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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慈善基金會

鎖定
大連慈善基金會成立於2006年3月2日,是由遼寧省民政廳登記並主管的具有公益性質的基金會。 [1] 
中文名
大連慈善基金會
成立時間
2006年3月2日
主管單位
遼寧省民政廳
地    址
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魯迅路2號

大連慈善基金會發展歷史

2022年8月10日,發起成立遼寧省慈善聯合會 [5] 

大連慈善基金會內設機構

大連慈善基金會內部設置四個部門,具體是:辦公室與財務部、募捐部、項目部、宣傳部。 [2] 

大連慈善基金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大連慈善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大連市。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資助社會慈善公益事業,推動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與社會和諧。
第四條本基金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600萬元,來源於各界慈善捐款。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遼寧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遼寧省民政廳。
第七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大連市中山區魯迅路2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八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實施扶貧濟困、醫療救助、孝親敬老、陽光助殘、孤兒關愛、應急救助等慈善救助項目,為弱勢羣體提供資助;
(二)資助受災地區困難羣眾;
(三)資助家庭困難學生,資助鄉村學校建設,獎勵、資助高等院校學生;
(四)資助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等公益項目;
(五)資助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的其他慈善項目。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本基金會由19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理事的資格:
(一)承認本基金會章程且熱心慈善事業者;
(二)基金會主要捐資人和主要發起人;
(三)具有管理基金能力和專業化水平的優秀人士;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第十一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參與理事會重大問題的討論和決議的表決;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有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義務;
(五)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的義務;
(六)有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任務的義務。
第十三條本基金會的領導和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如理事長不能召集和主持,可委託一名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增補和罷免理事。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本基金會的監督機構是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或由本會理事會聘任;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會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根據工作需要召集理事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有關事項;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①協調本基金會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
②組織實施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決議;
③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④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⑤完成理事長、副理事長交辦的其它事務。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佈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包括無形資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公益慈善項目 ;
(二)救助特困羣體 ;
(三)開展公益慈善活動;
(四)支付工作成本。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組織每年的慈善系列募捐活動;
(二)委託有關單位開展慈善募捐活動;
(三)依法實施或依法委託實施資金增值的投資方案;
第三十八條項目管理制度
(一)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二)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三)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四)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於到會理事人數的2/3。
本基金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劃;
(二)超過200萬元的慈善項目;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議專款專用。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本基金會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二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一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章程未規定的,由民政部門轉給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轉贈給宗旨相同的大連市慈善總會。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2018年3月22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 

大連慈善基金會所獲榮譽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稱號。 [3-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