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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督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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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督府,創立於龍鳳七年(1361年)三月二十六日 [2] 前身行樞密院,經過不斷的完善與調整,為都督府一都司衞所體制打下了基礎。洪武三年(1370年)十一月之後,隨着天下統一的進展,戰時軍政合一的中書省軍權開始轉移到大都督府,中書省任職的軍事將領亦逐漸轉入大都督府,大都督府成為專職的武將領軍機構。洪武十三年(1380年)正月十一日,胡惟庸案發,中書省被廢除,大都督府改為五軍都督府,軍權分立,統兵權歸都督府,調兵權歸兵部 [1-3]  [18]  [40-42] 
中文名
大都督府
創立時間
1361年
結束時間
1380年
前    身
行樞密院
後    身
五軍都督府

大都督府設立之原因

龍鳳七年(1361年)三月二十六日,朱元璋「改樞密院為大都督府。命樞密院同僉朱文正大都督,節制中外諸軍事,中書省參議李善長兼司馬事,宋思顏參軍事,前檢校譚起宗為經歷,掾史汪河都事。」 [2]  南炳文考證,這裏的「樞密院」當為「行樞密院」。隨着大都督府的正式建立,都督府軍事領導體制在之後逐步確立,最終成為明代法定最高軍事領導機構。 [1] 
關於大都督府設立的原因。南炳文《明初軍事初探》一文中認為,由「行樞密院」改「大都督府」,反映了朱元璋想通過改稱大都督府這種方式脱離龍鳳政權對其統一事業的羈絆。「既達到消除不標誌中央軍事領導機構這一不便之處的目的,又不刺激其他政治勢力,(特別是龍鳳政權)給自己帶來不利的影響。」但這一説法不盡合理。若明太祖要以改行樞密院來建立自己的獨立政權,那為何明太祖自己任職的江南等處行中書省的「」字,一直沿用至吳元年(1367年)。所以改設大都督府與建立獨立的政權之間,並不存在緊密的關係。 [1] 
李新峯在《明代大都督府論略》中認為,「朱元璋由樞密院到大都督府的設立,使它成為朱元璋利用文官任職大都督府以達到直接控制軍事大權的目的。」但這種觀點也不準確。因為建府之後,任職于都督府的文官並沒有實際發揮這種控制軍權的作用。 [1] 
考察幾位建府時調入的文職官員發現:李善長兼司馬,但之後並未看到李善長或其他文臣以司馬官職任職於府事或處理軍務的記載;宋思顏兼任參軍,宋思顏本為行中書省參議,兼任參軍。《明史》記載其後來出任河南道按察僉事坐事死。宋思顏究競何時任按察使,清修《明史》並無記載,但在雷禮國朝列卿紀》中有説到,章溢任湖廣提刑按察司僉事時,按察使宋思顏坐罪並涉及到章溢,此為龍鳳十年(1364年)事,可見宋思顏在大都督府的任職時間較為短暫。而且,需要強調的是,雖然在清修《明史》中,有「大都督府參軍」一職的記載,但在官職定製中,參軍屬於中書省而非大都督府屬官;譚起宗後事不詳,但作為大都督府的都事汪河,在龍鳳九年(1363年)的記載中就已為中書省都事。而查閲相關史料,至明朝建國之前也沒有發現其他任職于都督府的文官有處理軍務的職能。 [1] 
這樣來看,都督府建立之後,雖有一批文臣任職于都督府,但是基本上任職時間較為短暫,並沒有實際發揮出李新峯所認為的那種「控制軍權」的作用。況且大都督府機構本身真正具有統軍職能,是在洪武三年(1370年)隨着大多數武將被調入之後,但此後掌府事者均為李文忠等一批武將而非文臣。因此,以文臣任職都督府以處理軍務並不是設立大都督府之目的。 [1] 
再者,李新峯還提到,明太祖設立大都督府的起因在於,明太祖在龍鳳七年(1361年「是高踞行中書省之上的吳國公,隱然一國之長,遂模仿元代中央體制,來設立具有獨立性質的機構體系。」但是這個論點仍然不盡合理,因為明太祖在成為吳國公之後,並沒有高居於中書省之上,仍然兼任中書省丞相一職,而且在時人對其的稱謂也是「大丞相吳國公。 [1] 
此外,還有陳時龍在《論明初大都督府之創設一兼論朱元璋以諸子節制北部軍事思想之萌芽》一文中,提出大都督府的設立的真實目的是朱元璋希望通過自己侄兒朱文正任大都督,從而增設一道朱姓的藩籬,與其建國之後由諸子掌兵的思想一脈相承。這一觀點雖有其合理性,但若單純以這種看法作為大都督府設立的原因,又顯得過於粗略,不能完全反映出大都督府設立前後,所帶來的一系列複雜的變化。 [1] 
首先,行樞密院改製為大都督府,是明太祖自身勢力發展的結果。在龍鳳五年(1359年),明太祖韓宋升為江南等處行中書省左丞相時,已經光復了現在的江蘇南京太湖以西,往南經江蘇、安微、浙江三省交界處,到浙東的一塊長方形地區。到龍鳳七年(1361年),被封為吳國公時,又已光復袁州建昌南康撫州等九個州府。隨着自身勢力的發展,已經為明太祖進一步加強政權建設打下基礎。而當時西有陳友諒、東有張士誠、南有方國珍,北方蒙元勢力依然強大。所以政權的主要任務依然以軍事鬥爭為主,故而對於如何將自身軍事力量加以整合,成為明太祖所面臨的當務之急。這成為此次軍事機構改制的重要背景。 [1] 
其次,由「行樞密院」到大都督府的這一變化,明太祖最主要的目的在於通過這種改制,來達到對軍權更為有效的控制。關於這一點,需要從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1] 
一方面是,對邵榮等在明太祖集團內部具有一定離心力的領軍將領加強控制。 [1] 
邵榮,1352年郭子興濠州起事,在郭天敍、張天佑死後,成為原郭子興部的主要領軍將領,《明史·常遇春傳》載「先是,太祖所任將帥最著者,平章邵榮、右丞徐達與遇春為三。」而且其後來出任樞密院最高長官—樞密院同知,地位高於其他主要將領,但其本身並非明太祖的嫡系。龍鳳七年(1361年)改制之後,原先任職於樞密院的將領並未隨之轉入大都督府,而是陸續調入明太祖直接掌握的中書省「以樞密院同知邵榮為中書省平章政事,同僉常遇春為參知政事。」徐達也由樞密院轉為中書省右丞。雖然就改制的結果看,邵榮仍為除明太祖以外諸將中地位最高者,卻從相對獨立的樞密院改為直接隸屬於明太祖的中書省,受到明太祖的種種牽制,併成為之後「邵榮謀叛」的誘因。但反觀明太祖方面,通過改制之後的人事調動,進一步加強了對掌軍將領控制,此當為大都督府設立的主要目的之一。 [1] 
另一方面,對朱文正的任職,來為之後的政權建設打下基礎。 [1] 
明太祖以自己的侄兒朱文正擔任大都督府大都督,其最直接的目的,便是通過扶持朱文正,來確保軍權的掌控。這種計劃帶有長期性,因為從改制的人事調動來看,明太祖首先是將諸將納入自己的直接掌握的中書省內,但中書省這種軍政合一的領導體制,只是為了適應戰時的需求,一定程度上來説是權宜之計,並不適合於將來的政權建設。而朱文正任職大都督府大都督,就可以確保之後中書省軍政分離,軍權繼續能夠掌握在明太祖手中。 [1] 
由於龍鳳七年(1361年)到龍鳳十一年(1365年),大都督府只有朱文正一人擔任主官,其他武將是在朱文正獲罪免官之後才逐漸任職於大都督府,所以曹循認為「正是朱文正的存在,阻礙了大都督府地位的變化…朱文正由原行樞密院同僉任大都督,其地位隨着大都督府地位之提升而連升兩級,朱文正雖在南昌之役立有大功,若驟然將其他元功宿將轉入大都督府位於其下,則可能導致諸將不服。」但這種將朱文正視為大都督府發展障礙的觀點,並不合理。 [1] 
由於朱文正在龍鳳十一年(1365年)被明太祖免官安置桐城縣,且在不久之後死去,故而在明初,因怕觸犯禁忌,關於朱文正的事蹟一般較少記載,較為詳細的只有任職大都督與守衞南昌兩件事。但據顧誠的考證,朱文正在(1354年)到達滁州明太祖團聚之後,「隨即成為朱元璋最親近之人,次年渡長江攻太平,戰陳也先,再次年攻克集慶,均有戰功。隨後參與指揮力克常州,穩定了東部防線。任大都督後出鎮江西,堅守南昌八十五天,為朱元璋取得潘陽湖決戰的勝利,消滅大漢政權,進而統一全國奠定了基礎。朱文正是沒有見到開國的開國元勳。」而且,朱文正在獲罪之前「無論是在戰功等作為上,或是在官職地位上都比李文忠更高一籌。」既然明太祖可以令李文忠於洪武三年(1370年)任大都督府左都督,提督大都督府事,那麼比他戰功更高,與明太祖更為緊密的朱文正為何不能。況且,在朱文正獲罪之前,明太祖已然逐步的將都督府的機構設立臻於完善,在此期間雖無其他將領任職都督府,但卻訂立都督府官制,將中書省等部門部分軍權逐步劃歸大都督府。朱文正雖未獲得總制天下軍馬的實際權力,但大都督府的發展趨勢卻朝這個目標不斷前進。 [1] 
明太祖是將大都督府作為一個政權最高軍事機構而不斷髮展的,但當時處於較為複雜的軍事鬥爭時期,大都督府在掌握軍事實權方面需要一個漸進的過程,這是可以理解的。 [1] 
所以,大都督府的設立,明太祖一是通過改制來進行人事調動,以加強對領軍將領的控制。二是,命朱文正為大都督,為將來中書省軍政分離之後,對於軍權能夠對繼續掌控打下基礎。 [1] 

大都督府建制及發展

對於大都督府的設立及對於軍權領導體制的確立,可以龍鳳七年(1361年)建府至洪武三年(1370年)大封功臣為第一個階段。
在這期間,明太祖一方面不斷的調整及完善大都督府的機構設置,使之開始發揮國家最高軍事機關的職能。另一方面,都督府在發展過程中各項統軍機制不斷完善,為之後的都督府一都司衞所體制打下基礎。 [3] 
從洪武三年(1370年)到洪武十三年(1380年),當為大都督府發展的第二階段,在這十年間,都督府職能不斷集中但同時又開始受到明太祖的防範,並最終隨着中書省的裁撤而分為五。 [3] 
首先,為了全面掌握大都督府在第一階段期間的發展情況,需從都督府機構的設置、任職人員情況、職能掌握三個方面討論。

大都督府機構設置及完善

龍鳳七年(1361年)三月二十六日,改行樞密院為大都督府 [1]  [2] 
龍鳳七年(1361年)十月一日「增置大都督府左右都督、同知、副使、僉事、照磨各一人。」 [4]  十月八日,「以都護府斷事官馬世熊、巖達、陳漢、知事何士龍為大都督府斷事官。」 [5] 
龍鳳十年(1364年)三月四日,定大都督府等衙門官制,「大都督從一品,左右都督正二品,同知都督從二品,副都督正三品,僉都督從三品,經歷從五品,都事從七品。」 [6]  [3] 
十月二十五日,將中書省所下轄的都鎮撫隸屬於大都督府。時參議府言:「初設省都鎮撫以制轄行省軍馬,總禁衞之司,今行省既改為中書,而大都督府並掌戎機,若以都鎮撫屬本府,則事歸於一。」明太祖以為然,「遂以都鎮撫為大都督府鎮撫,秩從四品,掌調各門守禦千户所。」 [7]  中書省兵權開始逐漸向都督府轉移。 [3] 
十二月二十六日,「置拱衞司以統領校尉,屬大都督府,秩正七品。」 [8] 
龍鳳十年(1364年)大都督府官制表
品階
職名
大都督 [6] 
左、右都督 [6] 
副都督 [6] 
僉都督 [6] 
鎮撫 [7] 
經歷 [6] 
拱衞司 [8] 
都事 [6] 
吳元年(1367年)十一月十三日,再次定製大都督府及地方衞所官制,「大都督府左右都督正一品,同知都督從一品,副都督正二品,僉都督從二品,參議正四品,經歷、斷事官從五品,都事正七品,照磨從七品。內外各衞指揮使司僉事,宿衞鎮撫從四品,各衞鎮撫從五品,千户所鎮撫從六品,各衞知事正八品,宿衞知事從八品,斷事官提控案牘,省注餘官仍舊。」 [9]  [3] 
吳元年(1367年)大都督府官制表
正一品
左、右都督 [9] 
從一品
同知都督 [9] 
正二品
副都督 [9] 
正四品
參議 [9] 
從五品
經歷、斷事官 [9] 
正七品
從七品
雖然之後,都督府還經過了幾次調整,但對於都督府的結構建設在此次調整之後就已經基本定型。也就是在建國前的這次調整,在法律上正式確立了都督府對全國軍事的領導權,並在此之後開始逐漸發揮其統轄軍旅的實際作用。 [3] 

大都督府任職者變化與職能掌握

龍鳳十一年(1365年),一批武官開始任職于都督府。這年五月二十七日「以神武衞指揮使康茂才衞大都督府副使」 [10]  ,並在此之後,不斷有新的武官任職其中。 [3] 
在吳元年(1367年)九月,賞賜討伐張士誠有功將士時,馮宗異(既馮勝)、張興祖梅思祖等人皆任職府中,且在論及都督馮宗異的功績時,明太祖説道「從軍在外,與經營佈置在內者,任雖不同,其勞則一,馮宗異留守京城,軍府之事獨任其勞,亦宜受賞。」 [14]  作為都督的馮宗異得賞,並不是在外征伐,而是強調其居中調節,任軍府之事。 [3] 
而且在建國之前的龍鳳十二年(1366年)年七月、吳元年(1367年)二月與十一月,明太祖與都督府諸臣討論征討張士誠、對元軍的戒備及向東南用兵等軍事策略問題。 [3] 
龍鳳十二年(1366年)七月二十七日,上以淮東諸郡既平,遂議討張士誠,召中書省及大都督府臣,謂曰:「張士誠據姑蘇,數侵擾吾近地,為吾境內之寇,不可不討。諸公其熟計之。」右相國李善長對曰:「張氏宜討久矣,然以臣愚觀之,其勢雖屢屈,而兵力未衰,土沃民富,又多儲積,恐難猝拔,宜視隙而動。」 上曰:「彼昏淫益甚,生釁不已,今不除之,終為後患。且彼疆域日蹙,長淮東北之地皆為吾有,吾以勝師臨之,何憂不拔?況彼敗形已露,何待觀隙!」徐達進曰:「張氏驕橫暴殄奢侈,此天亡之時也,其所任驕將如李伯升呂珍之徒,皆齪齪不足數,徒擁兵眾為富貴之娛耳。其居中用事者黃、蔡、葉三參軍輩,迂濶書生,不知大計。臣奉 主上威德率精鋭之師,聲罪致討,三吳可計日而定。」 上喜顧達曰:「諸人局於所見獨爾合吾意,事必濟矣,於是命諸將簡閲士卒擇日啓行。」 [11] 
吳元年(1367年)二月九日,上聞傅友德敗元兵於陵子村,謂大都督府臣曰:「近陵子村之捷,蓋擴廓帖木兒遊兵,彼故以此餌我,使吾將驕兵惰,掩吾不備,古人之戒正在於此,不可不知,善戰者知彼知己,察於未形,故不出廟堂,折衝千里。可語安豐、六安、臨濠、徐邳守將嚴為之備,常如敵至,則無患矣。」 [12] 
吳元年(1367年)十二月十六日,勑徵南將軍湯和、副將軍廖永忠、都督僉事吳禎帥舟師自明州海道以取福州, 上御戟門,與大都督府臣論各處用兵曰:「胡廷瑞已得邵武,今命湯和又從海上取福州,其勢必得。既得福建,當留兵守要害,俾由海道取廣東,楊璟兵取廣西。既克,就以其兵下西蜀。中原赤地千里,人民艱食,軍馬所經,糧餉最急,當令人往徐邳運糧,兵精糧足,所向必克,卿等以為何如?」 [13] 
表明在建國之前,隨着部分武將的加入,都督府的職能建設已經能對戰爭本身及軍事策略產生影響。 [3] 
但是,在總體上看來,至洪武三年(1370年)之前,國家的軍事職能仍然集中於中書省 [3] 
首先,中書省仍然為皇朝主要軍事將領的任職場所。例如,洪武三年(1370年)被分封的六國公當中,只有都督府右都督馮勝一人是以都督官封公,其餘幾人皆以中書省官進封。二十八侯當中,除去御史中丞湯和康茂才之子康鐸以及之前已從都督府改任秦府左相兼陝西等處行中書省右丞的耿炳文外,以中書省官封侯的共有十四人,而以都督府官封侯者為九人。由於上述受封者,除李善長外,其他皆以軍功受封,所以武將的任職機構也能反映出其軍事權力的代表性。 [3] 
其次,由於在龍鳳七年(1361年)改制後,行樞密院雖被改為大都督府,而各地的分樞密院卻均改為中書分省,再加上原分樞密院武官任職於中書分省,進而使得中書省成為當時主要的軍政機構。所以在洪武三年(1370年)之前,都督府一些零星的職能體現,如屢次發佈撫卹將士的檄文,以及對蒙元投降官員的篩選,都是與中書省共同參與,且大多以中書省為主。
如:命中書省傳達軍事命令,吳元年(1367年)十月二十六日「上以大軍進取中原,恐王保保脱因帖木兒乘吾大舉潛師,竊發侵擾邊民,乃命中書省臣,遣人戒傷廬州、安豐、陸安、濠泗、蘄黃、襄陽各處守將,嚴兵備守。」 [15] 
賞賜將士:洪武元年(1368年)九月 二十六日(1367年)「詔中書,運戰衣二萬給賜北征戰士。」 [16] 
對軍屯事務的管理。洪武三年(1370年)九月六日,「中書省臣奏『太原朔州諸處屯田宜徵其歲租,以備邊用』弗許。先是,嘗命內外將校量留軍士城守,餘悉屯田,其城守兵月給米一石,屯田者減半,在邊地者月減三鬥。官給農器,牛種。至是省臣言:『太原朔州等衞所屯田士卒官給牛種者,請十税其五,自具牛種者税其四。』上曰:『邊軍勞苦,能自給足矣,猶欲取其税乎?勿徵。』」 [17] 
此外,還有軍禮的議定,軍功的著錄等事宜均由中書省而非大都督府處理。 [3] 
總體上説,至洪武三年(1370年)十一月之前,一方面,隨着不斷的機構建設,已經為都督府履行最高軍事權力機構的職能打下基礎。另一方面,這種軍事權力的掌握,並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經過了一個時間上的變化,至少在洪武三年(1370年)之前,都督府尚未完全達到如此預期的國家機構設置:「國家新立,惟三大府總天下之政。中書政之本,都督府掌軍旅,御史台糾察百司,朝廷紀綱盡繫於此」 [3] 

大都督府職能之集中

從洪武三年(1370年)十一月之後,大都督府的統軍職能開始全面集中,一方面由於北方戰事大局已定,使得明太祖得以更加註重對政權內部進行組織、調整。另一方面,在此之前的都督府機構擴充和完善,也使得其能夠逐步發揮軍事職能。 [18] 

大都督府都督官任職情況

在洪武三年(1370年)大封功臣時,命曹國公李文忠領大都督府事,宋國公馮勝任都督府右都督,原先以中書省官封侯者,除南雄侯趙庸、穎川侯傅友德改任都督府同知外,其他人員皆不再擔任中書省原官,而以都督府及衞指揮等封侯的六人,任都督府同知,分別為吉安侯陸仲亨,濟寧侯顧時,臨江侯陳德,六安侯王志,榮陽侯鄭遇春,江陰侯吳良。之後又升「升指揮王成、單發、沐英何文輝陳桓、莊齡、王蔄、藍玉仇成金朝興費震王弼胡德併為大都督府都督僉事,仍令子孫世襲指揮。」 [18] 
這樣,至洪武三年(1370年)之後,大都督府逐漸成為高級武官衙府,而對於之前在中書省任職的武將,除徐達之外,要麼被授予公侯不再兼任他職,要麼就轉大都督府。地方軍衞的將官,立有戰功之後,也不再像之前一樣升入(行)中書省,如傅友德,先前任雄武衞指揮使,吳元年(1367年)以陵子村之功「進江淮行省參知政事。」陸仲亨,洪武元年(1368年)見任贛州衞指揮使,徵廣東有功「為江西行省平章政事 [19]  ,洪武三年(1370年)十一月十三日「命曹國公李文忠領大都督府事,頴川侯傅友德、吉安侯陸仲亨、濟寧侯顧時、臨江侯陳德、六安侯王志、滎陽侯鄭遇春、江陰侯吳良、南雄侯趙庸同知都督府事。」 [20]  原先中書省武官以及地方軍衞有功將領,成為建國後都督府的主要構成人員。這種以公侯兼任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高級武將任職都督僉事的形式,也成為大都督府都督官的主要任職方式。 [18] 
促成這種任職變化的原因,在於隨着皇朝建立,朱元璋加快了政權組織的建設,一方面需要對於之前戰時軍政合一的中書省改制,以達到軍政分離之目的,故將中書省任職的軍事將領轉入大都督府。另一方面,洪武三年(1370年)十一月之前,不斷的機構建設,已經為都督府履行最高軍事權力打下基礎。故從此以後,都督府成為一個專職的武將領軍機構,中書省軍權被進一步轉移,都督府的統軍職能得到進一步強化。 [18] 

大都督府大都督府職能掌握

對於都督府的職能,查閲《明實錄》後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
一,參與軍國重事。
對大都督府的這項執掌,當從兩個方面討論:
其一,任職於大都督府的最高長官,如李文忠馮勝湯和,在其被任命及加封爵位時誥文中強調其可以「同知軍國事」「同參軍國事」「議軍國事」。但給予大都督府長官此種殊榮,更多的應該體現為其地位的重要性,若需要其正式參與軍國事務,當還需特別的旨令,如在洪武十年(1377年)五月二十三日「命太師韓國公李善長、曹國公李文忠,共議軍國重事。凡中書省、都督府、御史台悉總之,議事允當,然後奏聞行之。」 [21]  而其他都督府長官並無這種共議軍國重事的記載。 [18] 
其二,大都督府作為一個軍事機構,參與軍國重事,主要是體現於其在軍務的發言權,如在此時期,都督府對於諸多軍務上是記載為「奏」,也就是提出意見,而非單純的執行命令。相對於之後都督府的發展,在這一點上,才更能體現大都督府在參與國家軍事事務上所體現的廣泛性和主動性。 [18] 
二,調遣軍隊。
在軍隊的調遣中,大都督府與其後的五軍都督府之間所起到的不同作用,是前後二者地位變化較為明顯的地方。洪武四年五月制定,八月改制並正式確立的調兵制度「走馬符牌」是中書省、大都督府存在期間主要的調兵方式。
洪武四年(1371年)五月四日,「命工部造用寶金牌及軍國調發走馬符牌,用寶為小金牌二,中書省、大都督府各藏其一,遇制書發兵,省府以牌入,而後內府出寶用之。其走馬符牌,凡有軍國急務,遣使者佩之以行,禮部因以唐宋走馬銀牌之制以進, 上令尺寸從唐,其式如宋,務令製作精緻,凡造金字牌二十,銀字牌二十,文曰符令所至,即時奉行,違者必刑。俱以鐵為之,闊二寸五分,長五寸,上二飛龍,下級二麒麟,牌首為圓竅,貫以紅絲條藏之,內府遇有調發則出之。」 [22] 
洪武四年(1371年)八月一日,「改制用寶金牌,其上篆為陰陽文,仍增金符二字,闊三寸,長九寸五分,上鈒二鳳,下鈒二麒麟,牌首為圓竅,貫以紅絲絛。 上以古者符寶示大信於天下,關防弗嚴則奸偽由生,故命改制二牌,仍付中書省與大都督府,各收掌之。凡軍機文書,非大都督府長官與中書丞相及在省長官,不許入奏,亦不許擅自奏請,若有詔急令調軍,中書省即會大都督府官同入覆奏,然後各出所藏金牌入內,請寶出用。如大都督府先奉旨,亦如之,其有不行約會者以奸臣論。」 [23] 
在調兵過程中,需要奉皇帝旨意,中書省與大都督府共同出示符牌方可,遇有緊急軍務則由中書省與大都督府長官共同入奏。在這種調兵制度之下,雖然有較強的中書省、都督府相互牽制的意圖,但作為掌軍旅的一方,還是有一定的主動性,而非五軍都督府時期單純執行命令。 [18] 
三、武官的升授、襲替、賞罰。
  • 升授
洪武九年(1376年)四月二十日,「命中書省兵部定給武官誥勑之制,其特授陞除者,大都督府同承勑監官以 上旨附籍;其初入仕者,具年籍、父祖、己身功績;其已入仕及陞除者,具所歷功過、年籍,大都督府諮於中書省,送兵部覆奏貼黃。考功監參考同奏附籍。部儗散官移文翰林院撰文,付司文監校勘,奏付中書舍人書寫署名用印,轉付承勑、考功二監,並還本部以次署名用印,齎赴省府台官署名,仍付司文監對同署名用印,方付兵部,給授如襲職。降用者,大都督府勘驗具年籍、祖父、功績;降用者,具其罪名,奏旨處分,承勑監官附籍,其諮省送部覆奏貼黃參考對同,擬官撰文署名用印,給授如前。」 [24] 
在其整個過程中,均有大都督府對所升授、降用者進行勘驗、審核,再移交中書省兵部貼黃等。 [18] 
有時也直接奉上意,選拔武官。如洪武十年十二月三日「上謂都督府臣曰:『元末天下紛擾,聯荷天命,賴將帥之力削平禍亂,四方以寧。追思往昔,知謀英武之士或沒於王事或考終天年,功在國家不可以泯,其有子孫者宜錄用之,庶以慰死者之靈。』於是,都督府錄丁忠等五百十一人以聞,授指揮、千百户有差。上又恐其年少未更事,令於在京直隸衞所署事,以試之。」 [25] 
甚至對於低級軍官直接由大都督府進行考選「太祖曰,各衞知事就令大都督府選除於本府考滿。」 [18] 
  • 襲替
洪武三年(1370年)十二月九日,定武臣世襲之制。「凡授誥勑世襲武官,身歿之後,子孫應繼襲職者,所司核實,仍達于都督府,試其騎射閒習始許襲職,若年尚幼則聞於朝,紀其姓名,給以半俸,俟長,仍令試藝,然後襲職。」 [26] 
洪武六年(1373年閏十一月八日,「上命都督府,凡開囯以來大小功臣,有未食其報而卒,及身膺爵祿而恩未及其嗣者,皆具以聞。於是公侯以下至百户亡浸子孫應襲者凡二百九人,皆陞用之,士卒有於丙申歲以前充大號軍者二十九人皆授官有差。」 [27] 
  • 賞罰
對於犯法武官進行處罰。大都督府的權重,有很大部分是其自身保持有較高的獨立性,不受來自於文官集團的干涉。其中一個重要方面便是軍事司法的獨立性,僅存於洪武一朝的都督府斷事官在此方面表現的尤為突出。
斷事官一職,在都督府設立的當年十月便見於記載,「以都護府斷事官馬世熊、巖達、陳漢、知事何士龍,為大都督府斷事官。」 [5] 
但在龍鳳十年(1364年)三月的訂立官制當中未被記載,估計設而復罷。被正式確立為大都督府官,或為龍鳳十年(1364年)十月,「革金吾侍衞親軍都護府、統軍元帥府、萬户府並都護府斷事官、知事於大都督府。」 [28]  並於吳元年(1367年)對大都督府及地方衞所定製時,正式確立「大都督府左右都督正一品…參議正四品,經歷、斷事官從五品」 [9]  且設立不久之後,便開始履行其軍事刑法職能: [18] 
吳元年(1367年)六月「參知政事張昶以謀叛誅…上令大都督府按問昶。」 [18] 
洪武五年(1372年)三月「南寧衞指揮僉事左君弼核民之無籍者為軍,又縱所部軍士入山伐木…命大都督府按罪君弼而禁戢其卒。」 [18] 
洪武六年(1373年)三月「廣西衞卒王異,因差遣還沂州受親舊私遺,衞官以衞法並逮其親舊三十四人,送都督府奏罪之。」 [18] 
洪武六年(1373年)六月「淮安衞總旗,因習射誤中軍人致死,都督府以過失殺人論之。」 [18] 
通過這些事例可以看出,斷事官在設置之後,無論是軍官還是普通衞卒,只要違反法令,均有其進行審判按罪,就算是本府都督官亦不能例外。 [18] 
上述幾種職能,當為體現大都督府職掌最為重要的方面,正如洪武十二年,令曹國公李文忠提督大都督府事時的敕令所言「大都督府,掌天下軍馬。其遷選、調遣,在乎識賢愚、辨強弱、知險易、均勞逸、賞罰中、節進退、信期檢察功過、防禦奸侮,非止一端,職重機密,故倚為腹心。今特以爾提督府事,凡遷選、調遣務從爾議,然後奏聞,若府官及大小軍職不律者,即便治之,功罪無隱。爾其欽哉。」而洪武之後,都督府執掌被不斷削弱,也主要是對其武官遷選、軍隊調遣和軍事刑法方面的限制。 [18] 
除了這些執掌外,都督府的職能體現還有以下幾個方面: [18] 
  • 訂立軍伍法令
洪武四年(1371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大都督府奏,內外衞所武臣不能約束軍士,致逃亡者眾,宜立條章以示懲戒。於是定例,凡小旗逃三人者降為軍,總旗逃十五人者降小旗,百户逃十五人者月減俸一石,遞減至四石以上則追奪所授敕命,降充總旗…詔從之,著為令。」 [29] 
洪武六年(1373年)正月十六日「上念天下既定,恐中外將卒習於安逸,弛武藝。於是命中書省臣同大都督府、御史台六部官定議,教練軍士律。」 [30] 
  • 掌握軍籍
洪武四年(1371年)十月二十五日「大都督府奏,京師將士之數,凡二十萬七千八百二十五人。」 [31] 
洪武六年(1373年)正月十九日,「都督府奏,內外見設衞百三十有九,任指揮者三百六十五人。」 [32]  八月二十三日「大都督府奏,內外軍衞一百六十四,千户所八十四,計大小文武官一萬二千九百八十人。」 [33] 
  • 配置地方軍事衞所軍力
洪武七年(1374年)正月四日「上諭都督府臣曰『中立府乃朕鄉里,為江淮要地,宜益兵鎮守。』於是,選浙江、杭州、金華、衢州、紹興四衞精兵,凡七千五百人增守之。」 [34]  二月二十八日「大都督府奏『近以西安左衞兵分隸河州衞,宜以鳳翔衞兵調補左衞。』從之。」 [35] 
  • 對軍隊士卒及陣亡者家屬給予賞賜及撫卹
洪武三年(1370年)十二月十四日「大都督府臣奏陣亡軍士家屬之數。上命優給之,若故軍之妻願守節者則給以薪米,比常例倍之。其願還鄉里者人給米二石,官給腳力送之。」 [36] 
洪武五年(1372年)七月三日「上諭都督府臣曰,近營中都,聞軍士多以疫死…爾其速遣官具醫藥往視之,病甚者官給舟車送還其家,仍沿途給醫治療且敕董事者毋驅迫之。」 [37] 
洪武六年(1373年)五月四日「命大都督府,凡故軍之妻在營守節及願還鄉者倍與優給,冬寒加給薪炭,其欲改嫁依親者聽。」 [38] 
  • 整點軍隊
洪武三年(1370年)十二月十七日「命大都督府簡閲京衞軍士,老弱者以少壯代之。」 [39] 
此外還有其他職能,例如,對有軍功將士進行賞賜、向地方軍事機關傳達皇帝軍令、作為最高軍事機構舉行軍禮等等。 [18] 
還需要補充一點的就是,大都督府時期文職人員的任職狀況。隨着洪武三年(1370年)軍權逐漸集中於大都督府,在府文官也日益增多,而且同武職都督官一樣,也受到皇帝的器重。至洪武十三年(1380年)大都督府被正式一分為五,有多位都督府文職官員被破格提拔擔任重要職務,如任都事張明善為吏部尚書、都事趙耀為湖廣行省參政、大都督府經歷俞溥、韓焯任户部尚書、經歷尹性為刑部尚書、掌判官洪彝為吏部尚書、照磨陳銘為吏部侍郎。一些擔任都督府的文官也由重要部門長官改任,如樊思民為户部尚書,尋改為大都督府參議、吏部尚書陳銘為大都督府判官。 [18] 
這種情況,一方面,反映出文職官員在都督府所發揮的重要性,可以得到皇帝的高度重視,經常給予破格提拔,擔任要職。另一面,也可以看出這些任職官員多為才能之士。如被耀為湖廣行省參政的都事趙耀,隨大將軍徐達出征「其在幕府,綜理慎密,不憚勤勞…機宜方略耀皆預焉。」此兩點均能體現此時期大都督府的重要性和在國家政治軍事生活中所佔有的地位。 [18] 

大都督府皇帝對大都督府的限制

在以往對於大都督府的研究中,學者大多隻是注意到其權力的集中,但在洪武十三年(1380年)年之前朱元璋為限制都督府所採取的行為卻被忽略。在大都督府被一分為五前,對都督府的限制措施,主要是通過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40] 

大都督府公侯不再兼職都督府官

洪武三年(1370年)大封功臣時,令李文忠馮勝二國公為左右都督、八位侯爵任職都督同知。使得都督府的政治地位得到空前的提高。 [40] 
在洪武十一年(1378年)春正月,進封中山侯湯和時任命其為「光祿大夫、大都督府左都督、左柱國、封信國公,議軍國事,食祿三千石,賜鐵券。」仍然是公爵為左右都督的形式。但公侯不再兼任府事的情況,當為大都督府存在的洪武十二年(1379年),而非洪武十三年(1380年)之後的五軍都督府 [40] 
洪武十二年(1379年)十一月封功臣,是繼洪武三年(1370年)大封功臣之後的又一次。此次共有十二人被封為侯爵,「封大都督府僉事仇成為安慶侯,藍玉為永昌侯,謝成為永平侯,張龍為風翔侯,吳復為安陸侯,金朝興為宣德侯,曹興為懷遠侯,葉昇為靖寧侯,曹震為景川侯,張温為會寧侯,周武為雄武侯,王弼為定遠侯,皆賜鐵券。」但在此次誥文中,只是提及封為開國輔運推誠宣力武臣,榮祿大夫,柱國,所封爵位等等,沒有一人再任命為都督府都督。 [40] 
再者,洪武十二年(1379年)十二月「平羌將軍,御史大夫丁玉,還自四川。賜文綺、帛、鈔錠,拜大都督府左都督。」相對之前任命的都督,這次任命顯得較為特殊,較之前任命的都督官有很大不同。 [40] 
丁玉在明初的活動軌跡來看,其初年為韓林兒政權御史,安豐呂珍攻破之後,歸附朱元璋。雖然《明史》評價他「有文武才,撫輯新附,威望甚著」,但他並不是屬於「從龍渡江」的一批勳臣,且功績也不能與之前任都督府左右都督的李文忠馮勝傅友德唐勝宗等開國所封公侯所比。驟然由御史大夫升為大都督府左都督,只能説明,在此之前,公侯皆不再兼任都督府官,止留曹國公李文忠提督府事。從這一層面上講,對大都督府的限制已然在未被一分為五時就已經開始。 [40] 

大都督府調整都督官品級

對大都督府都督官品級進行調整,主要是針對都督僉事。洪武九年(1376年)九月,調整大都督府等衙門的官制。調整之後,作為一年前由都衞改制而成的都指揮使司長官都指揮使正二品官,而將大都督府都督僉事降為從二品。接着將一批都督僉事如曹震、周能、朱輔、王城、陳桓等人調往各地擔任都指揮使 [40] 
這樣做的目的在於,洪武九年(1376年)隨着國家軍事形勢有所緩和,而各地的都指揮使司剛剛新建,相對於太祖而言,更需要將注意力轉移在地方軍事建設上,這樣的調整便是對其政策的直接反映。雖然至洪武十二年(1379年)九月,又將都督僉事的品級升為正二品,與都指揮使平級,但究其調整的過程,也是對都督府進行的一次抑制。 [40] 

大都督府文職官員的設置狀況

大都督府時期的文職設置為之後五軍都督府所繼承,在此之後雖有所損益,但基本上未有大的變化。從文職官員的設置上就可以看出,大都督府及五軍都督所具有的職掌特點,相對於其他具有處理軍務權力的機構,中書省及之後的兵部等衙門來説,作為統帥全國軍旅的機構,文官職位的設置僅僅只有參議(掌判官)、經歷、都事、斷事官、照磨、司獄等幾種,而且人數較少。比如與刑部、都察院同掌天下刑名的斷事官,在洪武十七年時還是獨員”。這種機構的設置,使得都督府本身的職能被限制,不能獨立處理而是與其他部門的共同參與下,處理一些軍事事務,這就必然導致其他部門對大都督府的牽制,時間越往後,這種趨勢也就越加明顯。 [40] 
參考資料
  • 1.    王冬. 明代五軍都督府研究[D].陝西師範大學,2014.5-8
  • 2.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九 辛丑歲 三月 二十六日》:○丁丑,改樞密院為大都督府,命樞密院同僉朱文正為大都督,節制中外諸軍事,中書省參議李善長兼司馬事,宋思顏兼參軍事,前檢校譚起宗為經歷,掾史汪河,為都事。文正, 上兄南昌王子也,時樞密院雖改為大都督府,而先任官在外者尚仍其舊。
  • 3.    王冬. 明代五軍都督府研究[D].陝西師範大學,2014.8-10
  • 4.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九 辛丑歲 十月 一日》:冬十月戊寅朔,增置大都督府左右都督同知、副使、僉事、照磨各一人。
  • 5.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九 辛丑歲 十月 八日》:○乙酉,以都護府斷事官馬世熊、巖達、陳漢、知事何士龍為大都督府斷事官。
  • 6.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十四 甲辰年 三月 四日》:○定大都督府等衙門官制,大都督從一品,左右都督正二品,同知都督從二品,副都督正三品,僉都督從三品,經歷從五品,都事從七品。
  • 7.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十五 甲辰年 十月 二十五日》:○乙卯, 以省都鎮撫隸大都督府。時參議府言:「初設省都鎮撫以制轄行省軍馬總禁衞之司,今行省既改為中書,而大都督府併掌戎機,若以都鎮撫屬本府,則事歸於一。」 上以為然,遂以都鎮撫為大都督府鎮撫,秩從四品,掌調各門守禦千户所。
  • 8.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十五 甲辰年 十二月 二十六日》:○乙卯, 置拱衞司以統領校尉,屬大都督府,秩正七品。
  • 9.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二十七 吳元年 十一月 十三日》:○乙酉,定大都督府及各衞官制,大都督府左右都督正一品,同知都督從一品,副都督正二品,僉都督從二品,參議正四品,經歷、斷事官從五品,都事正七品,照磨從七品。品內外各衞指揮使司僉事宿衞鎮撫從四品,各衞鎮撫從五品,千户所鎮撫從六品,各衞知事正八品,宿衞知事從八品,斷事官提控案牘,省注餘官仍舊。
  • 10.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十七 乙巳年 五月 二十七日》:○甲申,以神武衞指揮使康茂才為大都督府副使。
  • 11.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二十 丙午年 七月 二十七日》:○丁未, 上以淮東諸郡既平,遂議討張士誠,召中書省及大都督府臣,謂曰:「張士誠據姑蘇,數侵擾吾近地,為吾境內之寇,不可不討。諸公其熟計之。」右相國李善長對曰:「張氏宜討久矣,然以臣愚觀之,其勢雖屢屈,而兵力未衰,土沃民富,又多儲積,恐難猝拔,宜視隙而動。 上曰:「彼昏淫益甚,生釁不已,今不除之,終為後患。且彼疆域日蹙,長淮東北之地皆為吾有,吾以勝師臨之,何憂不拔?況彼敗形已露,何待觀隙!」徐達進曰:「張氏驕橫暴殄奢侈,此天亡之時也,其所任驕將如李伯昇、呂珍之徒,皆齪齪不足數,徒擁兵眾為富貴之娛耳。其居中用事者黃、蔡、葉三參軍輩,迂濶書生,不知大計。臣奉 主上威德率精鋭之師,聲罪致討,三吳可計日而定。」 上喜顧達曰:「諸人局於所見獨爾合吾意,事必濟矣,於是命諸將簡閲士卒擇日啟行。」
  • 12.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二十二 吳元年 二月 九日》:○乙卯, 上聞傅友德敗元兵於陵子村,謂大都督府臣曰:「近陵子村之捷,蓋擴廓帖木兒遊兵,彼故以此餌我,使吾將驕兵惰,掩吾不備,古人之戒正在於此,不可不知,善戰者知彼知己,察於未形,故不出廟堂,折衝千里。可語安豐、六安、臨濠、徐邳守將嚴為之備,常如敵至,則無患矣。」
  • 13.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二十八上 吳元年 十二月 十六日》:○勑徵南將軍湯和、副將軍廖永忠、都督僉事吳禎帥舟師自明州海道以取福州, 上御戟門,與大都督府臣論各處用兵曰:「胡廷瑞已得邵武,今命湯和又從海上取福州,其勢必得。既得福建,當留兵守要害,俾由海道取廣東,楊璟兵取廣西。既克,就以其兵下西蜀。中原赤地千里,人民艱食,軍馬所經,糧餉最急,當令人往徐邳運糧,兵精糧足,所向必克,卿等以為何如?」
  • 14.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二十五 吳元年 九月 二十八日》:○平吳師還,論功行賞,召右相國李善長、左相國徐達、平章常遇春、都督馮宗異、平章湯和、胡廷瑞、右丞廖永忠、左丞華高、都督康茂才、都督副使張興祖、梅思祖、參政薛顯、趙庸、曹良臣及各衞指揮千百户於戟門,封善長為宣國公,達為信國公,遇春為鄂國公,達綵叚表裏十一匹,遇春十匹,廷瑞宗異各九匹,和、良臣各八匹,永忠、康茂才各七匹,顯庸、興祖思祖各六匹,指揮人五匹,千户人四匹,百户人三匹,軍人米一石,鹽十斤。 上諭諸將曰:「自兵興以來,天下豪傑紛起,予將兵渡江賴 上天之靈、將士之力,拓地開疆,削平敵國,如陳友諒兵眾地大,已先摧滅;張士誠兵強積富,今亦就擒。非爾將士用命,何以致此?今論功行賞,以報勞勩,如王國寶等歿於王事而不得與,吾甚惜之,自古帝王多以徵戰而得天下,皆有名世之將以佐輔之,爾等今日之功亦何忝於古之名將乎!但從軍在外,與經營佈置在內者,任雖不同,其勞則一,馮宗異留守京城,軍府之事獨任其勞,亦宜受賞,然江南既平,當北定中原,以一天下,毋狃於暫安而忘永逸,毋足於近功而昧遠圖,大業垂成,更須努力。」
  • 15.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二十六 吳元年 十月 二十六日》:○己巳, 上以大軍進取中原,恐王保保弟脱因帖木兒乘吾大舉,潛師竊發,侵擾邊民,乃命中書省臣遣人戒飭廬州、安豐、陸安、濠、泗、蘄、黃、襄陽各處守將嚴兵備守。
  • 16.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三十五 洪武元年 九月 二十六日》:○詔中書,運戰衣二萬給賜北征戰士。
  • 17.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五十六 洪武三年 九月 六日》:○中書省臣奏「太原朔州諸處屯田,宜徵其歲租,以備邊用。弗許。先是,甞命內外將校量留軍士城守,餘悉屯田,其城守兵月給米一石,屯田者減半,在邊地者月減三鬥,官給農器、牛種。至是,省臣言太原朔州等衞所屯田士卒官給牛種者請十税其五,自具牛種者税其四。 上曰:邊軍勞苦,能自給足矣,猶欲取其税乎?勿徵。
  • 18.    王冬. 明代五軍都督府研究[D].陝西師範大學,2014.10-15
  • 19.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三十五 洪武元年 十月 二十二日 》:○己丑,以陸仲亨為江西行省平章政事
  • 20.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五十八 洪武三年 十一月 十三日》:○命曹國公李文忠領大都督府事,頴川侯傅友德、吉安侯陸仲亨、濟寧侯顧時、臨江侯陳德、六安侯王志、滎陽侯鄭遇春、江陰侯吳良、南雄侯趙庸同知都督府事。
  • 21.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一百十二 洪武十年 五月 二十三日》:○庚子,命太師韓國公李善長、曹國公李文忠共議軍國重事,凡中書省、都督府、御史台悉總之,議事允當,然後奏聞行之。
  • 22.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六十五 洪武四年 五月 四日》:○命工部造用寶金牌及軍國調發走馬符牌,用寶為小金牌二,中書省、大都督府各藏其一,遇制書發兵,省府以牌入,而後內府出寶用之。其走馬符牌,凡有軍國急務,遣使者佩之以行,禮部因以唐宋走馬銀牌之制以進, 上令尺寸從唐,其式如宋,務令製作精緻,凡造金字牌二十,銀字牌二十,文曰符令所至,即時奉行,違者必刑。俱以鐵為之,闊二寸五分,長五寸,上鈒二飛龍,下級二麒麟,牌首為圓竅,貫以紅絲條藏之,內府遇有調發則出之。
  • 23.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六十七 洪武四年 八月 一日》:○改製用寶金牌,其上篆為陰陽文,仍增金符二字,闊三寸,長九寸五分,上鈒二鳳,下鈒二麒麟,牌首為圓竅,貫以紅絲絛。 上以古者符寶示大信於天下,關防弗嚴則姦偽由生,故命改製二牌,仍付中書省與大都督府,各收掌之。凡軍機文書,非大都督府長官與中書丞相及在省長官,不許入奏,亦不許擅自奏請,若有詔急令調軍,中書省即會大都督府官同入覆奏,然後各出所藏金牌入內,請寶出用。如大都督府先奉旨,亦如之,其有不行約會者以姦臣論。
  • 24.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一百五 洪武九年 四月 二十日》:○癸卯,命中書省兵部定給武官誥勑之制,其特授陞除者,大都督府同承勑監官以 上旨附籍;其初入仕者,具年籍、父祖、己身功蹟;其已入仕及陞除者,具所歷功過、年籍,大都督府諮於中書省,送兵部覆奏貼黃。考功監參考同奏附籍。部儗散官移文翰林院撰文,付司文監校勘,奏付中書舍人書寫署名用印,轉付承勑、考功二監,並還本部以次署名用印,齎赴省府台官署名,仍付司文監對同署名用印,方付兵部,給授如襲職。降用者,大都督府勘驗具年籍、祖父、功蹟;降用者,具其罪名,奏旨處分,承勑監官附籍,其諮省送部覆奏貼黃參考對同,擬官撰文署名用印,給授如前。
  • 25.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一百十六 洪武十年 十二月 三日》:○丁未,上謂都督府臣曰:「元末天下紛擾,朕荷天命,賴將帥之力,削平禍亂,四方以寧,追思往昔,知謀英武之士或沒於王事,或考終天年,功在國家,不可以泯,其有子孫者宜錄用之,庶以慰死者之靈。」於是都督府錄丁忠等五百十一人以聞,授指揮、千、百户有差。 上又恐其年少未更事,令於在京直隸衞所署事以試之。
  • 26.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五十九 洪武三年 十二月 九日》:○定武臣世襲之制,凡授誥勑世襲武官,身歿之後,子孫應繼襲職者,所司核實,仍達于都督府,試其騎射閑習始許襲職,若年尚幼則聞於朝,紀其姓名,給以半俸,俟長,仍令試藝,然後襲職。
  • 27.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八十六 洪武六年 閏十一月 八日》:○乙亥, 上命都督府,凡開囯以來大小功臣,有未食其報而卒,及身膺爵祿而恩未及其嗣者,皆具以聞。於是公侯以下至百户亡浸子孫應襲者凡二百九人,皆陞用之,士卒有於丙申歲以前充大號軍者二十九人皆授官有差。
  • 28.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十五 甲辰年 十月 二十九日》:○是月,革金吾侍衞親軍都護府、統軍元帥府、萬户府,併都護府斷事官、知事於大都督府
  • 29.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六十九 洪武四年 十一月 二十六日》:○乙亥,大都督府奏,內外衞所武臣不能約束軍士,致逃亡者眾,宜立條章以示懲戒。於是定例,凡小旗逃三人者降為軍,總旗逃十五人者降小旗,百户逃十五人者月減俸一石,逓減至四石以上則追奪所授勑命,降充總旗。如遇歸併百户止有軍五十人者併與軍多百户領之其官別調他衞食其減餘之俸若所管軍復有逃者通筭減俸千户逃五十人者月減俸一石逓減至十石者降百户如從徵在外小旗逃五人總其總其:舊校改其作旗。逃二十五人者降如前百户逃三十人者月減俸一石逓減至三石者罰如四石之例千户逃至百人月減俸一石逓減至八石者罰如十石之例詔從之著為令
  • 30.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七十八 洪武六年 正月 十六日》:○戊午, 上念天下既定,恐中外將卒習於安逸,弛武藝。於是命中書省臣同大都督府、御史台、六部官定議,教練軍士律。
  • 31.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六十八 洪武四年 十月 二十五日》:○大都督府奏,京師將士之數,凡二十萬七千八百二十五人
  • 32.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七十八 洪武六年 正月 十九日》:○都督府奏,內外見設衞百三十有九,任指揮者三百六十五人。
  • 33.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八十四 洪武六年 八月 二十三日》:○壬辰,大都督府奏,內外軍衞一百六十四,千户所八十四計,大小文武官一萬二千九百八十人。
  • 34.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八十七 洪武七年 正月 四日 》:○上諭都督府臣曰:中立府乃朕鄉裏,為江淮要地,宜益兵鎮守。於是選浙江、杭州、金華、衢州、紹興四衞精兵,凡七千五百人增守之。
  • 35.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八十七 洪武七年 二月 二十八日》:○甲子,大都督府奏,近以西安左衞兵分隸河州衞,宜以鳳翔衞兵調補左衞。從之。
  • 36.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五十九 洪武三年 十二月 十四日》:○己巳,大都督府臣奏陣亡軍士家屬之數。 上命優給之,若故軍之妻願守節者,則給以薪米,比常例倍之。其願還鄉裏者,人給米二石,官給腳力送之。
  • 37.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七十五 洪武五年 七月 三日》:○戊申, 上諭都督府臣曰,近營中都,聞軍士多以疫死,蓋盛暑重勞,飲食失節,董其役者又督之大急,使病無所飬,死無所歸,朕甚痛之,爾其速遣官具醫藥,往視之。病甚者官給舟車送還其家,仍沿途給醫治療,且勑董事者毋驅迫之。
  • 38.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八十二 洪武六年 五月 四日》:○命大都督府,凡故軍之妻在營守節及願還鄉者,倍與優給,冬寒加給薪炭,其欲改嫁依親者聽。
  • 39.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五十九 洪武三年 十二月 十七日》:○命大都督府簡閲京衞軍士,老弱者以少壯代之。
  • 40.    王冬. 明代五軍都督府研究[D].陝西師範大學,2014.15-17
  • 41.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七》:國初置統軍大元帥府。後改樞密院。又改為大都督府。秩正一品。設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僉事等官。洪武十三年、始分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
  • 42.    《太祖高皇帝實錄 卷一百二十九 洪武十三年 正月 十一日》:○罷中書省,陞六部,改大都督府為五軍都督府,佈告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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