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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有機農業發展協會

鎖定
天津市有機農業發展協會(Tianjin Organic Agricultur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縮寫“TOADA”)成立於2012年12月,是經天津市民政局批准的社會團體組織,地址設在:天津市和平區成都道52號。
中文名
天津市有機農業發展協會
外文名
Tianjin Organic Agricultur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縮    寫
“TOADA”
成立時間
2012年12月

天津市有機農業發展協會協會簡介

天津市有機農業發展協會 天津市有機農業發展協會
天津市有機農業發展協會是在天津地區從事高檔有機農副產品的地區性農業行業協會;是受天津市農村工作委員會監督和管理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受國家法律保護,負有民事責任。天津市有機農業發展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實行理事會制,常設機構是秘書處。
作為聯繫政府與企業的橋樑和紐帶,天津市有機農業發展協會以貫徹執行國家、地區方針政策、反映會員願望與要求、為政府和會員提供雙向服務為宗旨,以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開拓出一種保證有機農副產品質量、樹立消費者對有機農副產品信心為己任,使有機農副產品生產,銷售擺脱優質產品不能優價,劣質產品打擊消費者信心的怪圈,走向良性發展的道路,引領有機農產品的發展。

天津市有機農業發展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天津市有機農業發展協會(Tianjin Organic Agriculture DevelopmentAssociation縮寫為:TOAD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有機農業管理和有機農業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推廣、生產和經營的組織,單位及人員自願結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以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宗旨。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天津市農村工作委員會,並接受天津市社團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為天津市和平區成都道5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有機農業經濟產業化及有機農業新技術的開發、推廣;
(二)有機農業新技術項目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三)有機農副產品、畜牧產品的開發、利用、推廣;
(四)為組織會員提供技術培訓;
(五)為組織會員的發展提供諮詢、服務;
(六)組織會員參加農副產品展會和外出考察;
(七)組辦展會,為有機農副產品提供外銷途徑;
(八)構建有機農副產品電子信息平台;
(九)搭建天津市的有機農業企業與國家及天津市的惠農政策的交流平台;
(十)組織名、特、優、新有機農副產品的評選及推廣;
(十一)其它有利於有機農業發展的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體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自願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協會組辦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1人、副會長1-6人、秘書長1人,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1-3人、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 [1]  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2年11月1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