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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鎖定
2005年8月25日,財政部、國家文物局以財教〔2005〕135號印發《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專項經費使用範圍和支出內容、部門職責與權限、項目的申請與審批、經費的申請與管理、附則7章36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3年6月9日,財政部、國家文物局以財教〔2013〕116號印發《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第33條決定,廢止財政部、國家文物局制定發佈的《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05〕135號)。
中文名
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發佈時間
2005年8月25日
印發編號
財教〔2005〕135號
發佈機構
財政部、國家文物局

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通知全文

財政部 國家文物局關於印發《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5〕1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文物局:
為加強和規範大遺址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大遺址保護工作的特點,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和財務規章制度,現將《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1] 
附件: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文物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加強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和財務規章制度,結合大遺址保護工作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大遺址主要包括反映中國古代歷史各個發展階段涉及政治、宗教、軍事、科技、工業、農業、建築、交通、水利等方面歷史文化信息,具有規模宏大、價值重大、影響深遠特點的大型聚落、城址、宮室、陵寢墓葬等遺址、遺址羣及文化景觀。
第三條 專項經費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用於大遺址保護和開展相關管理工作的補助經費,重點支持中央政府推動的大遺址本體保護示範工程。按照“中央主導、地方配合、統籌規劃、確保重點、集中投入、規劃先行、側重本體、展示優先”的原則,經費安排優先考慮遺址本體保護需求急迫、有較好考古勘查工作基礎、已編制規劃或規劃綱要、宣傳展示可行性強、地方政府重視並有一定經費配套的項目。
第四條 按照大遺址保護工作需要和項目管理要求,專項經費實行項目庫管理。項目庫分為總項目庫、備選項目庫和實施項目庫三類。
第五條 專項經費必須接受財政、審計、文物管理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 國家文物局、財政部依照有關規定,對項目實行績效考評。
第七條 項目實施中形成的知識產權、專利權,按照國家相關知識產權和專利法律法規執行。 [1] 
第二章 專項經費使用範圍和支出內容
第八條 專項經費的使用範圍如下:
(一)中央政府主導的大遺址保護示範工程;
(二)中央政府引導的大遺址保護工程;
(三)大遺址保護管理體系建設。
第九條 專項經費的支出內容如下:
(一)前期費用支出。指為大遺址保護項目實施所進行的前期準備工作費用支出,包括考古調查和發掘、地形測繪、資料購置、規劃設計、工程方案勘察設計、諮詢論證和工程監理等。
(二)保護工程支出。指對大遺址本體和遺址保護工程費用支出,包括大遺址本體、載體的搶險、加固和科學保護,保護範圍內大遺址保存環境治理工程等。
(三)保護性設施工程支出。指以大遺址本體保護、展示為目的的工程建設、設施建設支出,包括安全技術防範工程、消防工程、避雷及其他防災減災工程、展示設施工程等。
(四)保護管理體系支出。指為建立大遺址保護管理體系所需的工作費用支出,包括重大保護課題規劃費、重大專題調研費、專家評審費等。
(五)其他支出。經財政部、國家文物局批准同意的其他項目。 [1] 
第三章 部門職責與權限
第十條 財政部主要負責:
(一)確定專項經費的使用方向和範圍;
(二)會同國家文物局確定實施項目庫立項;
(三)審批國家文物局提出的大遺址保護項目預算;
(四)確定年度專項經費安排計劃;
(五)下達年度專項補助經費;
(六)監督檢查專項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七)對項目績效考核結果進行評估。
第十一條 國家文物局主要負責:
(一)提出專項經費的使用方向和範圍;
(二)負責項目立項、項目方案(含預算控制數)的審批;
(三)彙總編制大遺址保護項目預算;
(四)指導項目實施;
(五)負責專項經費使用情況年報審核、分析,監督檢查專項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六)負責實施項目的績效考評;
(七)負責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主要負責:
(一)落實需地方承擔的經費;
(二)參與項目工程設計方案和預算的初步評審工作;
(三)與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聯合申請項目專項經費;
(四)監督檢查項目經費使用情況;
(五)與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聯合組織對項目進行初驗和績效考核。
第十三條 省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
(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組織項目立項、項目工程設計方案和預算的初審和報送工作;
(二)根據項目實施進度,與財政部門聯合申請年度專項經費;
(三)負責本省專項經費使用情況年報彙總、審核、報送工作,檢查、監督項目實施和項目經費使用情況;
(四)與省級財政部門聯合組織對項目進行初驗和考核;
(五)協助國家文物局進行項目驗收和績效考評。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單位主要負責:
(一)負責項目的立項申請書、組織項目方案和預算的編制、報審;
(二)具體負責項目實施,嚴格執行批准的預算;
(三)負責編制項目經費決算,配合績效考核;
(四)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1] 
第四章 項目的申請與審批
第十五條 納入國家中長期文物保護規劃的項目構成大遺址保護總項目庫,符合條件的單位可按照《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項目立項申請書》(附1)的要求,編寫立項申請書,經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商省級財政部門後,向國家文物局提出立項申請。
第十六條 國家文物局會同財政部對立項申請進行評估。評估標準為:
(一)遺址須符合大遺址的界定;
(二)搶救保護工作急迫;
(三)地方政府擬對項目採取保護措施並落實相應配套經費;
(四)實施保護措施後具有良好的保護和展示效果。
第十七條 通過評估的項目列入備選項目庫,並在國家文物局網站上公佈,同時向省級文物部門下達編制項目工程設計方案和預算的通知書,抄送省級財政部門和項目立項申請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
第十八條 入選備選項目庫的項目工程設計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和預算編制工作由項目立項申請單位負責,委託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制定實施方案和預算。方案涉及當地土地利用、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安全、產業發展規劃等事宜的,報送前要獲得相關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項目方案和預算進行初步評審,涉及地方配套的項目,應徵求省級財政部門的意見。通過初步評審的方案和預算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報送國家文物局。
國家文物局組織對項目方案和預算申請數進行審核,通過評審的項目,經商財政部同意後納入實施項目庫。
第二十條 實施項目庫由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統一規劃、共同建設,並按照下列原則共同管理:
(一)依據國家有關政策、方針和項目的輕重緩急,對入庫項目進行合理排序。
(二)項目入庫後,原則上不再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三)上年延續項目和當年預算未安排項目滾動進入下一年度實施項目庫。 [1] 
第五章 經費的申請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專項經費每年申請一次,申請經費的項目分為新增項目和延續項目。新增項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要列入預算的項目,延續項目是指往年批准的、需要在本年度預算中繼續安排經費的項目。非實施項目庫中的項目原則上不予以安排。
經費申請截止時間為上一年度10月31日。
第二十二條 經費申請單位為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申請單位須按照《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項目經費申請書》(附2)的具體要求填寫申請書,經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聯署向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申請專項經費。凡越級上報或單方面上報的申請均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根據年度財力狀況、實施項目庫排序和國家文物局所擬項目及經費安排計劃,對申請專項經費的項目進行排查、審核後,確定補助數額並予以批覆。
第二十四條 實施項目一經審核批准,不得調整。如遇特殊情況調整或變動已批准的項目或內容,須由省級文物、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家文物局、財政部批准後方能調整和實施。
第二十五條 專項經費實行“專項申請,逐項核定,國庫支付,按年度撥款,年終核銷支出,項目完成後結報”的財務管理辦法。按照規定需實行政府採購的,經費撥付按照政府採購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下達專項補助經費通知後,省級財政部門根據省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按項目實施進度提出經費使用方案,及時撥付專項經費。
第二十七條 未完成項目的年度結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已完成並通過驗收的項目淨結餘經費,經財政部、國家文物局核准,用於大遺址本體保護和科學研究。
第二十八條 已安排專項經費的項目,在批准文件下發兩年之內仍未實施的,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將對該項目予以註銷,並將已撥經費調至其他補助項目。
第二十九條 專項經費購置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其使用權歸項目實施單位,並納入其固定資產賬户進行核算與管理。資產的處置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1] 
第六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會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或委託有關機構對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要客觀、公正,且不得干預項目的正常實施。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管理的監督約束機制,要對項目的一切經費開支做到審批手續完備,賬目清楚,內容真實,核算準確,監督措施得力,確保資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二條 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用途、範圍和開支標準使用專項經費,確保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佔和挪用。經費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各種福利性支出,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條 專項經費管理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於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佔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和具體項目申請單位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視情節輕重,可以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專項(項目)等措施,並依照國家法律,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追究。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緩撥款或不予撥款:
(一)沒有按照批准的方案、項目內容和預算範圍使用經費的;
(二)被查明為虛報項目的;
(三)重大施工項目組織領導工作未能落實的;
(四)多渠道籌資項目,配套經費嚴重不到位的;
(五)施工單位和主要技術問題沒有解決的;
(六)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或社會影響未處理完畢的;
(七)其他不具備實施條件和應暫緩撥款的項目。 [1]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項目績效考評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1.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項目立項申請書(略)
2.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項目經費申請書(略) [1] 
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文物局通知
財政部 國家文物局關於印發《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13〕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文物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文化廣播電視局:
為規範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文物保護工作實際,我們制定了《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2] 
附加: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文物局
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文物保護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制定發佈的《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財教〔2001〕351號)和《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05〕135號)同時廢止。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