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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關於加強市區內開發建設用地管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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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關於加強市區內開發建設用地管理的規定第一條為加強市區內開發建設用地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中文名
大連市關於加強市區內開發建設用地管理的規定
發佈日期
1996-7-23
生效日期
1996-7-23

大連市關於加強市區內開發建設用地管理的規定發佈單位

80608
【發佈文號】
【發佈日期】1996-07-23
【生效日期】1996-07-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

大連市關於加強市區內開發建設用地管理的規定管理的規定

(1996年7月23日大政發〔1996〕69號)
第一條為加強市區內開發建設用地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行政區域內(以下統稱市區內)使用國有土地進行開發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大連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統一負責市區內開發建設用地的審批,大連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開發辦)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在市區內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後方可進行開發建設
第五條在市區內利用集體所有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或興辦合資、合作企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到規劃土地部門辦理徵地手續,按照有償使用的規定,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後,方可使用土地。
第六條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確認土地使用權有關證書規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和保護土地。未經批准,改變土地用途的,視為違法用地。
第七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應按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規劃方案使用土地,需要改變土地用途和規劃方案的,須經領導小組批准。
第八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須經領導小組批准,並按下列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一)利用劃撥用地聯合開發建設的,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生產性用地改為經營性用地的,須按規定繳納地價款。特殊情況經領導小組批准,可適當減免。
(三)利用原廠房(建築物)搞合資、合作、“嫁接式”企業以及內聯企業的,須按規定繳納地價款。
第九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其劃撥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同時轉讓的,轉讓項目必須經領導小組審批後,方可到房地產和規劃土地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出售土地上的房屋(包括公房、單位自管房和私房)等建築物和構築物,當事人應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按規定繳納土地收益金。
第十一條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二)轉讓當事人在轉讓合同簽訂後的15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到市開發辦提出申請,並申報成交價格;
(三)市開發辦對轉讓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需要對轉讓的土地使用權進行現場查勘和地價評估;
(四)市開發辦對轉讓的項目報領導小組審批;
(五)轉讓當事人按規定繳納地價款及有關税費;
(六)轉讓當事人按規定辦理房地產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繳納土地收益金的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企業兼併,兼併企業必須依法取得被兼併企業的原土地使用權。其中,國有企業之間實施的兼併(包括國有企業兼併集體及私營企業),兼併企業持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企業兼併的批覆文件,報經領導小組批准,可以通過企業間變更取得土地使用權。其他類型或其他所有制性質的企業兼併,應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
兼併企業利用被兼併企業土地進行開發建設或改變被兼併企業原土地用途的,應經領導小組審批,並按規定繳納地價款。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市開發辦組織徵收,土地收益金由房地產管理局組織徵收,全額上繳財政。土地出讓金和收益金由市政府下達使用計劃,用於城市建設。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未經批准使用土地、改變土地用途或擅自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由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1992年9月2日以後使用國有土地從事非農業建設(含利用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和興辦合資、合作企業)和通過轉讓獲得房地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進行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凡未經領導小組批准獲得房地產的,負責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登記發證手續。
第十六條自1992年9月2日《大連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管理辦法》施行後,在市區內開發建設用地未辦理批准手續的,須補辦手續。補辦手續的期限為三個月,自本規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規定製定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市開發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