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大誥

(明朝法令)

鎖定
明太祖朱元璋親自寫定的刑典,明初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五年)十一月,發佈《大誥》,也就是整理這一年審判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以誥文的形式向全國發布,告誡官吏們,不要重蹈覆轍。包括《大誥》《大誥續編》《大誥三編》《大誥武臣》四部分,統稱《御製大誥》。洪武中期,官吏貪贓枉法、豪強兼併、脱避糧差日趨嚴重。朱元璋為維護統治,遂將“官民過犯”典型案例輯錄成帙,仿周公《大誥》之制,於洪武十八年(1385)冬刊佈《大誥》七十四條,十九年春刊佈《大誥續編》八十七條,十九年冬刊佈《大誥三編》四十三條,頒行天下,誥戒臣民。反映了明太祖治亂世用重典的思想。因為過於嚴酷和過多體現明太祖個人特徵,故《大誥》在洪武之後基本不再行用。
作品名稱
大誥
作    者
朱元璋
創作年代
明朝
屬    性
刑典
發    佈
明初洪武十八年十一月

大誥大誥簡介

朱元璋 朱元璋
明太祖朱元璋親自寫定的刑典,在大誥序中講述了頒行大誥的原因,接着列出目錄七十四條。之後根據需要又編輯了大誥續編,大誥三編,大誥武臣。
大誥內分十種項目,頒之學宮以課士,令人人習之。參閲《明史·太祖紀三》﹑《明通鑑·太祖洪武十八年》。

大誥內容概述

《大誥》內頁 《大誥》內頁
《大誥》所列罪案,官員翫忽職守、誹謗皇帝、結黨亂政、抗糧、抗差、抗租、寰中士夫不為君用這類罪過約佔百分之八十,主要有軍人妄給妻室案、邀截實封、濫設吏卒、貪贓受賄、科斂害民侵吞錢糧、逃避糧差、秀才剁指、餓死軍人等。 [3] 
懲處貪污的罪案佔全部罪案的一半左右,細目中有郭桓案;酷斂百姓,貪污税糧案;放賣官差,私役丁夫案;妄取擾民,私吞商税案;謊報災情,侵沒賑濟案;及其他形形色色的貪贓受賄案。這類罪犯皆處以重刑。起解官物,賣富差貧者,族誅;貪贓納賄、説事過錢者,凌遲處死;盜賣倉糧者,墨面文身,挑筋去膝蓋,仍留本倉守支;驛丞科斂驛夫,斷趾枷令驛前;有的貪污罪株連甚廣,如郭桓案株連數萬人,包括處死流放降職免職等。
次於官吏貪污罪案的是懲治侵吞錢糧和豪右逃避糧差的罪案。如糧長交結官吏、團局造冊、虛出實收、就倉盜賣、巧立名色、妄起科徵,飛灑糧差、接受贓私、包攬詞訟、吊打細民,豪強劣紳買囑官吏、詭寄田糧、灑派包荒、攬納私吞、脱逃伕役、貪污賑濟、説事過錢、起滅詞訟等。對這類罪案的處理也較重,如灑派糧差,詭寄田糧者全家遷發化外,灑派詭寄之田賞給被害之民;攬納糧物,隱匿入己,虛買實收者,處死,籍沒其家;説事過錢者,處死。其他案子有如誥擒惡受賞,陳壽六率弟與甥三人擒其吏,執《大誥》赴京面奏; [4]  醫人王允堅賣毒藥,朱元璋命他服下自己配製的毒藥,待毒性發作,又要其交待解毒之方,為他解毒,次日梟首示眾。 [2] 
《大誥》所列凌遲梟首、族誅者成百上千,棄市以下萬數。所誅殺者以貪官污吏,害民豪強為主。懲形律極嚴酷,超出《大明律》的量刑標準,許多遭族誅、凌遲、梟首者多屬尋常過犯。從《大誥》中可知,明初複用刖足、斬趾、去膝、閹割等久廢之刑,創設斷手、剁指、挑筋等古所未有之刑;又有或一身而兼數刑,或一事而殺數百人,皆出於常律之外。“寰中士夫不為君用”之科,則為前代所未有。
明太祖規定:《大誥》每户一本,家傳人誦。家有《大誥》者,犯笞、杖、徒、流之罪減一等;無《大誥》者,加一等;拒不接收者,遷居化外,永不令歸。
《大誥》有明刻本傳世。

大誥傳播影響

朱元璋十分重視其親制四編《大誥》,他將之作為對天下臣民進行政治教育的課本,其中就有依靠政權在明國推行。《大誥》頒行時,他宣告:“朕出是誥,昭示禍福,一切官民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徙流罪名,每減一等,無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熟觀為戒。”頒行《大誥續編》時又進一步説:“斯上下之本,臣民之至寶,發佈天下,務必家家有之,敢有不敬而不收者,非吾治化之民,遷居化令歸,的不虛不。”頒發《大誥三編》時又重申:“此誥前後三編,凡朕臣民,務要家藏人育,以為鑑戒,倘有不遵,遷於化外,的不虛示。”朱元璋又要求軍官們全家老小都要背熟《大誥武臣》:“不聽不信呵,家裏有小孩兒每不記呵,犯法到官,從頭兒計較將來,將家下兒男都問過:你決得這文書裏幾件?若還説不省得,那其間長幼都得治以罪”。
為了擴大四編《大誥》的影響,朱元璋把它們列為全國各級學術的必修課程科舉考試從中出題。奉其旨意,行文國子監正官,嚴督諸生熟讀講解,以資錄用,有不遵者則以違制論處。學校課士和科舉策試也以《大誥》為題。據説其時各地講讀《大誥》的師生來京朝見者達十九萬餘人。
在洪武二十八年定本的明朝根本文件皇明祖訓中朱元璋講述了特令法外加刑的原因,意在使人知所警懼,不敢輕易犯法。然此特權時處置,頓挫奸頑,非守成之君所用常法。以後子孫做皇帝時,止守律與大誥,並不許用黥刺、腓、劓、閹割之刑。
朱元璋以為依靠政權的力量,可以使《大誥》廣泛傳播,深入人心,維護明朝統治,在他死後,朱允炆在登基詔書中説,今後官民有犯五刑者,法司一依《大明律》科斷,無深文。軍民詞訟今後務要自下而上陳告,敢有越訴紊亂者罪。朱棣登基後同樣要求不許深文周納,明代中葉,陸容説:國初懲元之弊,用重典以新天下,故令行禁止,若風草然。然有面從於一時而收違於身後者,如洪武錢、大明寶鈔,《大誥》、《洪武韻》是已。《大誥》惟法司擬罪雲有《大誥》減一等云爾,民間實未之見,況復有講讀者乎!
嘉靖六年(1527),霍韜向皇帝上疏説:洪武中令天下生員兼讀誥、律、教民榜文,又言民間子弟早令講讀《大誥》三編,今生儒不知誥、律久矣,臨民蒞政,惟皆以吏為師。宜申明舊令,學校生員兼試以律,仍令禮部以御製《大誥》諸書刊行天下。
不到一百年時間,一度家藏人誦的四編《大誥》在明國影響不斷變小。到了清軍入關,大誥中的言論牽涉到一些敏感問題,在大清國民間事實已經成為禁書,修《明史》時,對之敍述多有謬誤。近代學者頗有注意此書者,廣為蒐羅,“北方合公私所藏始得全帙,南中僅有範氏天一閣所藏《大誥初編》而已。” [1] 
參考資料