象。
二、抓服務,發揮協會橋樑紐帶作用:
1、為政府服務,及時宣傳貫徹政府有關規範裝飾行業管理的政策,法規和制度。參與和協助政府管理建築裝飾市場,定期的向政府彙報裝飾市場動態和會員企業的建議,當好政府的參謀與助手。
2、為企業服務,隨時瞭解會員企業的呼聲,及時向政府反饋求得支持,並幫助會員企業拓展市場,聯繫貨源,積極的組建推進大型企業實現聯合承包,以展示我市裝飾隊伍實力,佔領市場,當好政府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
3、為百姓服務,結合建設部和中裝協的部署,撰寫起草了“天津市加強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報市建委待批後貫徹實行)指導籌建“天津市百姓家庭裝飾工程交易市場”(目前已有三家開業納客),維護百姓合法權益。
三、提素質、提高協會辦事工作效率與企業競爭能力:
1、組建協會工作人員,學習鄧小平理論和裝飾行業的有關政策、法規和制度提高責任心和工作方法與辦事效率。
2、與有關部門配合,抓培訓教育,幫助會員單位提高經營管理業務水平,增強了市場競爭能力。開辦信息發佈會,出版《天津裝飾》雜誌,經常的向會員企業傳遞全國及我市同行中的先進管理經驗,改進和提高會員單位整體經營管理水平,增強市場佔有率。
四、上水平,推進行業的振興與發展:
1、 質量上水平。積極的向會員單位,宣傳裝飾工程質量標準,組織質量觀摩交流,推進行業設計、施工質量達標上水平,1995-1997年有十七項裝飾工程質量被評為“優良品”優良工程率由95年的5.51%上升到97年7.81%。
2、管理上水平。積極的向會員企業推薦引用GB/T1900-ISO9000族質量管理與質量保證系列標準,協會領頭開展諮詢培訓服務,幫助會員企業走向國際市場的途徑。
3、信譽上水平。在原有6家會員被評為‘96全國信得過建築裝飾施工企業的基礎上, 作為樣板。開展樹典型找差距,訂措施,趕先進的活動,推動了其他會員企業樹信譽,爭市場,促發展的比、學、趕、幫競賽熱潮,有些會員企業已經貼近信得過企業的標準要求。
天津市環境裝飾協會成立十年來,由於拚搏奮進,積極進取,為推進行業振興與發展做出了一定的貢獻。今後我們將繼續堅持“雙向服務”工作導向,為實現新的躍進而努力。

天津市環境裝飾協會行業管理

天津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管理,保證家居裝修工程質量,確保房屋整體穩定性和結構安全性,維護家居裝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和建築部《家庭居室建築裝飾裝修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我市的實際,特制訂工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居裝飾裝修是指居民為改善居住環境,自行或委託他人對居住的房屋進行裝飾裝修處理的工程建設活動。
第三條 凡對家庭居室進行裝飾裝修的居民和承接家居裝飾裝修的施工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居民進行家居裝飾裝修,應到房屋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登記備案。
第五條 居民進行家居裝飾裝修時不得任意改變房屋的承重結構,不得佔用公共空間
第六條 天津市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建委)負責全市家居裝飾裝修的管理工作,各區、縣建委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家居裝飾裝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場管理
第七條 凡從事家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單位,需具備履行合同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並經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取得承包裝飾裝修工程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從事家居裝飾裝修工程的企業,其從業人員需經天津市環境裝飾協會進行培訓考核,技能鑑定,實行持證上崗。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
第八條 從事家居裝飾裝修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註冊資金不得低於五萬元。
(2)企業的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持證上崗。
第九條 設立家居裝飾裝修企業不受投資人所有制形式限制,設立程序按《天津市建築業企業管理暫行規定》有關條款施行。
第十條 進駐各類裝飾裝修材料、設備市場的施工單位,必須持有《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居民應選擇《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施工單位,進行家居裝飾裝修。
第十一條 從事家居裝飾裝修的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必須做到:
(1)使用的裝飾裝修材料,有出廠合格證書或產品説明書,不得以次充好,弄虛作假;
(2)施工工藝符合有關規程、規範要求,不得偷工減料,粗製濫造;
(3)不得野蠻施工破壞承重結構,危及建築物自身安全;
(4)不得欺行霸市,強迫交易;
(5)從事家居裝飾裝修活動的單位不得借用其他企業的《建築企業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6)不得損害居民和其他經營者的權益;
(7)不得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質量管理
第十二條 凡承接家居裝飾裝修工程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頒佈的《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標準》規範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從事家居裝飾裝修的單位,必須保證建築物的結構使用安全,
不得破壞承重牆、任意開窗打洞,拆除連結陽台門窗下的牆體,擴大原有門窗尺寸。
不得超額增加樓地面負載,超負荷吊頂、安裝大型燈具或吊扇等;
不得任意剔鑿頂板,切斷樓板中受力鋼筋;
不得破壞廚房、衞生間的地面防水層;
不得不經穿管直接埋設電線,任意拆改水、電、暖、衞、燃氣等配套設施;
不得使用任何裝飾裝修材料遮蓋燃氣管道及氣表; 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裝飾裝修材料。
第十四條 進行家居裝飾裝修工程的房產所有人、使用權可以委託有關監理單位進行監理或委託市、區(縣)質量監督站進行質量監督,並按照規定支付委託費。
第四章 合同與價格管理
第十五條 進行家居裝飾裝修的業主開工前應與承接裝飾裝修的施工單位,按《天津市家庭裝飾裝修施工合同》規定的條款簽訂書面合同。 合同中家居裝飾裝修的業主稱為甲方、承接家居裝修施工的承包方稱為乙方。
第十六條 家居裝飾裝修的價格,按照“實際量、市場價、優質優價”的原則,由承包、發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七條 家居裝飾裝修糾紛,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調解,也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八條 《天津市家庭裝飾裝修施工合同》由市建委和市工商局監製。
第五章 現場管理
第十九條 家居裝飾裝修不論是自行施工還是發包給其他人進行,都應採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避免對相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的影響。
第二十條 承接家居裝飾裝修工程的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和消防措施,保障作業人員和相鄰居民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 家居裝飾裝修所形成的各種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部門指定的位置、方式和事件進行堆放及清運。嚴禁從樓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拋棄因裝飾裝修而產生的廢棄物及其他物品。
第二十二條 應進行家居裝飾裝修而造成的相鄰居民管道堵塞、滲漏水、斷點、物品損害等,應由家居裝飾裝修的發包人員負責修理和賠償,如屬承包人的責任,由發包人找承包人負責修理和賠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環境裝飾協會協會職責

天津市環境裝飾協會
服務規範
1. 認真學習,積極宣傳黨和政府對規範裝飾行業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
與“條例”。
2. 努力提高“雙向服務”質量,當好政府助手和企業的參謀。
3. 對政府交辦事宜,認真貫徹實施,並及時反饋。
4. 對企業委辦事項,主動負責辦好,不推諉,不刁難。
5. 根據企業需要,辦好各類學習培訓,為提高企業素質出力。
6. 作好市場調研,掌握動態,及時向政府提供有理有據的調研報告。
7. 堅持服務宗旨,對來訪者,熱誠接待,出謀獻策。
8. 隨時瞭解和掌握國內、外裝飾設計,施工先進技術和經驗,及時向行業內傳遞。
9. 辦好刊物“天津裝飾”,定期在行業內進行傳播。
10. 協會工作人員,做到廉潔自律,不以事謀私。

天津市環境裝飾協會政策法規

天津市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文件
建築[2000]836號 李全喜 簽發
關於印發建設部《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的通知
各有關局、集團總公司,各區、縣建委,各有關單位:
現將《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建設部第81號命令)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存在什麼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委。
特此通知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印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81號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已於2000年8月21日經第27次部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俞正聲
二000年八月二十五日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的監督工作,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建設部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建設活動,必須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質量、安全、衞生級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職能分工負責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實施工程建設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工程建設中擬採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現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應當由擬採用單位提請建設單位組織專題技術論證,報批准標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定
工程建設中採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標準,現行強制性標準未作規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建設項目規劃審查機關應當對工程建設規劃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應當對工程建設勘察、設計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施工階段執行施工安全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施工、監理、驗收等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七條 建設項目規劃審查機關、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技術人員必須熟悉、掌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八條 工程建設標準批准部門應當定期對建設項目規劃審查機關、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強制性標準的監督進行檢查,對監督不力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建議有關部門外理。
第九條 工程建設標準批准部門應當對工程項目執行強制性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採取重點檢查、抽查和專項檢查的方式。
第十條 強制性標準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有關工程技術人員是否熟悉、掌握強制性標準;
(二)工程項目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等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三)工程項目採用的材料、設備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四)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五)工程中採用的導則、指南、手冊、計算機軟件的內容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標準批准部門應當將強制性標準監督檢查結果在一定範圍內公告。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解釋由工程建設標準批准部門負責。
有關標準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工程建設標準批准部門可以委託該標準的編制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 工程技術人員應當參加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培訓,並可以計入繼續教育學時。
第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外理重工業大工程事故時,應當有工程建設標準方面的專家參加;工程事報告應當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意見。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投訴。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並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並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歷質證書。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規定,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工程質量、安全隱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有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二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責任。s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