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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產業協會

鎖定
天津市房地產業協會成立於1987年,是全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市場交易、經紀中介、修建裝飾、房屋拆遷、房地產金融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是在民政局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和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及監督管理。
本會現有會員單位320多家,下設房地產開發、經紀中介、經營管理、單位自管產、住房保障和經濟研究等六個專業委員會。
中文名
天津市房地產業協會
成立時間
1987年
機構職能
社會團體
主管單位
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和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
天津市房地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天津市房地產業協會。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是由全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市場交易、經紀中介、修建裝飾、房地產金融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並積極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反映企業願望和要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規範行業行為,遵守職業道德,為促進房地產業的發展服務
第四條本團體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天津市社會組織管理局。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接受行業管理部門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在天津市和平區。
第二章 加強黨的建設
第六條本團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或接受上級黨組織市委市級機關工委派遣黨建工作指導員,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七條本團體黨組織要積極發揮政治引領、先鋒模範、監督管理和規範行為的主導作用,保障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第八條本團體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
第九條本團體黨組織要在本單位的誠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條本團體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接受上級黨組織的考評。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十一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房地產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提出建議;
(二)承辦相關部門授權和委託辦理的有關事項;
(三)收集、傳播國內外房地產政策法規、經濟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編輯出版行業報刊、文獻和有關資料,舉辦展覽、會議和評優,開展諮詢服務;
(四)組織經驗交流,制定行規行約,開展行檢行評,促進精神文明建設;
(五)協助企業培訓管理和技術人才,提高企業素質;
(六)發展同國外及港澳台地區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開展經濟、技術、學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七)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等。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三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四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八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的產生辦法是:從會員中推選會員代表組成。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每年至少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和負責人;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財務管理、印章管理、檔案管理、信息公開、分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為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三條第一、 三、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為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負責人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負責人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本團體工作。
第三十條 本團體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2屆。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罷免程序:
(一)本團體罷免法定代表人須由理事會做出決議,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理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由2/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並推選一名召集人召開理事會。罷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罷免法定代表人的決議須由2/3以上到會理事表決通過,形成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全體簽名;
(二)罷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會應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絕簽署變更意見的,社會團體須以書面送達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後,由擬任法定代表人根據理事會決議簽署。社會團體應以書面形式説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絕簽署變更意見的原因,並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書面證明材料。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按相關要求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節 監事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本團體理事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團體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情況。對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第三十六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切實履行職責。
第六章 誠信自律建設與信息公開
第三十七條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為核心的社會組織現代法人治理結構,建立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機制,加強組織機構建設。
第三十八條 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有關事宜。通過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長效機制,促進信息公開和承諾服務活動的規範化。按照法律、法規和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提升社會組織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社會組織公信力。
第三十九條 嚴格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創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並執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8年5月12日第五屆理事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