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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貨業務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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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貨業務細則》是大連商品交易所發佈的文件。 [1] 
中文名
大連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貨業務細則
發佈單位
大連商品交易所 [1] 

目錄

大連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貨業務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貨合約交易行為,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和《大連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貨合約》,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交易所、會員、客户、指定交割倉庫、指定質量檢驗機構、指定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未規定的,按照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合約主要條款和相關參數
  第四條 聚氯乙烯期貨合約標準品為質量標準符合國家標準《懸浮法通用型聚氯乙烯樹脂(GB/T 5761-2018)》的SG5型一等品(幹流性指標不做要求)。優等品作為替代品允許交割,優等品和一等品之間不設等級升貼水。
  聚氯乙烯交割品應當是交易所公佈的生產廠家生產的交割註冊品牌的商品。滿足交易所規定條件的品牌可以申請免檢註冊品牌。交割註冊品牌和免檢註冊品牌管理的辦法由交易所另行規定。交割註冊品牌、免檢註冊品牌、相關生產廠家以及品牌升貼水由交易所另行公佈。
  聚氯乙烯期貨合約品牌升貼水的差價款由貨主同指定交割倉庫結算。
  免檢註冊品牌的聚氯乙烯入庫時,貨主能夠提供生產廠家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原件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材料的,可免於質量檢驗。產品質量證明應載有生產廠家、牌號、批號、簽證日期、質量測試項目、質量測試結果和質量檢驗結論等信息。
  第五條 聚氯乙烯期貨合約採用實物交割。
第六條 聚氯乙烯指定交割倉庫分為基準交割倉庫和非基準交割倉庫(詳見附件《大連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指定交割倉庫名錄》),交易所可視情況對聚氯乙烯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調整。
聚氯乙烯指定交割倉庫分為集團交割倉庫和非集團交割倉庫。集團交割倉庫下設分庫,分庫經集團交割倉庫授權開具標準倉單,標準倉單相關權利義務由集團交割倉庫承擔。
  第七條 聚氯乙烯期貨合約的合約月份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條 聚氯乙烯期貨合約的交易單位為5噸/手。
  第九條 聚氯乙烯期貨合約的報價單位為元(人民幣)/噸。
  第十條 聚氯乙烯期貨合約的最小變動價位為1元/噸。
  第十一條 聚氯乙烯期貨合約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單數量為1000手。
  第十二條 聚氯乙烯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標準、漲跌停板幅度和持倉限額,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聚氯乙烯期貨合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合約月份第10個交易日。
  第十四條 聚氯乙烯期貨合約的最後交割日為最後交易日後第3個交易日。
  第十五條 聚氯乙烯期貨合約的交易代碼為V。
  第三章 交割與結算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 聚氯乙烯期貨合約適用期貨轉現貨(以下簡稱期轉現)和一次性交割,具體流程見《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辦法》、《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聚氯乙烯標準倉單分為倉庫標準倉單和廠庫標準倉單。
聚氯乙烯集團交割倉庫的分庫可以開具倉庫標準倉單或者廠庫標準倉單。分庫開具倉庫標準倉單的,該分庫的交割業務辦理參照適用聚氯乙烯倉庫有關規定。分庫開具廠庫標準倉單的,集團交割倉庫應當向交易所提供交易所認可的銀行履約擔保函或者其它擔保方式,該分庫的交割業務辦理參照適用聚氯乙烯廠庫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聚氯乙烯交割品要求使用原生產廠家或者其認可的包裝,包裝袋上應標明商標、產品名稱、產品標準號、淨質量、生產廠名稱及地址,並標識產品型號。
  包裝材料為內襯塑料薄膜袋的牛皮紙袋、聚丙烯編制袋或牛皮紙與聚丙烯編制物複合袋,應保證產品在正常貯運中包裝不破損,產品不被污染,不泄漏。每袋淨含量25±0.25kg,每噸40袋,不計溢短。
  第十九條 聚氯乙烯包裝物價格包含在聚氯乙烯期貨合約價格中。
  第二十條 聚氯乙烯交割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第二十一條 聚氯乙烯交割手續費、取樣及檢驗費、倉儲費等費用由交易所另行規定並公佈,無損耗費。
  第二節 標準倉單交割
  第二十二條 標準倉單生成、流通、註銷等相關業務,本細則未規定的,適用《大連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會員辦理交割預報時,應當按30元/噸向交易所交納交割預報定金。
  第二十四條 辦理完交割預報的貨主在發貨前,應當將車船號、品種、數量、到貨時間等通知指定交割倉庫,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庫。
  第二十五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委託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對入庫商品進行質量檢驗。檢驗費用由貨主承擔,由指定交割倉庫負責轉交。
  第二十六條 質量檢驗應當以同一廠家、同一牌號進行組批,每批300噸,超過300噸的應分若干批檢驗,不足300噸的按一批檢驗。
  採樣、試驗方法按照GB/T 5761-2018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完成入庫聚氯乙烯質量檢驗後,應當出具檢驗報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並將正本提交指定交割倉庫,向交易所和貨主分別提交副本一份。
除免檢入庫的商品外,貨主或者指定交割倉庫對商品檢驗報告的檢驗結論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商品檢驗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複檢申請。複檢申請應當説明倉庫名稱和需要複檢的商品數量、質量指標、生產廠家及牌號和貨物所在垛位號(如有)等,留存聯繫方式,並加蓋提出爭議者公章。未在規定時間內以規定方式提出複檢申請的,視為同意商品檢驗報告的檢驗結論。交易所委託指定質量檢驗機構進行復檢,複檢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複檢費用由提出爭議者負擔。
  第二十八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對入庫聚氯乙烯的廠家、牌號、質量、包裝及相關材料和憑證進行驗收。
  註冊聚氯乙烯期貨標準倉單時,貨主應提供對應的增值税專用發票複印件,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核實貨物來源。
  第二十九條 聚氯乙烯收發數量以指定交割倉庫核對為準。
  第三十條 境內生產的聚氯乙烯申請註冊倉庫標準倉單的,申請註冊日期距商品生產日期不得超過120(含120)個自然日。
  境外生產的聚氯乙烯申請註冊倉庫標準倉單的,申請註冊日期距商品《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日期(或者《進境貨物備案清單》進境日期)不得超過120(含120)個自然日。
  第三十一條 聚氯乙烯標準倉單在每年的3月份最後1個交易日之前應當進行標準倉單註銷。
  第三十二條 聚氯乙烯從倉庫出庫時,持有《提貨通知單》或者提貨密碼的貨主應當在實際提貨日3個自然日前與指定交割倉庫聯繫有關出庫事宜,並在標準倉單註銷日後10個工作日內(含當日)到指定交割倉庫提貨。
第三十三條 貨主對倉庫出庫商品質量有異議的,首先與倉庫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貨主應當在標準倉單註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且貨物已交付但未出庫的情況下,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複檢申請。複檢申請應當説明倉庫名稱和需要複檢的商品數量、質量指標、生產廠家及牌號和貨物所在垛位號等,留存聯繫方式,並加蓋貨主公章。未在規定時間內以規定方式提出申請的,視為貨主對出庫商品質量無異議。交易所委託指定質量檢驗機構進行復檢,複檢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複檢費用由貨主先行墊付。
對於非免檢入庫的商品,複檢結果與交割質量標準相符的,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檢驗費、差旅費和倉儲費等)由貨主負擔;不相符的,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檢驗費、差旅費和倉儲費等)和損失由倉庫負擔;複檢結果與交割質量標準雖相符,但非標準倉單註冊申請人承諾交割註冊品牌的,倉庫應當在200元/噸範圍內向貨主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並有權向標準倉單註冊申請人或其他責任人追償,生產廠家應當予以配合。
對於免檢入庫的商品,複檢結果與交割質量標準相符的,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由貨主負擔;不相符的,該費用由生產廠家負擔。複檢結果與交割質量標準不相符,或雖相符但非標準倉單註冊申請人承諾免檢註冊品牌的,除貨主和生產廠家另有約定的以外,生產廠家應當在收到或應當收到複檢結果之日起15個自然日內在原交割地點為貨主換貨,逾期未完成換貨的,按照每日2元/噸的標準向貨主支付賠償金,生產廠家在收到或應當收到複檢結果之日起60個自然日內未完成換貨的,應當向貨主賠償所有損失。生產廠家向貨主先行承擔上述責任後,有權向標準倉單註冊申請人或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三十四條 聚氯乙烯從廠庫出庫時,貨主應當在標準倉單註銷日後(不含註銷日)的4個自然日內(含當日)到廠庫提貨。廠庫應當在標準倉單註銷日後(不含註銷日)的4個自然日內(含當日)開始發貨。
  聚氯乙烯出庫時,廠庫應當在貨主的監督下進行抽樣,經雙方確認後將樣品封存,並將樣品保留至發貨日後的30個自然日。
貨主對廠庫出庫商品質量有異議的,首先與廠庫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貨主應當在按照規定封存樣品(不含當日)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複檢申請。複檢申請應當説明廠庫名稱和需要複檢的商品數量、質量指標、生產廠家及牌號和貨物所在垛位號(如有)等,留存聯繫方式,並加蓋貨主公章。未在規定時間內以規定方式提出申請的,視為貨主對出庫商品質量無異議。交易所委託指定質量檢驗機構對封存的樣品進行復檢,並以該樣品檢驗結果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複檢費用由貨主先行墊付。複檢結果與交割質量標準相符的,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檢驗費、差旅費和倉儲費等)和損失由貨主負擔;不相符的,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檢驗費、差旅費和倉儲費等)和損失由廠庫負擔。
  第三十五條 廠庫以不高於日發貨速度向貨主發貨時,貨主因運輸能力等原因無法按時提貨,貨主應當向廠庫支付滯納金。滯納金按照如下方法確定:
  (一)從開始提貨之日(含當日)起,每日按照截至當日應提而未提的商品數量乘以相應的滯納金標準計算出當日滯納金金額;
  (二)直至完成提貨之日(不含當日),在加總每日滯納金金額的基礎上,計算出貨主應當向廠庫支付的滯納金總額。
  滯納金標準為2元/噸•天。
  第三十六條 在提貨期限屆滿之日後(不含當日)且在標準倉單註銷日後(不含註銷日)的19個自然日內(含當日)到廠庫提貨,貨主應當向廠庫支付滯納金,廠庫仍應按照期貨標準承擔有關的商品質量、發貨時間和發貨速度的責任,直至發完全部期貨商品。
  滯納金按照如下方法確定:
  (一)從提貨期限屆滿之日(含當日)起,每日按照截至當日應提而未提的商品數量乘以相應的滯納金標準計算出當日滯納金金額;
  (二)直至完成提貨之日(不含當日),在加總每日滯納金金額的基礎上,計算出貨主應當向廠庫支付的滯納金總額。
  滯納金標準為2元/噸•天。
  第三十七條 在標準倉單註銷日後(不含註銷日)的19個自然日後(不含當日)到廠庫提貨,貨主應當以下述公式的計算方法向廠庫支付滯納金,同時廠庫將不再按照期貨標準承擔有關的商品質量、發貨時間和發貨速度的責任。
  滯納金金額=2元/噸•天×全部的商品數量×19天
  第三十八條 廠庫未按規定的日發貨速度發貨,但按時完成了所有商品的發貨,廠庫應當向貨主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金額=該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結算價×按日出庫速度應發而未發的商品數量×5%
  第三十九條 廠庫未按時完成所有商品的發貨,在按本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進行賠償的基礎上,同時還應當向貨主支付賠償金,賠償金金額=該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結算價×按商品總量應發而未發的商品數量×5%;並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一)交易所向貨主提供其它廠庫或其它地點的相同質量和數量的現貨商品,並承擔調整交貨地點和延期發貨產生的全部費用。
  (二)交易所無法提供上述商品時,向貨主返還貨款並支付賠償金。
  返還貨款和賠償金的金額=該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結算價×按商品總量應發而未發的商品數量×120%
  第四十條 當廠庫發生本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中的違約行為時,首先由廠庫向貨主支付賠償金。廠庫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數額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和其他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於大連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 [1] 

大連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貨業務細則修訂信息

原條文
修改後條文
第六條 聚氯乙烯指定交割倉庫分為基準交割倉庫和非基準交割倉庫(詳見附件《大連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指定交割倉庫名錄》),交易所可視情況對聚氯乙烯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調整。
第六條 聚氯乙烯指定交割倉庫分為基準交割倉庫和非基準交割倉庫(詳見附件《大連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指定交割倉庫名錄》),交易所可視情況對聚氯乙烯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調整。
聚氯乙烯指定交割倉庫分為集團交割倉庫和非集團交割倉庫。集團交割倉庫下設分庫,分庫經集團交割倉庫授權開具標準倉單,標準倉單相關權利義務由集團交割倉庫承擔。
第十七條 聚氯乙烯標準倉單分為倉庫標準倉單和廠庫標準倉單。
第十七條 聚氯乙烯標準倉單分為倉庫標準倉單和廠庫標準倉單。
聚氯乙烯集團交割倉庫的分庫可以開具倉庫標準倉單或者廠庫標準倉單。分庫開具倉庫標準倉單的,該分庫的交割業務辦理參照適用聚氯乙烯倉庫有關規定。分庫開具廠庫標準倉單的,集團交割倉庫應當向交易所提供交易所認可的銀行履約擔保函或者其它擔保方式,該分庫的交割業務辦理參照適用聚氯乙烯廠庫有關規定。
(注:加粗部分為新增內容。)參考資料: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